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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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为在一九九0年以前确保质量地完成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现将《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印发试行。

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详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军队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为保证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军队和地方相互占用的土地或因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造成的遗留问题,要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个别权属界线暂时定不下来的,为不影响详查进度,以现在实际使用界线进行调绘,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

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的问题,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土地详查,要主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军队有地方土地详查所需图件、航片的,要积极优惠提供地方使用,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军用土地详查任务完成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 10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02-04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 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自2007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2008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2009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

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

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

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2009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年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年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汇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do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3.提交资料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按市(地)级、县级和乡(镇)规划数据分级提交,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及市(地)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2010,以下简称《标准》)。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规划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基本概况1、1、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概念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9号)的要求,XX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指在土地详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土地调查的有关技术规程与规定,参考土地详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数据等有关资料,并借助遥感影像图等现势性较强的数据资料,启用最新的国家勘界成果,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按照不小于详查的调查比例尺度,对调查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新的实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与所有权状况,在此基础上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这就是对土地详查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更新的调查。

1.2、目标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就是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新任务,通过使用现代测绘、卫星遥感、GIS、GPS等新技术新方法,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速度、减轻调查强度,客观、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动态变化状况,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的科技水平,保持土地利用基础图件与数据的现势性,全面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确摸清XX县土地资源家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提供基础。

本次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构成与分布,实现土地利用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建立或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同时也为今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奠定基础。

2、通过土地更新调查真正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使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都统一到新分类中去,发挥土地分类在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中的作用。

3、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

xx现状更新调查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基本概况1.1.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概念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9号)的要求,XX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指在土地详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土地调查的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参考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图件、数据等有关资料,并借助遥感影像图等现势性较强的数据资料,启用最新的国家勘界成果,采用新的土地分类体系,按照不小于详查的调查比例尺度,对调查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全新的实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所有权状况,在此基础上建设或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

这是对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更新的调查。

1.2.目标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是新形势下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新任务,通过使用现代测绘、卫星遥感、GIS、GPS等新技术新方法,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速度、减轻调查强度,客观、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动态变化状况,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的科技水平,保持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和数据的现势性,全面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确摸清XX县土地资源家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提供基础。

本次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构成和分布,实现土地利用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建立或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同时也为今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奠定基础。

2、通过土地更新调查真正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使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都统一到新分类中去,发挥土地分类在城乡土地一体化管理中的作用。

3、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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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我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应用水平,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现将《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6日
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土地调查工作成果资料的应用和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生产、汇交、保管、维护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数据、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及与土地调查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成果等。

其中,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图件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底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栅格地图、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坡度图等;数据库成果包括省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等。

第四条土地调查成果分为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两类,涉密土地调查成果的密级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指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

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各类遥感影像资料;
(二)省、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三)土地调查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图件及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密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章成果资料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是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和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厅地籍处是成果资料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成果资料使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具体负责成果资料的生产、接收、处理、保管、维护和提供使用等工作;省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为数据运行提供安全的软、硬件环境。

第六条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组织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等工作。

第三章成果资料安全保障
第七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对成果资料分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建立土地调查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指定专门的保密成果管理人员承担日常涉
密成果的管理维护工作,保管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保管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相应的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设立专门的涉密成果保管室,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存放、使用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和管理涉密土地调查成果,涉密计算机应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录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涉密保管员对涉密计算机安全负责。

第十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他单位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可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水印信息包括:使用许可协议编号、使用单位名称、成果名称、成果信息描述、分发日期、许可用途、时间等,便于对土地调查成果分发、使用和销毁进行跟踪。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项目单位的管理。

受委托承担土地调查项目的单位,在进行调查工作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后,应当向委托方(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提交全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主动清除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留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自行管理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采用数字水印等相关加密技术对成果资料进行加密管理。

第四章成果资料共享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只负责提供使用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市、县级成果资料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使用。

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供社会各界使用。

开展下列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依法依规提供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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