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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一、为城镇服务的城镇道路和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交通场站用地(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的城镇道路;(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部道路,配建的停车场,郊野绿道;(三)交通检查站、危化品停车场、公交停靠站等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二、依托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等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文化展陈和旅游设施、遗址公园、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等用地(一)需依托自然资源属地建设的植物园、野生动物园、温泉开发利用等;(二)依托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风景区、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遗址公园等;(三)依托历史人文及当地习俗修建的寺庙、教堂等宗教建筑。

三、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一)依托特殊资源所在地建设的矿泉水厂、矿山企业厂区、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养殖场、屠宰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二)依托自然资源开发的文体旅融合项目,如滑雪场、跳伞场、射击场、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用地。

四、其他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需远离城镇或位于城镇边缘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因城乡融合发展,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乡镇学校、乡镇卫生所、公益性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2.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环境监测站、试验场、实验基地等科研用地;3.有特殊选址需求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公墓、殡葬设施等;4.纳入“平急两用”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建筑、设施。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 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 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 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动态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
11月11号,省国土资源厅在襄阳市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孙亚出席会议 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清平主持会议并就试点工作作出安排。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土资 源局局长、规划科长参加此次会议。
孙亚指出,要充分认识“四项试点”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认清湖北发展的大好形势和土地 供应的严峻形势,加强改革创新,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四项试点”为平台,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和再利用,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 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有力资源要素支撑。他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扬过得硬的精神,拼搏进取;要发扬过得硬 的士气,真抓实干;要建立过得硬的机制,抓实抓紧。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休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鄂环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17号)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为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农业、环保、水利、林业、中科院等部门专家于2010年10月对我省神农架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评估,在充分肯定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环办[20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组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副组长:李新水省林业厅副厅长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兆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成员:王虚谷省环境保护厅自然与农村处处长沈德友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施伟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叶建刚省水产局渔政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自然与农村处,负责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王虚谷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由朱艳同志担任。

二、整改内容和形式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自行整改。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一)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保障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管理改革顺利实施,促进矿政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切实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对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

二、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矿业权登记矿种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下称“厅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矿业权登记以外其他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可直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也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仅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职能。

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矿业权人仍须向原颁证机关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在换发新矿业权证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自动转移。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所需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

四、提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政务服务水平(五)逐步实现“互联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申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受理层级、受理矿种、申报材料清单和容缺情形,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务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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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表1: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备案名单
序号 施工单位名称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径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襄樊内燃机车厂建筑总公司 湖北巨星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志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 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 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合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鹤峰县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堵城建筑总公司 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罗田县骆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生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晨光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新县富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马一先 陈敬刚 李明英 熊德明 李政 刘先成 许应龙 丁克平 赵章挺 王松球 吴绪明 王世龙 万家祥 刘正中 张登菊 魏晓彦 程昌友 张彦胜 何勇 曾祥华 赵治全 祁远波 吴启先 龚险峰 叶建朝 邵志成 俞泽炎 胡早发 李相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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