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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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亳政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1 月 29 日亳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向上级举报、检举。

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鼓励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在城镇购房,具体政策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设计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保护环境,体现特色;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成叶等人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心升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心升【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丁成叶;丁井;丁学习;李春林;丁克会;丁社会;丁石氏;丁天成;王解放【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集体土地征收系多阶段、多主体的行政行为,征收过程由申请征地、批准征地、发布征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不同阶段、不同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相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皖政办[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86号)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塌陷区,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塌陷区总面积250平方公里,塌陷深度在1.5米以上的达到127平方公里。

目前,两淮矿区塌陷区以每年3万亩的速度递增。

到2010年,淮北、淮南、亳州、宿州和阜阳皖北五市需搬迁村庄351个,涉及71885户,266287人,安置点需用地31884亩。

为加强皖北五市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精神,在《安徽省两淮地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先搬后采、土地置换,征转有别、依法补偿,试点先行、保障应急,整合资金、配套政策,项目推进、明确责任”的总体思路,根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塌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努力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恢复,土地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塌陷区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采煤企业生产秩序持续稳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亳政秘〔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亳政秘〔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6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当地人民政府无法给予异地安置的农业人口。

以上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9•【字号】亳政秘〔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2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9日国家碳达峰试点(亳州)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83号)要求,加快推动全市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和碳达峰试点建设有关要求,立足五大发展定位,以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为重点,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突破,着力推进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同类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做出示范引领。

二、试点定位全国多能互补融合创新先导区。

依托多元化能源优势,以能源互联网为载体,拓展多能互补开发模式和应用场景,推动源网荷储深度融合,优化煤、油、气、电、热、冷多能协同供应和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谋划氢能示范试点,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突破,为全国多能互补创新融合积累先导经验。

长三角可再生能源生产引领区。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亳政办秘〔2020〕3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亳政办秘〔2020〕31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的通知》(皖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科学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规模,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每年要从民政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通过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到2020年底前,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基本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农村公益性公墓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施工。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提升公益性公墓管理水平。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

安徽省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建议王福琴【摘要】两淮地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华东地区最大的能源基地,也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基地.本文通过对两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调查,客观地指出采煤塌陷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及深层次经济社会矛盾,提出了满足两淮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建议.【期刊名称】《安徽地质》【年(卷),期】2010(020)004【总页数】4页(P291-293,305)【关键词】采煤塌陷;负面效应;治理措施建议【作者】王福琴【作者单位】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安徽合肥,2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D167;TU478煤炭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煤炭开采一方面增加了社会财富、改善了人民生活,解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问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另一方面,煤炭开采也破坏了植被,损毁了土地,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矿区的水系,尤其是采煤塌陷,不但破坏了大量的耕地,同时,因村庄塌陷所带来的移民搬迁、补偿安置等一系列问题,都与人民群众利益休戚相关。

我省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由于多年大规模的煤炭开采,两淮矿区的淮北、淮南、宿州、阜阳、亳州等市形成大面积采煤塌陷区。

因此,如何依据当年的自然条件和资源条件,最大限度地重新开发利用塌陷地,使采煤塌陷地在生态修复以后能达到最佳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如何有效解决采煤塌陷地可持续发展,是目前十分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煤炭产量提高,采空面积就自然扩大;采空区的大小、分布与各地区煤炭的累计开采量成正比。

煤炭采空塌陷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给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形成重大威胁,已成为影响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安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据了解,随着工业化进程对能源和原材料的巨大需求,我国每年从地表和地表深处开采出约50×108t数量巨大的矿产品,扰动了地球环境,改变并破坏了地球表面和岩石圈的自然平衡,产生了采空塌陷等灾害[1]。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5日亳州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五大发展”关键阶段。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4%,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70万吨标准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67.19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79万吨、0.60万吨、1.73万吨、2.11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5%、14.3%、11%、8.8%。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6.6%。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积极发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现代中药、食品制造及农副食品加工、白酒饮料、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煤炭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绿色管理。

支持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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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亳政办[2010]45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2
【实施日期】2010.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亳州市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采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煤塌陷、资源压覆所导致的村庄搬迁补偿活动。

第三条采煤塌陷区搬迁新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业相结合。

各县、区政府要科学实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采煤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工作。

第四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二章村庄搬迁程序
第五条采煤企业必须提前2年向县、区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

县、区政府在接到采煤企业搬迁村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补偿标准和禁止违法建设等内容,
并与采煤企业共同调查核定塌陷区村庄搬迁户数、人口、房屋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采煤企业在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煤,必须严格遵守“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搬迁村庄的建设选址应当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由县、区政府组织搬迁村庄所在地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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