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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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社会工作者协会

、、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住所:本会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 市内,办公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会是由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四条本会宗旨: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

第五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倡导优质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为各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第九条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接受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组织行业评比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社工行业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第十五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社会工作实务水平。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第十七条承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会员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第二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遵照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工作“1+7”文件精神,专业社会工作者无需申请,经登记成为

本会会员。

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提交的材料: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

(三)秘书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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