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案例分析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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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1)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1)

案例分析题:一天夜里,警察发现一个杀人嫌疑犯可能携带罪证跑进了一个住着上百户人住的村子里躲藏起来。

这时,摆在警察面前的就是这样一道难题:冲进村子,对每户人家进行搜查有可能抓住罪犯,这样将侵犯整个村子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休息权、住宅权);不冲进村子,尊重了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

但这样,杀人嫌疑犯有可能毁灭罪证或逃脱追缉,使法律赋予的职罪无法实现,这时一个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

因为警察不能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占上百户人家的权利,但如果为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犯一个或几个人的权利,又该怎么办?是追缉嫌疑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放弃对嫌疑人的追缉。

问:该案在价值取向上你认为该如何选择?理由是什么?答:本案例涉及的是法的价值冲突的问题。

法的价值冲突既有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有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

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遵循一定诸如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原则予以协调。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冲突。

自由是最本质的价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实现的手段,反过来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

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现代社会秩序要受到正义的控制。

在本案中也应是具体情形而定。

一方面,追捕犯罪嫌疑人对居民进行搜查损害的是居民的自由权利,但实质上维护的是社会的安定秩序,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

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在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居民自由的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不被犯罪嫌疑人所侵害。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说,虽然侵犯的了自由权利,但是若由犯罪嫌疑人呆下去无疑是对居民的潜在威胁。

因此在进行犯罪打击的时候,侵犯一部分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不能持绝对的自由主义的观点,自由也是有限度的,也要受到一定的规制,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是可以依靠群众打击犯罪的。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

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

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

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

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

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

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

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

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

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政治思维的过程。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

第一章(一)据报道,自1996年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始招生以来,法律硕士(简称法硕)一直是每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引人注目的报考热点。

特别是该专业在2000年开始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只招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以后,法硕报考行情持续走高。

2000年全国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8000人左右,2001年报考人数上升到1.8万人,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增加到2.7万人,2003年增加到3.1万人,2004年报考人数增加到3.9万人。

(二)中国政法大学目前在校的成人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达到11000人,远远超过同期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数量。

成人教育学生中的4 000多名全日制学生中90%没有就业经历,而是从高中、中专、专科学校、职高等毕业后直接考入的。

这部分学生入学的平均年龄不超过20周岁。

在职(函授、夜大)学生中的大部分也是刚进入政法机关不久的年轻人。

学生的低龄化和成人法学教育的“普通高校化”已经明显违背了开展成人教育进行职业培训(教育)的初衷。

(《法制日报》2005年8月3日)问题:根据材料(一)简述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

根据材料(二)从形式上简述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成人法学教育。

答: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似于美国法学院“法学职业博士”(Juris Doctor),是一种新兴的专业学位,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我国对于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现实法律人才储备又极为有限,因此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

该专业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胜任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和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

法理学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

新华网太原2006年8月4日报道,一个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合并执行20年)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竟减判为3年,缓刑3年,并于宣判当日释放。

根据群众的举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展开调查,揭露出省高院审判法官以伪造证据等手段为“土霸王”抹掉或减轻罪行的行为。

由本案谈谈你对人大个案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的认识?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借给乙人民币2万元。

因甲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他的借款行为,故在借款合同上签了他的化名丙。

合同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乙拒绝。

甲诉诸法院,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上的丙就是甲本人。

最终法院未支持甲的请求。

根据此案例分析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

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的户籍,孩子的名字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

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

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

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双胞胎取名“钟共”、“钟央”是否违法?如何理解守法的范围?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因被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而被判处死刑,当时他完全有机会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苏格拉底却不同意。

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其一,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意味着和国家之间订立了一个契约。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法律赋予的义务,在双方契约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只享有权利而不服从和履行义务,即是毁约,而这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许的。

其二,法律本身也有公正的要求——社会秩序。

如果人们动辄以法律规定背离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为理由,拒绝服从法律义务,甚至否定法律的效力和资格,则社会秩序便会受到威胁。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物理学习中的实际案例分析题目详解与解题思路分享

物理学习中的实际案例分析题目详解与解题思路分享

物理学习中的实际案例分析题目详解与解题思路分享在物理学习中,实际案例分析题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物理原理和现象,并培养他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详细解析几个实际案例分析题目,并分享解题思路。

