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债券基金部[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的通知(债券基金部[2008]71号)各市场参与者: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投资者,可直接成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但应向本所会员部申请取得固定收益平台数字证书,并补签《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
二、固定收益平台现仍处于试运行期间,其中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在试运行期间,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不计入本所各类指数。
三、平台试运行期间,《暂行规定》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27日起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上证债字〔2007〕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大宗交易业务迁移至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大宗交易业务迁移至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0.15•【文号】上证函〔2021〕1708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债券大宗交易业务迁移至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通知上证函〔2021〕170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债券交易基础设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大宗交易业务将自2021年10月18日(含)起从综合业务平台迁移至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开展安排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债券(含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大宗交易相关功能下线,综合业务平台不再接受债券大宗交易申报。
在本所上市挂牌的债券的大宗交易意向申报与成交申报可向本所固定收益平台提交。
其中,债券成交申报以指定对手方交易方式开展。
二、交易安排固定收益平台债券大宗交易业务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债券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平台每个交易日接受债券大宗交易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30;接受债券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15:00-15:30。
债券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债券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可转债的大宗交易按照《关于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开展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业务的通知》(上证函〔2021〕1618号)的相关规定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使用流程

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使用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详解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平台操作流程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平台,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效、安全的债券交易环境。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
小编希望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转让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出于多种原因,在股票、债权市场中发行人申请债权挂牌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对此有一套详细的办法规定,沪市中相关办法主要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来执行,以实现监管、避免风险与漏洞。
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讲述其中转让服务的相关条款,供大家参考。
一、挂牌转让
挂牌转让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公开进行的转让或交易。
它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公司必须是依法上市的公司,股票必须是依法上市公司依法公开交易的股票,如国家股、法人股不许挂牌交易,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转配股要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社会公众股后才可以挂牌交易;
交易必须公开进行;
交易价格采取集中竞价方式,集中竞价是指两个以上买方和两个以上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交易的价格,当买方中的人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提。
证券交易表格

1) 1986.8,沈阳,企业债券转让业务2) 1986.9,上海,股票柜台买卖业务3) 1990.12.19沪、1991.7.3深交易市场开业4) 1992年初,上海B 股5) 1999.7.1《证券法》实施6) 2004.5,中小板7) 2005.4底,股改试点启动8)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9) 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10) 2002年底,启动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11) 2001. 6.12,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12.27,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12) 2007.4.2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3) 2005.10,修订《证券法》取消了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14) 2006.1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15) 1998.4.1,上海证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16) 2002.5.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A 、B 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7) 2003.5.8,《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 2006.1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9) 2007.7.25,《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1. 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 注资5000万元以上,从业15人以上3) 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 注资1亿元以上,多项业务5亿元以上 从业50人以上71.1.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条规定1)《证券法》205条:客户资金不足而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2)《证券法》208条: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3)《证券法》210条: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赔偿客户4)《证券法》219条: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30-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10万元罚款5)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产品销售活动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6)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②朱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③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④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⑤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⑥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⑦未按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⑧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0-5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两便人,1-5万元罚款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③等4条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祟证券人证书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条,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纠正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许可。
2024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二篇)

