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实现法治与律师制度的良性互动1. 引言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律师的管理体制,则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效能与专业素养。
近年来,中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为律师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其中,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以其独特的特点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在实现法治与律师制度良性互动中的作用。
2.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内涵与特点2.1 内涵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将政府对律师的管理与律师自身组织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传统律师管理体制由政府部门独立负责,而在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下,政府与律师组织共同参与对律师的管理,形成一种相互监督与协作的关系。
2.2 特点2.2.1 法治与自治的有机结合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旨在维护法治原则的尊重律师自身的专业自治权。
通过政府与律师组织的互动,既能确保法律体制的执行,又能保障律师自由行使职业权力,从而实现法治与律师制度的良性互动。
2.2.2 多元共治的管理机制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倡导政府与律师组织之间平等参与、共同治理的管理模式。
政府负责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律师组织则负责维护律师职业的规范与发展。
通过政府与律师组织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多元共治的管理机制,为律师工作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3.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实践与效果3.1 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其良好的效果。
在某地区,政府与律师组织共同制定了律师事务处理的标准程序和规范要求,保障了律师执业的公正与透明。
政府还鼓励律师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律师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3.2 效果评估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它促进了法治的实施,政府的监管作用得到了加强。
律师组织在管理与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升了律师队伍的专业素养。
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使律师与政府之间形成了相互监督与平衡的关系,为维护法律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现行的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创新完善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分析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
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1)现行法律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定位致使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有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职能及行使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规范,“两结合”管理体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之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等基本要素缺乏明确界定,一直以来,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缺少法律依据。
(2)、律师在司法程序、司法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太低1、当前的律师刑事辩护率低,并呈下降的趋势,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有损于国家法治的形象,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收费低、风险大、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外,关键还是对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的认识问题,假设仅仅把律师看成是服务人员,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势必会把律师作用局限于非常狭小的空间。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哲学与法学学院法学2011049011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
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
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
”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
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
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
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
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
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
应用文-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浅谈我国的律师体制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为了适应的,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再到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应当认识到我国当前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我们应当回顾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在借鉴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问题并对其完善,以使其适应并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律师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制度及该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
律师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管理的功效,影响着律师事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职权,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管理”的律师管理体制。
(1)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宏观的监督和指导。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初步审查机关和审核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论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一
管理 职 能 行 业规 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0 -7.l 10-5220)8 4O 0
纯洁性 , 保障行 业有 序 发展 。 我国律 师管理 体制 的发展 18 90年全 国人大 常委会 颁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暂行 虽然 改革 开放三 十多年 来 , 国的律师 管理体制有 了长 足 的 我 条 例》 定“ , 规 律师是 国家 的法 律工作 者” 律师协 会是 社会 l , “ 蚕体” 进步 , 动着 我 国律师业 不 断进步 , 。 推 但是仍 然存在 着许 多不 足 。 18 年 7 , 一届全 国律 师代表 大会 通过 了《 96 月 第 中华全 国律 师协 主要 体现在 以下 方面 : 会 章程》 产生 了中华全 国律 师协会 。19 年 l , 93 2月, 国务 院办 公 第 一 , 行政机 关与律 师协会 之间管理 职能上 的分工 仍未 司法 厅 审批 的‘ 司法 部关于 深化 律师工 作改 革的方 案》 明确 提 出了 理顺 , 中, 影响 了“ 结合 ” 两 管理 效能 的发挥 。 法行政 机关 占据 了律 司 建立司 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 理与律 师协会行 业管 理相 结合 的“ 两结 师协 会的发 展空 间 , 出现 了行 政管 理错位 、 越位而 行业 管理 不到 合” 律师 管理体 制 。从 19 95年 7月第三 次全 国律 师代 表大会 开 位 的状况 。 始 , 国律 协会长 、 全 副会长全 部 由执业 律师 担任, 务理事 会聘任 常 第 二 , 师协会 行业 管理 职能 空问过 小 , 律 管理 缺乏 力度 。律