一、案例一:弹簧的弹性势能题目描述:一根弹簧的劲度系数为k,当通过它的力为F时,它的弹性势能为E,试证明其劲度系数和形变量x(即弹簧拉伸或压缩的长度)之间的关系。

解题思路: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给出的已知条件:劲度系数k,施加的力F,弹性势能E。

2. 其次,我们要了解弹性势能的定义:E = (1/2)kx^2,其中x为弹簧的形变量。

3. 根据已知条件,我们可以得到方程:E = (1/2)kx^2 = Fx。

4. 根据上述方程,我们可以得到劲度系数k和形变量x之间的关系:k = 2F/x。

二、案例二:空气阻力的影响题目描述:一个物体从高度为h的自由落体运动开始,经过时间t 后达到速度v,请分析并解释当考虑空气阻力时,物体下落的影响。

解题思路: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给出的已知条件:自由落体高度h、时间t和速度v。

2. 其次,我们要考虑空气阻力的影响。

在空气中,物体下落时会受到空气阻力的作用。

3. 当考虑空气阻力时,物体下落的速度将不再持续增加,而是会逐渐趋于一个稳定值,这个稳定值称为终端速度(v_terminal)。

4. 当物体的速度达到终端速度后,由于重力和空气阻力相等,物体将不再加速,而是以终端速度匀速下落。

5. 物体下落过程中,空气阻力的大小与物体速度的平方成正比,与物体的形状和面积有关。

6. 当物体向上运动时,空气阻力的方向与物体的运动方向相反,会减小速度。

三、案例三:电路中的电阻题目描述:一个电路中有两个电阻R1和R2,串联连接在一个电源上,电源电压为V。

若将电源电压加倍,同时将电阻R1和R2的电阻值都加倍,那么在加倍后的电路中,电流会发生何种变化?解题思路:1.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给出的已知条件:电源电压V,电阻R1和R2。

物理学情分析(案例)

物理学情分析(案例)

物理学情分析(案例)
研究背景
物理学是一门研究自然界基本规律的科学,其研究领域广泛,包括物质的运动、变形、电磁现象等方面。

物理学的应用广泛,影响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某高中物理研究成绩为研究对象,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和研究。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分析学生物理研究成绩的情况,探究影响学生成绩的因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学生研究物理的效果。

数据统计
通过对某高中学生成绩进行抽样调查,得出以下数据:
- 物理学成绩的均值为85.2分,标准差为6.8分;
- 男生物理学成绩的均值为87.6分,标准差为7.3分;
- 女生物理学成绩的均值为82.5分,标准差为5.9分;
结果分析
根据数据统计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 本校学生的物理学成绩普遍较好,均值分数高于80分,说明学生们比较重视物理课程;
2. 男生物理学成绩的均值高于女生,说明男生在物理学方面的天赋更强;
3. 不同班级中表现最好的学生成绩均值均超过90分,以7班和10班为最优秀班级。

研究建议
- 继续加强学生的物理研究,培养学生对于物理学科的研究兴趣;
- 针对女生物理学成绩较低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组织女生物理学研究小组,进行集中培训等;
- 鼓励全校学生参加物理学竞赛,提高学生物理学理论知识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的水平。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具检察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浮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浮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参考范文:同样“裸聊”,不同结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

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

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外罚。

”禁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置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浮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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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教师在板书生字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与相异部分分别用白色和红色的粉笔写出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符合什么规律?答: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

(1)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

(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性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字。

案例2:19世纪末,美国西部有个坏孩子,他把石头扔向邻居的窗户,把死兔装进桶里放到学校的火炉里烧烤,弄得到处臭气熏天。

9岁那年,他父亲娶了继母,父亲对继母说:“你要注意这孩子,他在我们这里最坏。

”继母好奇地走近孩子,对孩子进行了全面了解后,对丈夫说:“你错了,亲爱的,他不是最坏的孩子,而是最聪明的孩子,只是我们还没有找到发挥他聪明才智的地方罢了。

”继母很欣赏这个孩子,在她的正确引导下,孩子很快走上了正路,后来成为美国著名的企业家和思想家,他就是戴尔•卡耐基。

你怎样理解“坏孩子”“差等生”?你从这个故事中得到什么启发?答:所谓差等生就是指那些不能达到基本教育要求,德智体全面发展水平较差或发展不平衡的学生。

学生都是可教育的,没有哪个学生天生就是不想学好,世界上只有教不好学生的老师,决没有不可教育的孩子。

教育的力量是巨大的。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1)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们,尊重、理解、信任他们,使他们主动接受教育。

