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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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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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正文:----------------------------------------------------------------------------------------------------------------------------------------------------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通知(鄂交建[2012]492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养护监督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长江大桥(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二)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四)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五)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七)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4052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24.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27ea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b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
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
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343d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5.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交公路发[2007]336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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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主体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提高高速公路连接线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定义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二、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
(一)以下连接线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管理:
.已折算为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或已纳入收费标准测算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未确定公路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连接线;
.高速公路连接线中,从高速公路收费广场至国省道、县乡道公路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相交点的路段。
(二)列入国道、省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接收养护管理。
(三)列入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四)列入专用道路、城市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公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三、养护管理移交条件
(一)在建、新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高速公路连接线可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管养护。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接管养护单位办理养护管理移交手续。
(二)已建成运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以上,公路及沿线设施齐全、完好,技术资料齐全,路面使用性能指数()、路面损坏状况指数()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在()及以上,无四、五类桥梁、隧道,无危涵,可按按养护管理单位确定原则移交相关部门接收养护管理。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与相关接收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协议。
四、养护管理移交内容
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养护管理移交,只移交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养护站及附属设施(含用地资料与路政管理资料),其他建设债权债务、养护人员、机械设备等不作移交。
五、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费用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接收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六、养护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连接线养护管理移交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