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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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试验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由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铁路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要求执行,试验人员资格按《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工管办函…2013‟300号)要求落实。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序落实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负责督促本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关规定及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设置中心试验室和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全面负责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行有关新标准。

2. 归口管理工程试验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工作。

3. 对本项目试验室工作条件和信息化工作条件的确认。

4. 抽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情况。

5. 审核并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外委单位。

第七条公司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

2. 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试验检测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字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字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JGJ 190-2010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术语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验工作的部门,其出具的报告为试验报告。

2(0(4 现场试验站 testing station at construction site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的部门。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检测工作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检测标准、规程规范及试验方法,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认真填写试验原始记录,项目要填写齐全,检测有效数据的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精度要求,试验记录签字齐全.3.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测仪器性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试件成型后,应注明制作日期和编号,按规定时间要求拆模,送标准养护室养护或进行同条件养护。

5.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

6.对不合格的材料、检验项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和人员。

7.出具试验数据和结论,不受行政或经济利益的干预,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质量保证制度1.检测人员(1)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检测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只能进行辅助工作,并不得在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上签字.(2)难度较大的检测项目,需由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检测.(3)检测人员要按照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负责.(4)各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员、样品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

2.仪器设备(1)仪器设备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验。

(2)对主要的仪器设备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操作规程.(3)仪器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检定/校准不得投入检测工作.(4)对大型精密设备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对仪器设备要进行好维护保养,确保良好状态。

3.试验室环境要求(1)检测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规范、方便检测工作的进行。

(2)进入检测区域应遵守有关制度。

(3)对在检测过程中将产生油烟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室,应安装通风排气仪器设备.(4)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检测室安装空调和去湿机(加湿器)或恒温恒湿仪。

(5)相邻区域的工作不相容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6)室外进行的检测项目所需设施和环境条件,由检测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程序有关规定进行监控记录,对危及检测结果和安全的环境条件应停止检测。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标准化的程序和方法来保证工程质量,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

制度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明确设立专门的检测检验部门,负责全面的工程检测工作。

同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

二、检测检验计划
制定详细的检测检验计划,包含检测检验的项目、方法、频次和具体实施时间等。

计划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更新,确保全面覆盖各个施工阶段。

三、设备管理
规定检测检验所用设备的选型、采购、校准和维护管理流程。

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作业指导书与操作规程
编制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对检测检验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六、记录与报告
详细记录每次检测检验的数据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这些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便于追溯和分析。

七、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检测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提升团队整体素质和能力。

八、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预案,减少风险的影响。

九、监督检查与评价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检测检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持续改进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对现有管理制度不断进行评审和改进,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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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

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工地组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为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从事现场试验检测的各级试验室,以及接受公司、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采用现行的、与铁路技术标准相适应的试验规程、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外委试验要求(一)各单位外委试验应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并具备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

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检测单位须报经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公司安质部备案。

同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选用同一外委试验检测机构。

(二)集中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外委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参照铁路工程的标准,推行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上传试验检测数据。

(三)公司建立外委试验室名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外委试验为见证试验的,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五)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十三条关于现场从事试验和检测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应满足项目工作需求。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二)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专职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参加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部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4人;分部试验室专业人员数量按线路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备,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混凝土拌和站内的小型试验站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

(四)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分站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应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担任,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六)建设指挥部、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熟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

(七)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指挥部应就项目特点、技术及管理要求,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

建设过程中,各级工地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对各专业岗位人员工作定期考核,建立并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仪器设备及工作环境第十四条关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配置的试验机械、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必须与投标承诺一致,且均须符合国家、铁路总公司现行规程规定,同时要根据项目试验检测工作量、工期安排及标准化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满足银西铁路甘宁段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相关要求应符合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附录A 的规定。

(二)对使用频率低且价格昂贵的试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配备,相关试验项目委外。

(三)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台账内容,加强动态管理。

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使用管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齐全完整,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证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等。

(四)所有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标准周期及时进行检定和校准,有计量合格证,并粘贴准用证。

(五)要有稳定电源,必要时配备发电机。

第十五条关于试验室环境条件要求(一)工作场所面积要求1.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20 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施工单位分部(工地)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至少具有10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试验检测室面积大小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且各试验检测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

监理单位分站试验室应具有6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并能满足现场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的要求。

3.小型试验站的办公试验场所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试验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光、隔热、室温、湿度、供水、供电等应满足试验工作条件要求。

(三)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操作安全方便;大功率仪器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线,不允许采用插座型式连接;设备用电须采用空气开关,设漏电保护器,确保设备用电安全。

(四)试验室安全文明标准1.试验室墙上醒目位置应张挂试验人员职责、试验流程图;在主要和大型试验仪器上方或旁边的醒目位置张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张挂的图框、文字要规格相同,形式相同。

2.每个试验室配备4kg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沙1立方米,铁锹2把,铁桶2只;室内环境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满足试验要求。

3.试验人员佩戴胸卡作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记录清晰。

4.仪器设备挂设标识牌,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状态。

5.试验废弃原材料回收或存放符合环保要求。

6.在试验中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7.试验用有毒有害液体、试剂,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章职责及分工第十六条公司试验检测主要工作职责1.公司安质部主要职责按公司《试验室、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中心试验室验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选用的信息化应用软件组织审查评定,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进行信息化软件应用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检查,接收上传至公司平台中的不合格信息化数据并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中心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各级试验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验收,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并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各单位外委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许可,对管内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一)按照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铁路总公司、公司及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检测流程图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四)对分部试验室进行管理、检查、考核,形成台帐,同时对分部试验室提供业务指导。

(五)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范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六)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形成台帐。

(七)参与管内试桩、路基试验段等工程试验方案的编制,并实施过程监控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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