(2)一分为二地看待他们,找出教育的切入点。

(3)给差等生以高尚的教育爱,转变差等生并不难,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案例3:教师在检查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时,其试卷为什么不单纯用选择和判断题,而常常求助于填空、问答题来判断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请你分析其中的原因。

答:选择和判断主要通过再认解答;填空、问答主要通过重现来解答。

由于再认和重现的水平不同,人的再认记忆优于重现记忆,而且能再认的不一定重现。

因此仅靠判断、选择难以说明记忆已达到牢固保持的程度,往往借助于问答、填空等题型。

案例4:昆特女士教八年级的英语课。

一天,刚上课时她就很兴奋地宣布:“我想告诉你们,咱们班出了一位诗人,弗兰克写了一首很美的诗,我想读给大家听听。

”昆特女士朗读了那首诗,它的确很美。

然而,昆特女士注意到弗兰克的脸红了,看上去非常不安。

班上有些同学在窃窃私语。

后来,昆特女士问弗兰克是否愿意再写一首诗去参加全市的诗歌比赛,他说他再也不想写了,因为他真的觉得自己在这方面并不擅长,并且也没有时间写。

弗兰克为什么有如此表现?如果你是老师,该如何鼓励他?答:弗兰克的表现与他所处的年龄阶段有关,按照皮亚杰的心理发展观,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可以说具有“自我中心”的特点,妒忌心比较强,对出众的学生他们表现出排挤的态度。

这种环境(同学之间关系)给孩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以至于他不愿承认他有擅长。

如果我是老师,我会私下鼓励,或是有能力帮他发表,因为嫉妒发生在只存在小差距的人与人之间,大的或是悬殊的就会变成羡慕。

在对孩子们的认识加以引导,因为孩子是具有可塑性的。

案例5:小刚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上课的时候总是听一会儿,就不自觉地东瞧瞧、西看看,桌面上有什么东西都想玩,一枝铅笔、一块橡皮都能让他玩上半堂课,等到被教师提醒而转过神来听课时,由于没听到前面的而跟不上,所以又去玩手边的东西。

考试成绩自然不好,教师和家长都着急。

他自己也知道上课应认真听讲,想改掉这个坏毛病,上课就不自觉地又神游了。

你认为可以用什么方法帮助小刚改掉这个坏毛病?答:(1)根据小学生年龄特点,上课时多采用新鲜、有趣、生动、形象的事物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另外也可适当增加活动性的内容,让学生参加,会使他们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上。

(2)培养小学生的学习兴趣。

通过评价、外部奖赏来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动机,并给予及时、积极的反馈;鼓励小学生提各种问题等来激发学习动机。

(3)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听课习惯。

课前预习,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在课堂上带着问题听课,寻找答案。

为了不分散注意力,将与上课无关的东西放在书包里。

(5)对于不认真听讲的小学生,平时应给予较多的关注。

小学生都希望得到教师的关注,比如,平时交往中,摸摸学生的头,拍拍学生的肩膀,都会让他们感到自己在教师心目中是有位置的。

在上课的时候,可以经常向不认真听讲的学生提问。

案例1:课堂上有位学生指出老师对某个问题的解释有错误,老师当时就恼怒起来:“某某同学,算你厉害,老师不如你,以后老师的课就由你来上好了!”全班同学随老师一起嘲笑这位学生,该生从此在课堂不能发现问题,不能主动回答问题了。

请你从该实例,评价该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这种行为违反了哪条教学原则?答:该老师对待提出质疑的学生,不能静下心来仔细聆听,态度恶劣,严重挫伤了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行为违反了“教师主导与学生自觉性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违反了“创造民主的教学环境”。

民主的教学环境,能使学生的思维经常处于积极的活动之中,主动地探索新知,能使学生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从而使启发的效果处于最佳的状态。

案例2:甲小学根据学生兴趣、爱好和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乙小学四年级某数学教师教学生解算术题时,只教自己认为最好的一种方法,并要学生一步步严格按老师规定的程序去做题,违反程序的为错,用其他方法得出正确的答案也算错。

