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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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10:36: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21-04-1210:36:54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21〕169号)、《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有偿土地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复垦费项目。

这些措施可供地方投资耕地复垦费项目和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参考。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省级部门备案的有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直属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选择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内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

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建设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量和施工方法,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定额和要求编制。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湖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湖北省地⽅⾏业标准湖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Land ConsolidationEngineering in Hubei Province(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国⼟资源厅⼆OO⼋年⼋⽉前⾔⼟地整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适应⼟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加强⼟地开发整理项⽬管理,提⾼⼟地开发整理项⽬⼯程建设质量,引导⼟地开发整理资⾦合理使⽤,推进⼟地开发整理⼯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湖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总则,建设⽬标,建设条件,⼯程类型区与⼯程布局,⼟地平整⼯程,灌溉与排⽔⼯程,⽥间道路⼯程,农⽥防护与⽣态环境保持⼯程,共8章、30节、3个附录。

本标段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次1 总则 (1)1.1⽬的 (1)1.2适⽤范围 (1)1.3基本原则 (1)1.4术语 (1)2 建设⽬标 (2)2.1总体建设⽬标 (2)2.2具体建设⽬标 (2)3 建设条件 (2)3.1合法性 (2)3.2基础设施 (2)3.3⾃然条件 (2)3.4其它 (3)4 ⼯程类型区和⼯程布局 (3)4.1⼯程类型区 (3)4.2⼯程布局 (3)5 ⼟地平整⼯程建设标准 (4)5.1⼀般规定 (4)5.2耕作⽥块修筑⼯程 (5)5.3耕作层地⼒保持⼯程 (5)6 灌溉与排⽔⼯程 (7)6.1⼀般规定 (7)6.2 ⽔源⼯程 (7)6.3输⽔⼯程 (9)6.4喷微灌⼯程 (10)6.5排⽔⼯程 (11)6.6渠系建筑物⼯程 (11)6.7泵站及输配电⼯程 (14)7 ⽥间道路⼯程 (15)7.1⼀般规定 (15)7.2 ⽥间道 (16)7.3⽣产路 (16)8 农⽥防护和⽣态环境保持⼯程 (16)8.1⼀般规定 (16)8.2 农⽥林⽹⼯程 (17)8.3岸坡防护⼯程 (17)8.4沟道治理⼯程 (18)8.5坡⾯防护⼯程 (18)附录A 湖北省⼟地开发整理⼯程类型区分布⽰意图 (1)附录B 湖北省⼟地开发整理⼯程模式典型⼯程组合特征 (1)湖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1 总则1.1⽬的为加强⼟地开发整理项⽬管理,提⾼项⽬科学决策⽔平,合理确定项⽬的⼯程建设标准、项⽬投资⽔平,提⾼项⽬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浙土资办[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农田基础建设,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监管不严格、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加以纠正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立项审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为除耕地外其他地类。

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经实地踏勘,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的予以批准立项,并及时上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审查复核,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

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

三、认真组织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确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35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当前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特点和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05〕343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01-1013-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前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水文勘探和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省级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初步设计及预算报告编制单位准入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团体;2、具备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或水利工程设计或水土保持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且通过工商年检和资质年审的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土地规划、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预算等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具有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和规划初步设计方面的业绩;7、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我省自1999年实行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以来,对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贯彻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规定,保持收费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现将地(矿)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土地(矿产)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在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附的原则,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矿产)交易咨询、土地(矿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交易场所。

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提供场所;(二)提供交易信息。

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三)代理交易服务。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租赁)、转让等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四)办理交易手续。

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五)提供政策咨询。

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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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
行为,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坚持重大项目招投标进场开标评标
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6号)关于“凡属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
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
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和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关于
“鼓励采用异地评标的方式”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凡预算投资
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包括高产农田建设示范
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土地整理项目、高产农田建设项目,
原则上都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二、坚持依法按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国土资源厅有关招投标法律法
规,采取“预设栏标价、清单报价、复合标底、合理低价”的评
标办法,严格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实行摇号入围和摇号划分标
段,规范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严格实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
中标方式,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产生,
邀请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及公证单位,依法按程序予以
监督、公证。坚决克服和遏制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标暗定、
假借资质、串标围标、中标后转包,以及人情标、关系标、行政
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
三、切实加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工程项目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开标评标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有关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规定上报《项目实
施方案》、《项目招投标方案》,自觉遵守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有关规定,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0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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