二 、 国律师管 理体 制的现 状 与不足 我 律 师的管理 体制主要 有政府 集中监 管体 制、 律师 协会行 业 自
论中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协 会 的行业管 理在 现行 的“ 两结 合 ” 的体制 中
律 里 国家 司法 考试 合格 的 , 得 资格 。 《 师法 》 十 一条 发挥 着很 重 要 的作 用 。《 师 法 》 对 律 师 协 会 专 门 取 ”律 第 可见 律师 协 会在 律 师 管理体 制 中 的 规 定 : 申请领 取律 师执业 证 书 的 , 省 、 “ 经 自治 区 、 直辖 设立 了一 章 内容 , 市 以上人 民政府 司法 行政 部 门审核 , 合本 法 规 定条 重要地 位 。《 师 法 》 三 十七 条 规 定 : 律 师 协 会 是 符 律 第 “
另行规 定 。 可见 , ” 司法行 政 部 门对 律 师 的管 理涉 及 律 规 章制度 的行 为来对 律 师进 行宏 观 的 指 导 , 约束 律 师
师工 作的 方 方 面 面 。《 例 》 然 对 律 师 协 会 也 作 了 的工作 , 条 虽 能够 在一定 程度 上为 律 师 提供 良好 的职 业环 有利 于律 师的发 展 。 规定 , 是 由于 当时 律 师 制度 刚 刚恢 复 , 师 数 量 不 境 , 但 律 多 , 师协会 的普 遍设 立还 有 困难 , 以 在 实际 当 中 , 律 所 第二 , 律师 资格 的考取 与 授 予 。《 师 法 》 六条 律 第 “ 律师协 会 大多设立 在 司法 行 政部 门 的律 师 管理 机 构 , 规定 :取 得律 师资格 应 当经 过 国家 统 一 的 司法 考试 。 或 领导 主要是 由司法行政 机关 的领 导兼 任 , 师 的行 政 具 有高等 院校 法律专 业本 科 以上学 历 , 者 高等 院校 律
事务所 可 以设 立分所 。设 立 分所 , 须经 拟设 立 分 所所 强行业 自律 , 进律师 事 业 的健 康发 展 , 依法 治 国 , 促 为 在地 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人 民 政府 司法 行 政部 门按 建设社 会主 义法 治 国家 , 进 社会 的文 明不 断 进 步而 直 促 照规定 的条件 审 核 。 司法 行 政机 关 对 律 师 工 作 机 构 奋 斗 。 ” 的宏 观管 理和指 导有利 于 规范 律 师 业 的市 场范 围 , 抑 制 了律师业 在市 场经 济 中的盲 目发展 。
我国律师管理制度不足

我国律师管理制度不足律师是维护法律权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业,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的实现。
然而,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存在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从律师职业准入、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律师职业准入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题目设置不够科学、评分不够公正、考试考查范围不够广泛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够合格的人通过考试,最终导致了律师行业的质量不够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改进考试的方式和内容,提高考试的难度和规范,从根本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律师执业规范不够明确。
当前,我国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了一些律师以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干扰司法公正、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的发生。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加强对律师的职业培训、建立律师执业道德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范律师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三,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的律师执业环境不够良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不够高、律师的待遇不够优厚等问题存在,导致了一些优秀的人才不愿意从事律师这一职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方式,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律师这一职业。
最后,律师执业监督机制也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不够严格、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律师执业行为的不良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防范律师的不当行为发生。
总之,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才能够建立健全的律师管理制度,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为维护社会的法律权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律师管理体制则是保障律师职业规范、提高律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全面概述。
二、历史沿革1. 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有一些类似于“义务辩护人”的人物,如清末民初时期的“义和团辩士”、“抗日英雄”等。
此外,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律师条例》,但并未得到广泛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并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律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组织法》等。
三、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1.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我国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独立法人制,即事务所与注册登记机关签订独立的登记协议,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利。
在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由所长或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我国律师行业实行自律机制,即由中国律师协会和各地方律师协会组织自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权益、提高律师素质等。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渠道。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咨询、服务等,从而提高了律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1. 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监管手段单一等。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律师管理模式。
2. 律师执业环境不够良好在某些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够良好,如办公场所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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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浅析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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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来源:新浪
【摘要】在律师管理体制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奉行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体现自治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结合。
在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中,司法机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本文在分析这一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改革的方向,细化、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自治国家管理管理体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奉行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两类机构相结合的模式,主要是体现自治管理与国家管理的结合。
