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合集下载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真菌毒种、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的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地处理这些材料,预防感染的传播和事故的发生。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真菌毒种、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的科研实验室、医疗机构、生物技术公司或其他相关行业。

定义- 真菌毒种:指具有潜在公共卫生风险的真菌菌株,包括但不限于病原真菌、毒性真菌等。

- 感染性材料:指可能携带真菌感染的材料,包括真菌培养物、分离物、样本等。

管理要求1. 采购与接收- 从可靠合法的渠道采购真菌毒种或样本,确保其来源可追溯。

- 接收材料时,要仔细检查包装完整性,并核对送样单与实际标本是否一致。

2. 登记与标识- 对每一批次采购的真菌毒种或样本进行登记,包括来源、数量、收容地点等信息。

- 对收容真菌毒种或样本的进行标识,使用明确的标识符,以避免混淆。

3. 密封与存储- 对真菌毒种进行必要的密封处理,防止其外泄或误用。

- 根据材料特性,选择合适的存储条件,如低温、干燥等,保持其活性和稳定性。

4. 操作与处置- 操作真菌毒种或样本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等。

- 处理废弃的真菌毒种或样本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彻底灭活或销毁处理,确保不再具有感染性。

5. 安全培训与意识- 针对从事真菌毒种或样本操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感染性材料管理的认识与技能。

- 强化感染性材料管理的意识,建立安全文化,确保全体员工遵守管理制度。

6. 风险评估与监测- 定期进行针对真菌毒种、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 建立监测机制,对感染性材料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责任与执行- 实验室主任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 所有从事真菌毒种或样本操作的人员有责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的安全事件。

总结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真菌毒种、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合理管理,以防止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存储或处理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定义- 细菌毒种:指具有致病性或传染性的细菌株或其培养物。

- 细菌样本:指不具有活性的细菌样本,包括固定细胞、DNA/RNA提取物等。

管理要求1. 获得许可:所有使用、存储或处理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合法许可。

2. 登记记录:对所使用、存储或处理的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3. 安全保存: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必须妥善保存且安全可控,确保其不会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4. 标识管理:对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进行明确的标识管理,包括标识样本瓶/管上的标签,以便于快速识别和追踪。

5.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存放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6. 安全处理:对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理,遵循相关的处置流程和环境保护要求。

7. 培训教育:对使用、存储或处理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或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使用、撤销许可等。

责任分工- 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执行本制度,并监督相关的使用、存储或处理活动。

- 相关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确保细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

> 注意:本文档仅作参考,具体细节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相关实验和研究,防止事故和传播,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运输、存储或处置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工作人员。

三、定义1. 病原体毒种或样本:指能够引起感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细菌、寄生虫和真菌。

2. 感染性材料:指含有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的任何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生物样本、培养物、玻璃器皿和实验器具。

3. 工作人员:指使用、运输、存储或处置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相关人员。

四、管理要求1. 购买和接收- 所有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购买和接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购买和接收时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购买或接收来源不明或未经验证的材料。

2. 运输和存储- 运输感染性材料时,必须采取恰当的包装和标识,确保材料不会泄漏或造成传播风险。

- 存储感染性材料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和非授权接触。

3. 使用和处理- 使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和研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标准。

- 处理感染性材料的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消毒和处置,确保材料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 培训和安全意识-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掌握感染性材料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

- 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责任与监管1. 各部门负责- 各部门应设立病原体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的遵守和执行。

2. 监管与检查-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置感染性材料的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改进。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开除,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

医院实验室菌微生物(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危险品管理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品、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室安全。

适用于各实验室使用的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易燃、易爆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管理。

一、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1、甲类、乙类菌(毒)种或样本、培养物等感染性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应加锁保存。

2、所保管的菌(毒)种应登记造册,在启用或传代及生化、毒力试验过程中均应有详尽的原始记录。

3、本单位启用菌(毒)种时要履行审批手续,非致病菌(毒)种由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批准,致病菌(毒)种由中心生物安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购买、使用菌(毒)种,应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和本中心《医学微生物菌毒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保管的甲类菌(毒)种被污染和死亡时,保管者应向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汇报造成的原因,经领导审批,方可注销,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运送甲类、乙类菌(毒)种应派两人。

菌(毒)种应装入加盖筒内,并垫有带消毒液的棉花或纱布,筒口密封。

送菌(毒)种时应有送检单,注明菌(毒)种名称、数量、接种日期及鉴定结果。

6、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

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应按上级规定管理。

7、菌毒种应由专人专柜存放保管,双人双锁控制,领用时应符合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领用人签字备案。

8、凡使用高压、电热设备,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9、对过期、变质、报废的菌种进行销毁时,必须经过高压灭菌或指定焚烧炉焚烧,由生物安全监督员监督。