请问甲乙两校的做法谁对谁不对?为什么?试用有关的教育学理论分析。

答:甲校的做法对。

因为体现了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个性发展的理论。

科学的教育,要处理好注重整体教育与允许儿童个体充分展现和个人发展的独特性的关系。

甲校在注重整体教育基础上没有忽视儿童个体的差异性和个体发展的特殊性,而是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当然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乙校的做法不对。

因为他违背了要尊重儿童的选择的理论。

在不违背教育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允许和尊重学生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支持每个学生按自己的特点去发展,这是实现提高国民素质这一根本性教育目标的保障。

然而,乙校四年级某数学老师的做法恰恰相反,这样下去的恶果将是:学生的选择权完全被剥夺了,不仅抑制学生个性的发展,造成学生对事物认识的局限性,而且会损害学生的自信心,对以后的发展造成阻碍。

案例3:一位物理教师在课堂上问学生:“把一块铁块和一块木块放在水里,会出现什么情况?”学生回答:“铁块沉下去,木块浮在水面上。

”“为什么呢?”“因为铁重。

”“而钢铁制的巨轮也很重,为什么却浮在水面上呢?”这一问,学生的情绪一下子高涨起来,开始积极地思考,之后,教师再引出“阿基米德原理”。

这一教学实例体现了什么教学原则?你有什么感想?答:(1)这一教学实例体现了启发性教学原则。

(2)启发性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教师要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注意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地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启发性教学原则的贯彻要求:①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②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③让学生动手,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发扬教学民主。

案例4:有些教师“恨铁不成钢”,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却变成了对学生的体罚、讽刺、辱骂,致使学生身心收到一定的伤害。

请说明这种情况下违背了什么道德原则?如何改变这种情况?答:(答案要点)违背了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5:新学期开学的时候,经常听到送孩子的家长对老师这样说:“我把孩子交给您了,请您严加管教,孩子不听话,要打要骂随您的便。

”请用所学教育学理论分析这一现象,看看它在哪些方面违背了现代教育思想。

答:学生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但整个社会并未彻底把儿童本身看做是有个性价值的存在。

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承认和确立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从观念的层面上讲,要正确认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现代的学生观;从制度层面上说,要懂得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学生的权利,确定恰当的学生管理制度,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

案例6:对学生来说,由于知识基础的差异和个性品质的不同,对课程也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

比如,新课程提倡的研究性学习,就有很多学生不知所措。

一个班少则有四五十人,多则六七十人,要进行有效的合作的探究,难度很大。

据上课教师分析,在研究性学习过程中有只那些主动性强的学生受益,三分之二的学生是跟着走或跟不上。

在众多的课堂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只是那些性格外向的学生,性格内向的学生只能做旁观者。

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学生出现两极分化。

对于新课程改革者遇到这个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采取臬的方法,才能使所有学生在教改中收益?答:遇到这种问题,应该重视智力开发与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重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特别应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学会学习”。

同时,还应重视个别差异,加强个别指导。

因为每个学生已有的经验及其天资、禀赋、兴趣、性格等心理品质差别很大,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以实现共同进步。

案例7:开学的第一天,新任班主任邹老师走进初二(5)班教室,发现黑板上写着“你也下课吧”五个大字。

原来,该班已连续换了两任班主任,原因是该班学生无论是学习、卫生以及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表现都极差,前两任班主任就因为在班主任积分上被扣分而失去了当班主任的资格。

假如你是邹老师,你该怎么办?答:假如我是邹老师,我会在知行统一原则和以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原则的指导下,运用陶冶教育法对学生进行教育。

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能言传和言教,还要善于身教和情教。

这种不言之教主要是以自己的行为举止,对学生深切期望和真诚的爱,以及自己的精神情操来接触和感化学生。

案例8:当代有一位教育专家兼作家这样叹息中国的教育:“要想使中国的每一个孩子都有一个好前程,现在中国父母唯一要做的恰恰不再是帮助学校把他们的考分再提高一些,而是保护好自己孩子的天赋别再受学校的侵害吧!”这段话引起了你怎样的思考,请你从教育的根本目的出发对中国当前的教育进行反思。

答:材料中的这段话指出了当前中国教育的弊端,当前中国教育趋向于分数教育,即应试教育,都是以分数来衡量一个学生的好坏,学生已经变成读书机器,而失去了本身拥有的天赋,没有自我了。

实施全面发展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必然要求,全面发展教育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等部分组成。

为了能迎接新世纪的挑战,中国教育已经开始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解放人的自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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