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亳州市药品药材综合整治行动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亳政办秘〔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4日亳州市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管理,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5〕6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规范与清理相结合,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清理整治,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大力支持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指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管理,强化教育质量和安全稳定意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有序、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
各县区政府是本辖区清理整治非法办学机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亳州经开区(含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下同)范围内的清理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二)坚持分类整治。
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非法办学机构进行分类整治。
对具备一定办学基础、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纳入正常管理;对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整改后能达到办学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整改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继续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予以取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亳政[2012]4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亳政[2012]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5429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87.png)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亳政〔2012〕4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药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药品药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和非法加工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亳政办〔2012〕21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止非法加工、炮制、经营、收购中药饮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走票、挂靠、贴牌、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需要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罂粟壳及28种毒性药材;严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严禁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医疗器械。
四、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药品药材生产经营户逐户进行摸底排查,对从事药品药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签订质量承诺书。
登记备案后,谯城区药材经营户备案信息由村(社区)报送到所在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药材经营户备案信息由村(社区)报送到市经济开发区药材管理办公室。
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到亳州市药品药材市场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五、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必须按照《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坚决打击使用加重粉、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106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2日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精神,坚持“三医联动”,围绕“巩固、完善、创新”的工作思路,突出转机制、促规范、建秩序、抓监管4个重点,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巩固现有医改成果对近年来改革成型的有效做法,持续巩固完善,全面推广实施。
(一)提升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构建具有亳州特色的农村分级诊疗新模式。
1.推广县域医共体建设天长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支付,实现县区全覆盖,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
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住院补偿比达到65%以上。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各载体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亳政办秘〔2019〕20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各载体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各载体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8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经济稳中向好态势继续保持,主要经济指标增速继续位居全省前列。
省统计局公布的23项主要经济指标中,我市增速居全省前八位的有21项,前三位的有13项,第一位的有7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载体全年经济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经济运行形势,进一步查找短板、精准施策、科学调度,不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2月15日2018年各载体经济运行情况表单位:亿元、%序号指标全市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亳州高新区亳芜产业园总量增长总量增长总量增长总量增长总量增长总量增长总量增长1地区生产总值1277.210.1300.311.0294.49.8230.09.2361.39.013.7--2服务业增加值570.012.1124.012.4130.011.9114.410.8164.910.539.014.0--3规模工业增加值-11.8-14.9-11.6-11.510.0-14.9-16.14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14.8-37.2-35.0-20.9-6.8-20.2-7.4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6.1-61.4-23.016.2-4.9-16.7-12.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90.011.6127.111.7130.711.1110.012.1200.712.021.111.4--7固定资产投资-18.0-24.716.8-13.9-18.8-19.6-25.08其中:工业技改投资-81.0-239.0-61.1-44.5-55.3-71.3-83.39全部财政收入200.117.116.833.217.622.412.142.317.617.423.52.619.710进出口总额(万美元)8339325.41511730.4994724.4475317.44027637.99785-9.8328589.411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元)9.1264168.9297959.3290809.0323429.2----12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元)1275610.11195610.21309110.01182810.11416010.0----注: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为规模以上工业口径。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97号【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6【实施日期】2018.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亳政办秘〔201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6日亳州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全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日常监管职责和监督抽检职责),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沉,全面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大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配强配齐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和行政村(社居委)协管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亳政秘〔2020〕2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年3月31日亳州市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对象是在亳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合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
二、扶持事项(一)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
(二)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中药研发,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5〕17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5〕17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中药产业发展,切实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把亳州打造成全国重要的现代中药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定位以中药材交易市场为依托、中药材种植为基础、中药工业为引领、科技人才为支撑、项目实施为载体,加大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加快转型升级、集聚产业发展。
实施亳州现代中药产业“369”提升计划,促进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化交易方式的转变,形成“三大中心”即中药材大宗交易中心、中药材价格形成中心和中药材商品等级分类标准示范中心;培育中药商贸流通“六大市场”即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种子种苗市场、保健品市场、植物香料市场、制药机械市场、药包材市场;打造全国中药产业“九大基地”即中药材种植基地、中药材进出口基地、中药饮片生产基地、中药提取物生产基地、中成药制造基地、中药保健品生产基地、植物香料生产基地、中药科技研发基地以及中药科技人才培养基地。
二、总体目标(一)产业目标。
1.总量壮大。
到2020年,全市现代中药工业(产业实体经济)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中药商贸流通业交易总额(新兴业态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平台)突破1000亿元,现代中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达到220家,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中药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力争达到35%。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字号】亳政办秘〔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53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8号)要求,扎实推进在我市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通过扎实开展创建活动,使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到2017年5月,各项创建指标达到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考核评价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成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
(一)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良好。
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
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得到有效保障;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药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格局得到有效构建。
(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满意度较高。
群众及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满意度在70%以上。
二、主要原则(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创建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是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并对照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综合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好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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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亳州市药品药材综合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8]52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亳州市药品药材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8年亳州市药品药材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7日
2018年亳州市药品药材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推动我市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药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全力打造“世界中医药之都”,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是大型企业和风险较高的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是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混乱的企业;投诉举报或有线索表明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企业;频繁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企业。
3.涉药市场,重点是中药材专业市场、物流园(市场)、中药材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和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场所。
4.农药销售和使用。
(二)检查重点。
1.药品生产企业。
(1)非认证车间生产、储存行为。
对厂区所有建筑进行排查,调查一线员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非认证车间生产、储存等违法行为。
彻查非认证范围内的各项记录,严查隐秘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2)外购饮片行为。
检查企业仓储和销售台帐等,倒查关键品种和工序(如批量较大的毒性饮片洗润、炒制工序等)生产能力与实际销售是否匹配。
(3)挂靠、过票行为。
检查企业销售与生产、仓储、销售等记录的产品和产量一致性,必要时立即外调协查确认;对业务员进行核实,确认企业产品发运过程是否规范。
(4)生产、检验记录造假行为。
针对重点品种,结合企业生产、检验能力等进行核实,检查企业原始生产、检验记录
与物料购进和产品销售的一致性,检查企业重点品种生产、检验记录的真实性。
(5)超范围生产行为。
检查企业销售票据和生产、仓库、销售等台帐,确认企业是否有超范围生产行为。
(6)制剂生产企业未按注册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的行为。
(7)过度使用磷化铝等有毒有害农药熏仓、杀虫,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行为。
(8)其他未按GMP要求执行的行为。
2.药品经营企业。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行为;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非法回收药品、超范围(方式)经营、执业药师“挂证”、购销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重点检查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规定禁止销售药品执行情况等。
(7)其他未按GSP要求执行的行为。
3.涉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