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鄂土资函[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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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滑坡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目录第一章绪言 (1)第一节任务由来 (1)第二节地质灾害概况及危害情况 (1)第三节勘查目的与任务 (1)第四节勘查工作评述 (2)第二章勘查区自然条件及地质环境条件 (7)第一节自然条件 (7)一、勘查区地理位置与交通及区域经济状况 (7)二、气象与水文概况 (9)第二节地质环境条件 (9)一、地形地貌 (9)二、地层及岩性 (9)三、地质构造与地震 (11)四、水文地质条件概述 (13)五、不良地质现象 (14)六、人类工程活动 (14)第三章滑坡基本特征及类别 (14)第一节滑坡地形地貌 (14)第二节滑坡空间形态及其类型与规模 (15)一、Ⅰ号滑坡上段 (15)二、Ⅰ号滑坡下段 (16)三、Ⅱ号滑坡 (17)第三节滑坡物质组成及结构特征 (17)一、Ⅰ号滑坡上段 (17)二、Ⅰ号滑坡下段 (18)三、Ⅱ号滑坡 (19)第四节滑坡水文地质 (19)一、滑坡区含水层的含、富水性及隔水层的性质 (19)二、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动态变化特征 (24)三、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化学类型与性质 (26)第五节滑坡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26)一、滑体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26)二、滑带土物理力学性质 (27)三、滑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32)四、滑坡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 (32)第一节滑坡变形宏观分析 (34)一、Ⅰ号滑坡上段 (34)二、Ⅰ号滑坡下段和Ⅱ号滑坡 (34)第二节滑坡稳定性极限平衡法分析 (35)一、计算的工况条件 (35)二、计算参数 (35)三、计算方法及公式的选择 (36)第三节滑坡稳定性敏感因素分析 (64)第四节滑坡稳定性综合分析 (64)第五章滑坡发展变化趋势及危害性预测 (65)第一节发展变形趋势 (65)第二节危害性预测 (65)第六章综合分析与建议 (66)第一节综合分析 (66)第二节建议 (66)一、防治工程设计参数(表17) (66)二、防治工程措施 (68)三、下步勘查工作建议 (68)结语 (69)第一章绪言第一节任务由来兴山县金乐滑坡勘查是兴山县境内一个特大型滑坡勘查工程项目,也是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抢险实施项目之一。

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3.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分为生产类和建设类。

其中,生产类主要从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设类主要从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该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资格后,方可承担湖北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一)生产类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1—2.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1)采矿、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建设类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具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编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浙土资办〔2015〕5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为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管,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联合会对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进行了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概况2015年1月—6月,省矿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14个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2011年-2013年完成的1041份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进行了随机抽样检查。

按每个资质单位每年度抽取1份报告,基本涵盖所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类型的要求,共抽取报告41份。

抽查工作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对所抽取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打分,确定报告质量等级,并将抽查结果在浙江矿业网上进行了公示。

二、抽查结果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内部审查管理制度执行比较到位,编制的评估报告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技术资料比较齐全,投入的工作量和项目组技术力量配置基本能满足评估技术要求程度;二是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现状调查等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到位,确定的评估范围、评估级别基本合理;三是评估内容较全面,分析比较深入,结论基本符合实际,建议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要求,我县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经过有关部门与规划修编技术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经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浙政函〔2010〕22号)。

为了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土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现将规划公告,请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送审稿)平阳县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前言平阳县地处浙江东南沿海,位于飞云江与鳌江之间地带,辖区土地总面积1042.26平方千米。

目前,平阳县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形势日趋严峻,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特别艰巨。

从长远和全局看,建设“浙南、闽北的重要工贸旅游城市、港口城市,温州副中心城市龙鳌组团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总体目标,必须从县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合理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规划‣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全面分析了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战略构想和总体目标,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平阳县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要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性作用,严格依据•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落实•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关于平阳县的土地利用任务,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合理发展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国土资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根据《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试点选拔、各地各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面向社会公示、专家两审遴选等程序,确定王静等52名同志入选第一批国土资源科技领军人才开发和培养计划,王洪波等92名同志入选第一批国土资源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大陆构造与动力学等37个科研团队入选第一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现予以公布。

入选首批培养计划的科技人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勤奋工作、不断创新、奋发进取,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土资源有关专项项目,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人才工作部署,落实《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遴选和培养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的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部战略,不拘一格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不断完善和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及成长环境,切实做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开创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2013年6月19日附件:1.第一批国土资源科技领军人才开发和培养计划名单2.第一批国土资源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名单3.第一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名单附件1附件2附件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答复意见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请示》(杭土资〔2006〕1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可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十九)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新建宗教设施,应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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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
鄂土资函[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的要求,我厅对原《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进行了调整补充,现函送给你们。

原专家库自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成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各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急调查、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二、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姓氏笔画升序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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