2024年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甲方:上海*券交易所乙方: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丙方:_____为保障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应当遵守《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本协议及甲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丙方参与固定收益平台各类证券交易的结算,应当遵守《中国*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本协议、乙方的其他规定以及丙方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时,于固定收益平台当日现券交易结束后,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实行隔夜回购,自动就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四条丙方签署本协议,即为明确授权甲方、乙方将其证券账户内的国债(包括交易商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自动作为《上海*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现券除外。
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不参与隔夜回购。
第五条固定收益平台于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时,统计当日各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的交易商授权证券账户中国债的持有净额,以及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不足的数额。
对于该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台将自动以匿名、零利率、一个交易日到期为条件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
丙方授权证券账户内的国债,按照数量从大到小的顺序作为补券券源。
第六条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交收”,两次结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净额担保交收。
第七条丙方如为一级交易商,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其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券源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丙方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10.07•【文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O八年十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不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本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逐笔全额DVP方式完成结算,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
净额结算的具体标准由本公司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三条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与证券登记第五条交易商参与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的,应当使用其上海市场A股自营或机构证券账户。
第六条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依据证券交收结果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证券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质押、协助司法冻结等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章交易商之间交易的净额结算第八条对符合本公司净额结算标准的交易商之间交易,交易商自身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商自身不具有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应当委托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通过该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本公司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07-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收益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以下简称“本平台”)试行期间的交易行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指交易商之间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本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应确保协议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基于真实交易情况发送相关成交申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取得本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一级交易商,指经本所核准,在本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第五条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应当签署《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见附件),并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本平台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本所申请交易商资格:(一)依法可参加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二)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设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五)最近两年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本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机构,不得申请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已经签署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本所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一)取得本平台交易商资格;(二)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三)具备做市能力;(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五)具有较强的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研究能力;(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政部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优先取得一级交易商资格。
其他机构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的,本所可参照上述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条交易商申请一级交易商资格时,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三)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部门及人员情况说明;(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两年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的报告;(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并报本所确认。
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本所定期对可以做市的具体基准国债进行公告。
一级交易商如终止对特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做市,应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在本所同意前仍应履行做市义务。
第十二条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确定专用证券账户,并将其报备本所。
第十三条一级交易商在本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其他交易商就特定固定收益证券向为其做市的一级交易商提出询价的,该一级交易商应在接到询价后20分钟内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级交易商可暂不履行报价义务:(一)所做市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价格出现短时剧烈波动;(二)市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而难以获得做市的固定收益证券;(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无法正常报价;(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一级交易商按前款规定暂不履行报价义务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上述情况消除后,一级交易商应及时继续履行报价义务。
第十六条本所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一级交易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一级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交易商的资格条件;(二)不履行规定的做市义务;(三)因严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四)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严重违约行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所正式暂停或终止一级交易商的资格前,其仍应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第十八条本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4:00。
第十九条交易商参加本平台交易前,应通过本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交易商在本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本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本所商中国结算确定该额度,并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
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本平台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
第二十三条本平台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X(1±10%);其中的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第二十四条本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第二十五条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本平台对确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
买卖报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经本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
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价的交易商于20分钟内确认的,经本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原报价自动取消。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第二十六条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价。
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本平台即确认成交; 20分钟内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
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报价。
第二十七条交易商的买卖申报经本平台确认成交后,本平台即依序提供成交结果。
本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
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本平台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方名称。
第二十八条本平台挂牌的、可作为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质押券的固定收益证券,其质押券的提交和转回可通过本平台申报。
一级交易商通过本平台提交的质押券,当日可用于集中竞价交易中的回购交易。
其他交易商通过本平台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可于提交成功的下一交易日用于回购交易。
交易商通过本平台申报转回的质押券,当日不得卖出,但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时除外。
第四章隔夜回购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隔夜回购,指交易商将持有的国债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下一交易日(即到期日),再由卖方以本办法规定的价格向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当日可用于交收的国债出现不足的,本所将根据《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主协议》中的相关授权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本平台自动实行隔夜回购,以对该不足部分进行补券。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在本平台注册的证券账户内的国债作为前条规定的隔夜回购中的补券券源,但当日已经申报作为质押券的国债除外。
交易商可申报其特定证券账户内的国债不作为补券券源。
每日现券交易结束后,本平台统计当日各授权出借国债的交易商证券账户内相应单只国债的可出借数量(包括账户内存量国债和当日净买入的国债),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前款规定的补券券源。
第三十二条国债付息登记日,本平台不对一级交易商做市证券账户内的不足部分通过隔夜回购进行补券处理,一级交易商应在此前自行补足相应国债。
第三十三条隔夜回购的期限为1天。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即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隔夜回购到期日,原卖方所购回的国债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四条隔夜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其初次清算价格为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参考价格(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到期清算价格与初次清算价格相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本所对本平台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则给予处罚,直至暂停或终止其交易商、一级交易商资格。
第三十七条中国结算对严重违反其业务规则的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可以提请本所限制其交易。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牌或停市:(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已成交的交易,如存在重大差错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相关交易商可协商处理,并将协商结果报本所认可。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具有交易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本平台进行质押券提交或转回申报。
客户申报提交的回购质押券,可于下一交易日用于集中竞价交易中的回购交易。
第四十一条交易商对于自营的账户中持有的、在本平台挂牌的固定收益证券可以通过本平台进行转托管申报。
第四十二条本平台的交易试行期间,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告。
本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试行期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