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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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和《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二条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抵押备案登记;第三条采矿权人持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材料,按照发证权限,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备案手续;第四条采矿权人不得为第三人提供贷款抵押;第五条抵押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五)采矿权不存在已出租的情形。

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在申请抵押采矿权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抵押备案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四)抵押人对采矿权未出租、权属无争议的承诺;(五)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六)由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七)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抵押权人审核确认的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八)采矿权抵押合同;(九)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第七条采矿权人申请抵押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结果和确认文件。

第八条采矿权抵押合同到期后20日内,矿业权人持商业银行出具的归还贷款的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九条采矿权价值可由采矿权人或承担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委托进行评估。

自然资源局办事流程

自然资源局办事流程

自然资源局办事流程
一、受理申请
1.提交申请材料
(1)准备申请表格
(2)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初审
(1)核对申请材料完整性
(2)确认申请资格
3.受理
(1)发放受理通知书
(2)录入申请信息
二、审查批准
1.资料审查
(1)审查申请材料真实性
(2)核对符合条件
2.现场勘察
(1)安排现场勘察人员
(2)进行现场勘察
3.评估审核
(1)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估(2)审核符合环评要求
4.批准
(1)发放批复文件
(2)公告批准结果
三、实施监管
1.项目验收
(1)安排项目验收人员(2)进行项目验收
2.日常监管
(1)定期检查
(2)处理违规行为
3.信息公开
(1)定期公开相关信息(2)回应社会关切
四、结果反馈
1.效果评估
(1)进行项目成效评估
(2)汇总评估结果
2.意见征集
(1)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2)分析意见反馈
五、结案
1.归档
(1)整理相关文件
(2)归档存档
2.总结
(1)撰写办事流程总结
(2)提出改进建议
以上为自然资源局办事流程的详细分级编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15•【字号】甘资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各管理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央出台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6号),现就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发展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二、改革目标以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行业绿色发展为中心任务,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体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改革内容(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行政事项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行政事项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行政事项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行政事项审查结果公示的公告
现将会议研究通过的下列审查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如发现未能依法行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等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厅将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如不存在影响行政事项办理的问题,将按正常程序办理。

一、公示事项
省政府审批的批次建设用地
1. 永登县2021年第26批次建设用地(兰州新区)。

2. 永登县2021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兰州新区)。

3. 皋兰县2021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兰州新区)。

二、公示和受理反映时间
公示时间:2021年5月6日至5月11日,共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受理反映情况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6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土地手续办理流程土地手续办理流程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通过一系列步骤和手续来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或注销等操作。

接下来,我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首先,土地手续办理的第一步是准备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所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有关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二步是提交申请材料。

准备好了所需的材料后,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包括乡镇、社区、建设局等。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第三步是审核验收。

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合规。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者有问题,需要及时补充或修改。

第四步是公示。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申请,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15天。

公示期内,任何有关方面均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第五步是审批。

经过公示期后,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下一步的审批。

第六步是发放土地证书。

审批通过后,管理部门会向申请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证明,证明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

最后一步是登记备案。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人需要将土地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是为了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手续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办理流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环节,例如公估、评估和手续费等。

因此,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建议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本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

总结起来,土地手续办理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核验收、公示、审批、发放土地证书和登记备案等步骤,其中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环节。

办理土地手续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确保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发[201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实施方案及技术指导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农民切身利益。

各市州要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坚持“主体平等、村民自治”原则,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重点,按照“村提出、乡(镇)审核、县确认”的程序,抓紧完成1个试点县的1-2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地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足额落实工作经费,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2014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土地手续办理流程

土地手续办理流程土地手续办理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办理。

下面将介绍土地手续办理的流程。

1. 资料准备阶段。

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是土地手续办理的基础,必须齐全准确。

2. 申请办理。

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申请办理土地手续。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办理地点,可以是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递交相关资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审核阶段。

申请递交后,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主要是核实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如果审核通过,则可以进入下一步手续办理。

4. 公示环节。

部分土地手续办理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征求意见,保障公平公正。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土地手续办理提出异议。

5. 手续办理。

经过审核和公示后,如果没有异议,即可办理土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相关协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

6. 监督检查。

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是核实办理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7. 结束阶段。

经过监督检查合格后,土地手续办理正式结束。

相关部门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批文,标志着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手续的正式完成。

总结,土地手续办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审批。

在办理土地手续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办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办理证明和资料,以备日后查询和证明之需。

国土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核准流程图
土地初始登记流程图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流程图
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流程图(出让地)
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流程图(划拨地)
采矿权许可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延续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变更审批流程图
矿区范围划定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核流程图
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工作流程图
主办科室受理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
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工作流程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查审批流程图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流程图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流程图
土地变更登记工作流程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送审流程图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图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兴办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5公顷以下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审批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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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程序
发布于2005-10-1 14:58:52
一、土地管理权限的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国家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
3.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
它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
1.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土地;
2.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手续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
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主管部
门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申请批准。

建设单位持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经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供地。

经批准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
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提供用地。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

5.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办理部门:
地基处电话:(0931)8512713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申办程序
1.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征用方案,涉及农地转用的,一并拟订农地转用
方案、耕地补充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或省级
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批准

3.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具体实施内容包括:发布征地公告,对被征地单位
进行补偿安置。

办理部门:
耕保处电话:(0931)8514690
三、土地权限的变更、出让、出租程序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内容,同时
提供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批准文件或合同;2.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并进行地籍测绘;
3.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变更土地登记的登记卡、申请人、土地他项权
利和变更土地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

经调查审核后,对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的,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
登记卡、归户卡;
5.填发土地证书。

属于权属变更的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规定,土地使用
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当事人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土地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2.土地使用地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
租时,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租年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4.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出租;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进行登记。

办理部门:
土地利用处电话:(0931)8511705
四、土地权属纠纷解决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办法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
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做出处
理决定。

3.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跨乡级行政区
域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也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争议,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交办的争议案件,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受理。

3.跨地、州、市行政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省人民政府或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受理。

进行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时应提交的证据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或者出让的文件;
3.争议各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图纸;
5.证人、证件和其它证据。

办理部门:
地基处电话:(0931)85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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