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
GB50156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免费word版)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GB 50156--2002(2006 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 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 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 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126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 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 [1999] 273 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 [2002] 03 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了修订。
加油站施工规范

加油站施工规范一、加油站土建的要求1、站房宜建地上式,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0.2m,层高不应小于3.5m。
地面应铺非燃烧材料.站房距加油机不少于5m.2、安装加油机的高台称“加油岛",加油岛应高出加油停车地坪0.2m,宽度不小于1.2m,加油岛的长度按加油机的安装布局而定,加油岛的两端应为半圆形.加油机的安装位置在土建时应预埋四只M14×130地脚螺栓,在四只地脚螺栓之间建一地坑(见图1),用于引出加油机进油管、电源电缆、接地线、油站电脑控制线等.地坑大小及深浅根据管线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要注意:地坑边缘与地脚螺栓之间距不小于50mm.预埋地脚螺栓应高出加油岛水平面60mm. 3、配电间与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相邻的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配电间不得有工艺管道穿过.所有穿墙的孔沿都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配电间的门、窗应为外开式,且朝向非爆炸危险场所。
低压配电柜可设在站房内.配电柜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加油机的罩棚宜采用混凝土结构,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的遮盖能力应使加油机及操作范围免受雨淋和日光直射。
5、加油站道路及停车场地就采用混凝土材料建造,其厚度根据随的载荷经计算确定,不得采用沥青路面0 6、加油站的出口与进口应分开设置。
车辆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大于6%,道路宽度不宜小于5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二、油罐施工的要求加油站的油罐通常选用金属卧式圆管形油罐,简称卧式油罐。
它由压力容器专业厂生产。
卧式油罐的安装有地上式和地下式两大类.地上式油罐安装在地坪面以上,油罐外不覆土,暴露在空间。
这种安装形式便于维修保养。
油罐外壁,便于直观检查油罐是否渗漏。
但这种油罐受大气温度影响很大,油品蒸发损耗大,使用中的安全度较低。
地下式油罐的优点是:受外界大气温度影响甚小,油品蒸发损耗小;油气不会在油罐周围积聚,比较安全;不占地面空间位置,地面显示宽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6.26•【文号】国税发[1998]100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国税发[199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对国家标准GB50156的商榷

造时 , 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 , 其油罐 、 加油机和通气管管 口
与站外建 、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仍不能满 足本规 范第 40 4 . . 条
的执行过 程 中, 发现 了很 多 迷惑 之 处 或矛 盾 之处 , 得 与 值
要求 时 , 则加油站 的汽 油罐应加装防爆装 置。也就是说汽油 ”
p ∞ 6 e 。 £,te e t l itn e rq i me t rb e f ri s l n h a ̄c d vc s n ts it o. f h rvso so te l v c s h xt a d sa c e u r nsp o lmsat n t l gteb / l e ie ,t o t c i t o t ep o iin n h m' l e e ai " r p s i tkn f s i d,i a o a trig p ito fr r v n in s a eb t e nfcl i i h a tt n,n tce rf ep e e t itn eb t e nt e r n f l a t o , f e p e t p c e w e a i t nt e gs sai i n s n i e o ie s o o la i r v n i d s c ew e h r n o a
秀的国家标准之一 , 为规范我国境 内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建设 和安全储存经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 是 , 笔者在该标 准长期
述矛 盾 问题 。 2 早 建 加 油 站 防 火 间 距 不 够 的 问题
G 5 16 02 4 0 4 B05 —20 第 . .A条“ 按原 国家标准< 小型石油 库及汽车加油站设 计规 范) B O5 G S 16—9 建设 的加油站在改 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GB 50156--2002(2006 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 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 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 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126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 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 [1999] 273 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 [2002] 03 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了修订。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50156-92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甲类 生产 厂房
甲料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
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 明火
火等级
或散
发火
一、
花的
三 二
四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主要 次要
50 级以
一个油罐 甲、乙类油 下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区总容量 品
51~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 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
加油站规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4.0.4A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 3001执行。
站内安全设施的防火距离(2006版)
注:①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埋地油罐罐间距0.5m)
②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其他建、构筑物系指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③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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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设计规范GB 50156-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油罐区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六节消防设施第七节含油污水处理第八节电气装置第三章汽车加油站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第二节总平面布属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第四节油罐第五节管线第六节消防措施第七节给水排水第八节电气设置第九节采暖通风附录一计算间距的起算点附录二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定。
表2.1.5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定。
表2.1.6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 的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2.2.1条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钢油罐。
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减少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 的卧式罐,可减少50%。
②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一侧的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两者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与卸油泵房毗邻的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与没有卸油站台的桶装油品库房的间距,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第2.2.2条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油罐区第2.3.1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
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
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汽车装卸油设施第2.4.1条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车间供油站第2.5.1条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
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 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表2.5.5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6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
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第2.5.7条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第六节消防设施第2.6.1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适合并设置。
第2.6.2条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
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 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
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3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
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
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