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免费word版)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GB 50156--2002(2006 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 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 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 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126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 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 [1999] 273 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 [2002] 03 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了修订。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
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小型石油库第一节库址选择第2.1.1条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表2.1.5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
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最新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最新版)1 总则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山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
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难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一般规定3、0、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所用天然气现在基本上是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利用市区已建供气管网时,由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气量较大,且是间断用气,所以要求设站或引气时不要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本规范允许汽车加油站和汽车加气(LPG、CNG)站合建。
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
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
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利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LPG加气站和CNG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3、0、3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
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二个等级。
与1992年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各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这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所做的调整。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GB 50156--2002(2006 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9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0.5、3.0.7、4.0.4、4.0.5、4.0.6、4.0.7、 5.0.8、6.1.2、6.1.2A、7.1.4(1、2、3、4)、7.4.1、7.4.3、7.4.4、 8.5.2、8.6.2、9.0.10、12.2.2(1、2、3)、12.2.11、12.5.2、12.5.4、 12.5.8、12.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126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 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 [1999] 273 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 [2002] 03 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 50156-92 进行了修订。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50156-92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甲类 生产 厂房
甲料 物品 库房
乙、丙、、丁、戊类生
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 明火
火等级
或散
发火
一、
花的
三 二
四
地点
厂内 铁路
厂内道路 主要 次要
50 级以
一个油罐 甲、乙类油 下
25 25 12 15
20
25 25 15 10
区总容量 品
51~200 25 25 15 20
25
30 25 15 10
201~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 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 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 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的存油
加油站规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4.0.4A按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 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防爆装置。
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 3001执行。
站内安全设施的防火距离(2006版)
注:①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埋地油罐罐间距0.5m)
②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其他建、构筑物系指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③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为了确保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这些规范确保了设施提供的石油储存和加油服务符合各种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方面的要求。
1.布局设计规范
-应远离居民区、消防水源和燃烧物存储区
-油罐及加油机应独立布置,保持合适的车辆流动距离
-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通道,以方便车辆进出加油站
-应安置灭火器、紧急通信设备和喷淋系统等应急设备
-应保证消防车辆能够进入和操作周围区域
2.安全设计规范
-应选用符合规范和认证机构要求的油罐和配件
-应使用专业设计和施工团队,以确保工程质量
-应安装可靠的泄露探测系统,并设定报警机制
-应实施防止油品污染地下水的设计措施,如防渗漏层和看管井等
-应有适当的防雷、防爆和防火设备
-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建立健全的维护记录
3.环境设计规范
-应采用合适的设备和技术措施,以减少噪音和振动
-应设计排水系统,确保污水和雨水的正确处理和排放
-应建立废弃物的分类和处理系统,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
-应设立适当的标志
4.卫生设计规范
-应安装合适的卫生设施,如厕所和洗手池等
-应有定期清洁和消毒的计划
-应保证工作人员接受必要的卫生教育和培训
-应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卫生安全
总结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的设计规范涵盖了布局、安全、环境和卫生等多个方面。
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也保护了周边环境和用户的权益。
设计人员和运营者应积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范,以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条文说明)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汽车加油加气站属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
本条提山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汽车加油加气站时,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站的可能性,故本规范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及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工程设计。
1.0.3 加油加气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加油加气站特有的问题。
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难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一般规定3.0.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气母站)所用天然气现在基本上是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利用市区已建供气管网时,由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气量较大,且是间断用气,所以要求设站或引气时不要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本规范允许汽车加油站和汽车加气(LPG、CNG)站合建。
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
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
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利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LPG加气站和CNG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范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3.0.3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
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二个等级。
与1992年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增加了各级加油站的油罐总容积,这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所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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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未知来源:未知[[图2.8.6-7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2.8.6-8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汽车加油站第一节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第3.1.1条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
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
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表3.1.4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注: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的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与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减少50 %。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 2的规定。
表3.2.2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m)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站房与加油岛第3.3.1条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油罐第3.4.1条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第3.4.2条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
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
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
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五节管线第3.5.1条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
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
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
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
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消防设施第3.6.1条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
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台设置。
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给水排水第3.7.1条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
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应设沉泥段。
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清洗油罐的含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电气装置第3.8.1条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
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
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敷设。
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