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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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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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对比表序号总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市局对应的已全文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6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1995]103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8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9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60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44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59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0]4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26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07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18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3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38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41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6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25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12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00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99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36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5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473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80]财字17号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9日(80)财字17号)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不再区分大集体或小集体、街道企业、家属五七厂,都按照下列办法办理,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1.职工福利基金。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都可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

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2.劳动保险费用。

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原来有的按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已提取的尚有节余部分,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二、关于职工的工资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不论是固定工资,还是分成、折帐工资等,税务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国税发[1996]232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国税发[1996]232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财务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第三条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各项资本金的核算内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执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等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发布日期:1996-12-27执行日期:1996-1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月16日国税函发<1991>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私营企业会计制度》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对私营企业财务会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对家店、家厂不分的房屋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计提折旧。

二、关于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复印机、微机等各种设备的折旧问题私营企业购置的摩托车、打字机、微机等各种设备,凡国家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中没有列举的项目,其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企业安装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的处理问题私营企业安装的变压器(含附属线路)、电话机等,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处理;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一律按待摊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发生的购置附加费处理问题私营企业购置各种机动车辆时,按规定缴纳的购置附加费,应做为固定资产原值入帐。

五、关于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列支问题专项设备贷款超期利息的支出,不准列计有关项目的成本,应在专用基金项下处理。

六、关于工资列支问题(一)对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及侨胞(包括港、澳、台同胞)修理进口设备发生的工资及费用,可按合同规定并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列支。

(二)发生亏损的私营企业,其应列成本的投资经营者的工资,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列入成本的平均工资的2倍;盈利企业的列支标准,可视其盈利水平分档次确定,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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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贯彻实施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0﹞208号
【发文日期】1990-12-08
【实施时间】1990-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繁荣市场、积累建设资金、安置社会劳动力和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做好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集体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整体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为此,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90]59号文件关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现就税务部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是国家对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行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

通过这项工作,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国家宏观要求协调发展,实现最好的发展速度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同时,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涵养税源和奠定税收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也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把“支持、服务、管理、监督”作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把集体企业的税收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把这项工作提到日程上,定期研究、部署、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当作大事抓,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人员。

二、明确职责、分清权限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研究、制定、修改、解释全国统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单位的财务制度,并负责在全国组织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贯彻落实。

(二)国家税务局参与研究制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会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落实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税法和财会制度,对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财会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审核汇总企业财会报表、布置和审批企业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处理有关财务问题。

(五)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训集体企业财会人员,支持企业财会人员坚持原则,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会工作。

(七)完成有关集体企业财会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加强宣传、协调关系
(一)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大力宣传财务部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

(二)要充分发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依靠和促进他们指导企业正确执行财会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三)要处理好财务部门内部财务管理与税政管理、征收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逐步建立健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作出具体安排,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逐步实现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关联知识:
1.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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