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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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吉教思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通知吉教思政〔2018〕7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科学研究能力,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通知》(吉教科〔2018〕9号),现就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本次项目分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类课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专题、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专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等4类,计划立项80项左右。

研究年限均为1年,课题项目资助经费为1万元。

二、申报资格1.2019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面向全省高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学科专业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教师。

2.申报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攻关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相关科研成果,有相应合理的学术梯队,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支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校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一线工作者参加项目申报。

作为申报者原则上每人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作为参加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项目。

课题组成员要结构合理,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由申报人担任组长。

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监〔2019〕257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研诚信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

适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

包括项目申报(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科研失信黄名单(简称“黄名单”)、科研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及其它应当由厅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厅务会负责审议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科研失信行为的确级、科研失信修复意见及其它应当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审定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的建议,审定“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审定科研失信行为确级的建议、科研失信修复建议及其它应当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吉教学〔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的通知吉教学〔2018〕20号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1号)要求,以新时期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努力提升就业创业师资队伍的理论研究水平。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教育厅“十三五”科技与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选题要求选题方向应遵循《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课题选题指南》(详见“附件1”),申报项目题目可以参照“选题指南”或自拟相近题目。

二、项目申报人员要求2019年度省教育厅科研规划(就业创业管理专项)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吉林省高校从事就业创业教育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2019年度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1. 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往各年度已在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立项且尚未结题者(含验收未通过)。

2. 作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参加人有两项尚未结题者。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1.项目申请人注册并登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就业创业管理专项)填报项目申报信息(网址:http://210.47.0.215:8080/cyxm/),由高校就业管理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报名资格审查,及审核通过生成项目申请书电子版。

系统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6日上午10时前(逾期不予受理)。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吉教学〔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吉教学〔2018〕23号各有关高校:按照《关于申报2016年度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就业创业管理专项)的通知》和《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答辩评审工作,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地点及范围1.验收时间、地点:2018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验收范围:2015-2016年度的项目,已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终止时间完成研究工作的。

二、验收内容及要求(一)参加答辩人员原则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可由第二负责人代答辩,排名第三及以后的课题组成员不得代替负责人参加答辩。

请参加答辩人员携带身份证以备工作人员查验。

(二)验收答辩评审程序1.答辩人员按下述参考提纲做PPT汇报5-10分钟。

项目基本情况(申报时间、课题组成员组成及项目变更情况、项目研究内容等简介);②项目研究过程和产生的科研成果情况介绍;③项目合同书规定研究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形式及相关佐证材料介绍);④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2.专家提问(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3.专家根据答辩情况进行合议并撰写验收意见。

(三)材料提交和验收标准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验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汇总上报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9月21日前将申请验收项目有关材料汇总完毕,并对申请验收项目材料情况进行核准。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监〔2019〕25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方式,规范项目监督检查行为,减少对科研工作的干扰,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组成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含验收、结题、终止、撤销,下同)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容错纠错、激励创新原则。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一)重大项目。

(二)投诉举报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四)其它部门移送的事项。

(五)其它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厅党组会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报告进行审议。

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检查计划审定。

分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厅领导负责年度检查计划及检查报告审定。

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并形成总体检查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平台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人兼任。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吉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激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各学科项目的评审工作。

申报评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五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对我省高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各类项目,但此项评奖不包括教研类项目。

第七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分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类别。

第八条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每次各等级比例大约分别占当年申报总数的5%、10%和15%。

一等奖可空缺,宁缺勿滥。

第二章申报及评审第九条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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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xx》
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包含专项科研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产业化培育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由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项目的申请与立项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进行。

第五条申报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与我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研究课题。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

产业化培-1省教育厅优先支持依托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基地及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校科技型企业申报,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3月份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教育厅科研处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登记并对申报材料初审,5月份组织专家进行函评和现场答辩;通过答辩名单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下发立项文件并签署立项合同。

(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平台实行网络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四)项目立项时间从申报次年1月1日起。

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3年。

第八条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分为省教育厅形式初审、专家函审、现场答辩、最终审批等阶段。

签订《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
“《项目合同书》”)后,方能确定为立项。

(四)项目研究期满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五)积极努力使科研成果服务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

(六)关注自己的成果评价和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合同书》的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及相关变更人员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实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三条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提交修改后的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省教育厅将对项目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终止和撤销,并退回已下拨的科研经费: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终止和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
购臵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5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由教育厅负责组织聘请专家,采取会议验收或网上验收的形式进行,专家组一般由5-7名同行专家组成。

其中,产业化培育项目验收专家组须有3名以上行业企业专家,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

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的文章,其中一篇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刊物上。

(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

其中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

(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并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臵、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六)推动学科建设和培养人才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书要求的指标。

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以上与本项目有关
的文章,其中一篇需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

(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规定。

其中学术专著或研究报告(2-3万字左右)对科研成果、研究过程阐述明晰。

-7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验收的,个人不再允许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验收报告书》(一式5份)送省教育厅科研产业处核准、登记、编号、盖章。

经教育厅验收合格的科研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发放吉林省教育厅科研成果证书。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结题成果内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验收,追回验收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某些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因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做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按项目申报渠道正式上报教育厅。

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按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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