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张蓬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3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审理法官】蒋明文马红科向星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当事人】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蕊【当事人-个人】张蕊【当事人-公司】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宏【代理律所】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蜀道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张蕊【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蜀道行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张蕊支付工资35167元;2.张蕊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蜀道行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张蕊支付工资35167元;2.张蕊是否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小平、陈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小平、陈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07民辖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柯小梅熊昌波梅晓凌【审理法官】柯小梅熊昌波梅晓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个人】汪小平陈森林【当事人-公司】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美艳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美艳【代理律所】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门市广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汪小平;陈森林【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借条》中约定“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结合《借条》其他约定及本案其他证据,并无法确定具体的借条签订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故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汪小平起诉请求陈森林偿还借款,广泰公司对陈森林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汪小平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汪小平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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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周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晨;周涵【当事人】陈晨周涵【当事人-个人】陈晨周涵【代理律师/律所】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吴平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杨政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毅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吴平堃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杨政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毅吴平堃杨政【代理律所】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晨;周涵【本院观点】对于陈晨提交的证据一,结合转账记录,能证明陈晨向周涵转款的事实,但是否能证明陈晨主张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本院将在实体认定中一并阐述;对证据二,双方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否能证明陈晨的目的,本院将在实体认定中一并阐述;对于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达到陈晨的证明目的;对于证据四、五,仅为陈晨的个人陈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案涉争议焦点问题在于陈晨与周涵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陈晨出示《借条》复印件,印证周涵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周涵虽认为款项的性质是双方共同经营及投资,但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持异议,说明双方就陈晨主张的6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陈晨提交的微信聊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焦点问题在于陈晨与周涵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一、陈晨主张要求周涵归还65万元款项的性质,本院认为,陈晨出示《借条》复印件,印证周涵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周涵虽认为款项的性质是双方共同经营及投资,但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持异议,说明双方就陈晨主张的6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陈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反映周涵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进一步印证周涵对向陈晨借款事实的确认,故在周涵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晨对前述债权予以放弃的情况下,陈晨有权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周涵承担归还该部分借款的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波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波【当事人-公司】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云翔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翔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宋曦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云翔宋曦【代理律所】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波【被告】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2.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3.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起诉发生的诉讼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2.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3.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起诉发生的诉讼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否支持。
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仲裁时效期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罗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19)吉01民终3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宇王卓王君伟肖瑶刘畅高心高云燕【审理法官】郭宇王卓王君伟肖瑶刘畅高心高云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当事人】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当事人-个人】罗璇【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代理律师/律所】王光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马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原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马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原野马玥【代理律所】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本院观点】关于工行兴城支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行兴城支行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顾娜违规私售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佣金,其行为并未获得银行授权,所获利益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属个人行为而不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工行兴城支行的主张及罗璇的相关陈述,罗璇曾在工商银行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包括正常理财产品及本次飞单产品,其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购买本次飞单产品并未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同时根据当事人所举相关证据可知,其购买飞单理财产品所签署的现有文件与在其在工商银行购买正常理财产品签署的文件、流程等均存在很大差异,亦未对接收款项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查证,且本次飞单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正常理财产品高出许多,顾娜在刑事案件中亦陈述,客户关心的就是本金保证及高回报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