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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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土资发〔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农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客观需要。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凝聚共识、履职尽责,在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发改农经〔2017〕33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统一上图入库”要求,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规划,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系统,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国“一张图”,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为建立健全全面全程监管机制,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监测监管与评价考核,动态掌握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情况和成效提供基础支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3〕324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区(县)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初验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

第五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项目经承担单位自查合格后,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竣工初验。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有关单位: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选择的宏观指导与组织管理,更好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

具体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蒋伟联系电话:63651264二○○六年一月十日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升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项目指南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我市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特发布《重庆市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以指导全市2006年度国家、市和区县级投资项目安排及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投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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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部决定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在省级。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按照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直接入库。

改进项目库管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部负责项目库建设有关规定的制定,项目备案与项目库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入库项目合理排序、滚动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独建库。

凡入库项目均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因素外,严禁随意增减项目。

入库项目应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合理排序。

入库项目及其排序应建立公开渠道。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和部安排项目计划均按照排序滚动安排项目,项目库的信息部、省共享。

三、组织好项目申报并及时进行入库审查,确保入库项目数量和质量。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组织好项目申报,合理确定年度入库项目规模。

实行项目入库审查责任制,做好入库项目审查工作,合格的项目及时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各省(区、市)可根据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项目审查入库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具体责任、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仍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做好入库项目集中报部备案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工作。

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入库的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于1月底前集中报部备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报备案项目的,可增加一次备案。

项目备案材料包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备案报告和入库项目排序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项目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下发地市的项目入库通知(上报材料一套)。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备案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报部审查。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报部材料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库管理,确保建库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随时更新项目库数据,保持数据的真实性、现势性,满足查询、统计、分析项目有关情况的需要。

同时,做好项目有关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地踏勘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影像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规范的项
目档案。

部对项目库建设不定期进行检查。

对项目库管理不善的,限期整改;备案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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