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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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最新推荐】甘肃森林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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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 201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第一次修正 201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

甘肃保护区条例

甘肃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审查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 森林资源,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森林病虫害”更名为“林业有害生物”,其防治范 围和种类也相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实际需要,急需根据上位法 规定和我省实际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大敌,与森林火灾、乱砍滥伐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 它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 灾害性天气频发,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发生频率不断增加,不仅具有危害性和毁灭性,还具有生物灾害的特殊 性,治理上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以及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已成为国家减灾工程和林业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条例》距 出台时隔长达14年,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需要,需尽快进行修订。
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条例框架的基础上,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需要对 部分条款作出重要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强化了上位法各项规定必须遵守执行的原则,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修改为《甘肃省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同时对条例相关条款中的“防治检疫”等专业用词进行修改。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4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林 、 地 、 漠等 生 态 系统 的各 种 自然 因素和 人 为 因 湿 荒
资源 、 业 、 农 水利 、 建设 、 通 、 交 旅游等 部 门 , 照各 自 按
林业 生态 环境保 护 的主要 区域是林 地 、湿地 、 沙
化土 地 ,重点保 护 的是 以上 区域 内的动植物 资源 、 自
人 居环境 。
八是要 处理 好争取项 目与 管好项 目的关 系。 要时 时 刻刻 解读 掌握 国家 和省 上 的投 资政 策 、 渠道 , 选 筛
要倡导近 自然林业 的理念 ,努力促进形成多树 种、 层、 复 异令 的林 分结 构 ; 把 三北 五期 、 要 退耕 还林 工 程任 务和 积极 推进 封 山禁牧 这 一 重大战 略措 施相 配套 ; 要把 乡土树种 、 灌木树 种 、 器育苗 作为提高造 容 林成 效 的重 要途 径 ; 要把 创新机 制 、 实责 任作 为提 落
甘 肃 省 林 业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2 1 年 4月 1日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01
境保 护纳入 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 规划 , 立健全林业 建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生 态补 偿机 制 , 步增 加投入 , 取有 效措施 , 护 、 逐 采 保
治理 和改善林业 生态环境 。
为 了保 护林 业 生 态环 境 ,保 障生 态 安
第六条
省林 业行 政 主管部 门负责全 省林 业生
全 , 进经 济社 会可 持续发 展 , 据 《 促 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态环境 保护工作 , 其所属 的林业生 态环境监 测监 督管
森林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 ,
苗木 和其他 繁殖 材料 。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采 取措 施 , 加强 林 产 品产地 生态 环境 的保

2019-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word范文 (10页)

2019-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一)依法整顿原则。

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

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

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处理。

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3、对既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也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非法占地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4、对经林业执法部门多次处理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

甘肃森林管理条例甘肃森林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政府规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94号2004年7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生态建设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修路、采矿、管道建设等占用林地的情况增多,一些地方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委发〔2004〕7号)精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我省气候干旱少雨,自然条件严酷,林木成活困难,造林成本高,森林资源总量严重不足。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生态建设和基础建设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节约和保护资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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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X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

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
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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