10、对易燃、易爆药品、试剂应设专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确保存放安全;实验人员领用危险品应随领随用,控制实验室内存留数量。

实验室突发生物安全事故后,生物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的下列事项迅速进行综合评估:1.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等级;2.突发事件发生强度、涉及范围及其发展趋势;3.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12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菌(毒)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环境及公共健康。

2.适用范围:适用于病毒所一、二、三类菌(毒)种及其样品的管理。

3.人员职责:3.1 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执行本保管制度。

3.2 负责人员监督本管理制度实施,并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

4.规章制度4.1病原微生物样品的采集4.1.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4.1.2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4.1.3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4.1.4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4.1.5采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应作详细记录。

4.2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4.2.1从事菌(毒)种及其样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4.2.1.1掌握国家有关菌(毒)种及其样品分类、管理、和生物安全法规。

4.2.1.2 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熟悉掌握本实验室不同种类病原微生编写:审核:批准:批准日期:年月日物实验室操作技术。

4.2.1.3熟悉菌(毒)种及其样品保藏的基本条件及技术,包括复苏、增殖、保藏和鉴定其主要生物学特性的技术。

4.2.1.4生物安全理论与操作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1.5身体健康。

4.2.2所有保存菌(毒)种及其样品应统一进行编号,保存毒种管上要有明显标识,表明毒株名称、冻存时间、毒株代次等。

4.2.3保管菌(毒)种及其样品要有严格的记录制度,建立详细档案,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毒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

4.2.4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并指定专人负责。

对采集或送检的微生物样品在保管时,应标明待检或检毕字样,并分别放储存盒中保存。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

第五条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经常需要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保存,都应遵循安全、存活、生物学特性不变以及避免差错等原则。

一、保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8号),《办法》规定保藏机构是指由原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既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又能够保证所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质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保管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

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落实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设立专库专柜,单独储存,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安全管理,以预防意外事故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部门和人员。

责任和义务1. 管理责任-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管理,并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 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感染性材料的检查、维护和更新。

2. 权限控制-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存储和使用权限应根据需要进行审批和授权,并记录在册。

- 受授权人员应严格遵守存储和使用规定,并定期审查权限是否需要调整。

3. 标识和管理- 感染性材料应标识明确,包括标签上的中英文名称、存储位置和日期等信息。

- 管理人员应建立清单以记录各类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存储、使用和处置情况。

4. 存储和运输- 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 材料的运输应采取防护措施,减少风险和避免泄露。

5. 安全防护- 人员在接触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时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如手套、口罩等。

- 需要进行实验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

6. 废弃物处置- 废弃的真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 废弃物处理区域应设立专门,并有专人负责监管和处理。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更新和审查本管理制度将按需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适应法规和业务需求的变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
安全管理与保存制度
(一)菌种保存种类
1. 标准菌株:ATCC25922 大肠埃希菌、ATCC25923 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7853 铜绿假单胞菌、ATCC29212 粪肠球菌、ATCC13883 肺炎克雷伯菌 ATCC90028 白色念珠菌等,由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

3. 保存三类菌种:如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变形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条件致病菌。

3. 如实验室检出高致病菌(结核杆菌)等,立即高压灭菌处理,并做好记录。

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鼠疫杆菌、霍乱弧菌、炭疽杆菌、结核杆菌等传染性强的菌种
(二)菌种或毒种的保存方式
大肠埃希菌、铜绿假单胞菌、鲍漫不动杆菌、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嗜血杆菌等保存:将对数生长期的培养物混悬于 0.5-1.0ml 无菌兔血小管中,置 -80℃冰箱保存即可。

(三)微生物室设立菌种专管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菌种保存于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确保菌种安全。

如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必要时打电话 110 报警。

(四)建立菌种保管及发放登记册,包括细菌名称、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方法、耐药机制、签发者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及原因,见附表。

(五)凡科研、临床新药试验需要转移菌种,须填写使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见证明,微生物室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在菌种专管人员处签名领取。

(六)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转种,一般在转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污染及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菌种或毒种的消毁必须有科主任、微生物工作人员在场,并注明销毁情况的原因,作好记录。

(八)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的规定执行。

(九)初筛 HIV 阳性标本不保存,及时通知预防保健科,由专人,专门的容器,专车两人运送成都市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和签字。

(十)检测后的血液等标本需要备复查,要将标本密封放在标本储存室 2-8℃冰箱里保存,放入冰箱时要登记签字,取出来进行无害处理时也要登记签字。

24 小时工作人员看管,晚上大门关闭,如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生物安全委员会、实验室负责人、必要时打电话 110 报警。

(十一)相关文件记录
《生物安全手册》《检验科奖惩处罚条例》《意外事故处理条例》《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及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交接及处理登记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