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律师的考勤制度

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律师上班、下班时间的规定,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律师的考勤制度。
一、上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上班时间为9:00-12:00,14:0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息。
2. 律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做好上班准备工作。
3. 律师在上班期间,应保持手机静音,避免影响工作。
二、下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下班时间为18: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2. 律师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三、请假制度1. 律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律师请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律师请假归来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上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加班制度1. 律师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律师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 律师加班期间,应保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了事。
五、考勤记录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考勤记录表,记录律师每天的上班、下班时间,请假、加班等情况。
2. 律师应按时打卡,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如有漏打卡情况,应在当天内补卡。
3. 律师事务所每月对律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1.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律师连续违反考勤制度,给予停职、解聘等处理。
3.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律师的权益。
每位律师都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律师团队的管理,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律师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及休假制度,规范迟到、旷工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具体分为: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2. 根据业务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调整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全体律师。
3. 律师应当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4.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律师需每日到达工作岗位后,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工号密码登录等。
(2)律师签到时应确保考勤系统的正常运作,如遇系统故障,应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并采用备选方式进行签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45至09:15,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15至13:45。
(3)律师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超出签到时间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律师,需在返回工作岗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提供因公外出证明,经核实后,可不视为迟到或旷工。
(2)因公外出期间,律师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接收工作相关信息。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律师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可予以补签。
(2)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超出次数的,按迟到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考勤系统的维护、数据统计、异常情况处理等。
律师制度的由来

律师制度的由来
律师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文明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以下是律师制度的一般演变过程:
古代文明:在古代的文明社会中,由于人们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出现了一些人专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的角色。
例如,古希腊的罗马法制度和古埃及的司法系统都有类似的角色存在。
中世纪公法律师:在中世纪欧洲,由于爵士和贵族阶层逐渐形成,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他们的利益。
这些法律人士通常是独立从事法律活动的人,他们被称为公法律师。
律师行会的出现:在中世纪晚期,律师行会迅速兴起。
这些行会是由律师组成的专业组织,他们通过规定入会要求、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来管理和监督自己的行业。
法律行会的目的是维护律师的权限和权益,提高律师的声望和地位。
近代法律职业:随着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律教育的普及,律师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法律职业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的体系,律师需要通过合法的教育和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他们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服务。
不同国家的律师制度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包括资格要求、执业权限、行业监管等方面。
然而,律师的基本职责仍然是
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他们的权益,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
律师制度汇编(PPT 56张)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 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 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 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 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 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 “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 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 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 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 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 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 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平和正义。律师任务 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由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 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 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 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
律师诚信管理制度

律师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职业行为,弘扬律师职业精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律师职业素养,维护律师行业形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律师职业操守,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律师职业培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行为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律师职业不当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第二章律师基本职责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实于当事人,勤勉尽责,保守律师行业秘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不得从事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加强自我修养,不得参与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诚信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律师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律师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工作档案,记录律师从业情况和行为表现,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诚信考核制度,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岗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机关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
公职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 为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特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2. 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3. 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4. 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义务为公民解答法律咨询问题。
公职律师的任职要求包括:1. 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3.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4. 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5.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公职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法律咨询和服务,他们不属于司法体系,而是属于政府机构的一部分。
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以保证政府机构的决策合法合规。
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 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法律意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2. 参与政府的法律事务处理,如参与合同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3.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代表政府出庭应诉,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4. 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公职律师的工作要求包括:1. 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2.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律师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4. 必须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

律师资格和执业
3、取得途径 (1)国家司法考试 (2)考核授予 程序: 二、律师执业 1、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2、执业证书的申领
律师资格和执业
(1)领取条件 A、具有律师资格 B、在律事务所实习1年 C、品行良好,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颁发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c)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2)统一收费。 (3)不得扰乱律师管理制度。 (4)律师不得诋毁其他律师。 (5)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6)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作了规定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一、职业道德 1、内涵 2、使用对象 (1)律师 (2)律师外的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人,在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五、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者故意)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 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律师无法工作。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的义务 1 对律师的执业限制 2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附(2) 3 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附(3) 4 律师的其他义务 附(4)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 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陷瞒事实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对律师的资格、执业条件和执业范围
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中国律师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
1. 律师资格:中国的律师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颁发。
律师必须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并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
2. 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在执业之前,需要在法律事务所或律师
事务所中完成实习期,并取得实习律师资格。
此外,律师还需要参加
继续教育,保持专业能力。
3. 律师执业范围:中国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代理诉讼、法
律顾问、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等。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在法院、仲裁
机构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出庭辩护。
4. 律师协会:中国设立了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是
律师自律和代表律师权益的机构。
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遵守律
师协会的规章制度。
5. 律师职责和义务:中国律师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律师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
6. 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国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努力提
升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包括推行刑事辩护制度、推广律
师代理诉讼制度等。
总的来说,中国律师制度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章
制度基础上,旨在保障律师合法执业,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律师执业自由度不够、司法保障不充分
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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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
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
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
”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
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
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
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
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
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
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古代讼师是现代
律师的萌芽,但还远不是维权意义上的律师。
“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帮人打官司并从中获利的讼师,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却没有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
”②中国的律师制度虽植于西方,但中国特有的讼师制度势必对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我国近代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缺乏律师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
”③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
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
“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
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
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
”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
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
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又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四.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迎来新时期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有如我国现代国家民主与与法治进步的“晴雨表”。
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的深入人心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的,我国律师制度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历了一个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1996制定的《律师法》的第二次修改。
这次修法,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
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
这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律师业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10 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
修订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判别标准,规范了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通过修订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此次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将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新时期的到来。
”⑤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赵大程说,律师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律师兴,法制兴,特别是在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律师制度更是须臾不可缺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我们加快了国家律师事业发展的步伐。
现在全国的律师去年底的数字已经达到23.5万人,今年有望突破24万,律师工作已经覆盖到了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开放的各个领域。
”⑥
这次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加强对律师制度的重视,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的重视,对于律师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落实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个新时期。
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自觉。
对律师制度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纵观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律师制度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将在机遇与挑战中不断向着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①作者杨金国,《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中国网,2009年4月17日;
②作者付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中律网,2013年11月11日;
③作者熊秋红,《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14页;
④作者周成泓,《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求索报,2013年6月,第53页;
⑤《三问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新华网,2013年11月29日;
⑥《中国律师业迎发展新时期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制度化》,中国网,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