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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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

一、“三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1、有限公司阶‎段有限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基本构建了‎适应有限公‎司发展的组‎织结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系列职权‎。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制定公司‎的经营投资‎方案。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日常‎工作。

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股份公司阶‎段公司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和‎职责情况如‎下:(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审议公司资‎本的变动事‎宜、选举董事及‎监事等一系‎列职权。

股东大会现‎由X X名股‎东组成。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由股东大会‎授权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董事会现由‎X X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授权‎,负责监督公‎司合法运作‎,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监事会现由‎X X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1名。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具‎体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建立了‎与生产经营‎及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立了研发‎部、产品部、技术服务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等7个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比较科学的‎划分了每个‎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了互相‎制衡的机制‎。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试行)(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集团公司总经理职责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效能,建立规范、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有效履行公司经营班子职责,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和董事会决策部署扎实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及聘任第三条集团设总经理1名,经集团党委考察合格后,由集团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集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高级管理人员。

- 1 -第三章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职责范围第七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集团董事会授权,确定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职责范围。

(一)以下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提出议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方案。

2.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集团年度投资方案。

4.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5.集团基本管理制度。

6.集团员工工资、福利及奖惩方案。

7.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8.集团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投资、资产处置、收购、抵押、担保、技改及出售等。

9.集团年度融资计划及方案。

10.研究决定由总经理提名的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11.讨论通过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的报告、提案等。

12.实施董事会决议。

13.董事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

1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代表集团签批(发)的集团各类经营性管理文件、合同及协议。

- 2 -(二)以下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1.总经理提名,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经营、行政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范本

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范本一、工作时间和考勤要求1.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安排。

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管理人员必须打卡签到,签到时间应在上班开始时间前10分钟到上班开始时间内完成。

签到迟到超过三次,则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3.管理人员应按时签退,签退时间应在下班时间后10分钟到下班时间内完成。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示并经批准。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1.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下属、同事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3.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

4.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1.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执行工作,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2.管理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3.管理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严禁迟到早退、偷懒打瞌睡等不端行为。

4.管理人员应着装整洁,严禁穿着不符合公司形象的服装。

四、考核和奖惩制度1.管理人员每月将接受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等。

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评定体系,作为晋升、薪酬调整和奖励的依据。

2.管理人员如有不合理解释、逃避工作、工作成果不达标等不良行为或者工作成绩不佳的情况,将接受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停薪留职、辞退等。

五、培训和发展机会1.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给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的机会。

2.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公司的需求,申请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六、其他1.管理人员应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其他规定和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理。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本规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实践制定的。

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和决策能力;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合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5.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6. 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5.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2.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违规风险;4. 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5. 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证券公司进行具体实施,并应当不断完善和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

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

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

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

第六条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

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

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知名央企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知名央企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知名央企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责权利范围,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均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相关专业知识。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职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在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上报董事会;(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并、分立、重组等方案;(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十)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解聘、招用、辞退、奖惩、升降、加减薪酬;(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事务;(十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十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实行轮值制度。

轮值人选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轮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值期间为公司CEO。

CEO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CEO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其承担最后责任。

CEO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设轮值CEO职务,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CEO、轮值CEO均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类似职务的其他人员。

轮值CEO属于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CEO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管理分工第五条CEO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总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拥有经营权,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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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各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可以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五条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违反上述第六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六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聘任,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九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七)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八)拟订公司的融资计划;(九)拟订需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十)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十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并提出其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建议;(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建议;(十三)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分配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四)统筹协调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十五)提出公司出资企业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相关的工作意见;(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资本运作及经济合同(一)属于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

(二)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八)受总经理委托,可代行总经理部分职权;(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完成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就财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六)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七)负责公司与银行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支持;(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总工程师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公司科研、技术、质量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方针,以及国家有关的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三)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及成果鉴定;(四)负责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管理及实施;(五)负责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的审批;(六)负责公司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等事项;(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职权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其兼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忠实义务。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一)涉及刑事诉讼时;(二)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第二十条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的各项问题。

第二十一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总经理应当指派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前2天向各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征集议题。

议题、议程由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高级管理人员、参会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各部室、分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其他相关人员经批准,也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提前请假。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立即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一)董事长提出时;(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四)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要求就相关事项报告时,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公司日常运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应安排财务部门每月向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由董事会进行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规定所获得收益,董事会有权决定收归公司所有。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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