律师作为自由法律执业者,一方面律师执业的根本条件在于独立自主的执业环境,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要求律师管理要实行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律师协会自治管理。
另一方面,行业自治管理并非完全排除国家的司法性质管理。
因为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国家的一般职能,律师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而且国家司法行政管理有助于对律师行业的总体控制,防止律师行业内部垄断利益的形成。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到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自治管理相结合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旧律师制度,解除了旧律师组织。
当时的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所属人员均为国家行政人员,律师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全国没有统一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组成部门代表政府对律师进行行政性管理。
这种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一直延续到了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才有所改变。
1993年,国务院提出了律师体制的改革方向是要建立律师协会自治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自此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开始由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向“两结合”体
制的发展。
1996年5月我国通过的第一部《律师法》中再次肯定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大部分具体的管理权限仍然保留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手中,“两结合”体制中律师行业自治管理的权利没有太多的突破。
《律师法》通过以来,律师也进一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律师人数,律师协会的规模逐步扩大,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
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部进一步加快了向“两结合”体制转轨的步伐,开始注重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方式的转变,逐步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管理权力。
二、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司法行政机关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律师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在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有了初步的规定,体现出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但这种体制仍然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协会仅仅发挥微弱的辅助作用。
具体看来,司法行政机关享有一系列律师管理权力:监督,指导权,
惩戒权,律师资格授予权,律师管理法制定权,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对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具体事务的管理权限。
这些管理权限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体制中所处的绝对主导地位,律师管理内容中的绝的多数权力均由司法行政机关享有,留给律协的管理空间就大大缩小了。
(二)律师协会的辅助管理地位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对会员的管理。
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律师协会的调解纠纷和服务性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协其他方面的权力。
实践中,在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上,无论从人事还是从职能发挥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律师协会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辅助性机构。
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司法
行政机关绝对领导下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仅仅享有微弱的行业管理权能,即行政管理过多,行业自治管理不足。
这也说明了1993年提出的以“两结合”体制为目标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即“两结合”体制的改革目标尚未实现,依然是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四、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途径
(一)正确处理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1.职责方面
律师协会职责的核心是保护和发展律师行业。
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则应侧重于管理,主要是采用行政方式来指导和监督律师合法执业。
律师协会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既具有交叉的部分,又有对抗的部分。
在监督律师及律师团体(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方面,是交叉的;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方面又是对抗的。
当律师的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包括受到投诉,执业犯罪指控或违纪指控),无论是在公安,检察,法院甚至包括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都应当站在律师或律师团体的一面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甚至可以派
员参与律师所受指控的案件的监督。
2.处罚方面
律师协会惩戒与司法行政处罚应该是有质的区别的。
司法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警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而律师协会惩戒是一种律师行业的内部处分措施,不具有强制性。
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应当以教育和纠正为目的。
律师协会应当以保护律师为宗旨,而不应过分强调惩戒的重要性。
(二)细化,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地位过于强大,而律师协会权能太微弱。
要改变这一现状,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协会行使;律师协会应该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进一步落实“两结合”的管理体制,既有利于国家对律师和行业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调动律师队伍的积极性。
具体说来,律协应在坚持“两结合”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下,律师协会要积极探索适合律师协
会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使律师协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要适应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加强协会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要针对当前律师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规建设,构建一个完整的律师行业的行规体系,加强律师协会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广大律师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促进律师协会的建设,为律师协会的发展和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机构与律师协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联系,完善工作沟通,协商工作机制,齐心协力,齐抓共管,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张书占.略论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州大学报.
陈卫东.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内部机制的运作与完善.中国司法,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