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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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1990年1月1日发布)-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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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统制字〔1990〕1号)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一)津贴。

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工资总额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取的全部工资收入的总和。

在中国,劳动法对工资总额的组成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岗位与工资级别确定的基本工资水平。

基本工资的范围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实力来确定,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用来奖励劳动者在工作中取得的优异业绩的一种报酬形式。

绩效工资的组成一般由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企业业绩等因素来决定。

具体的范围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性和员工的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三、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用来补充劳动者工资的一种额外福利,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餐补、住房补贴等。

津贴和补贴的具体范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但应保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四、奖金和福利:奖金和福利是一种额外的报酬,用来表彰和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和贡献。

例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等。

奖金和福利的范围通常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来决定。

五、加班费和补偿费用:加班费和补偿费用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而发放的额外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可给予补偿休息或经济补偿处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和支付的福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具体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和企业福利制度来决定。

以上是对工资总额组成的一些具体范围的解释,实际上,工资总额的组成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实力来确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并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时需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事项名称:企业经济性裁减⼈员⼆、事项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条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区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次性裁减⼈数在20⼈以下的企业。

四、办理条件:企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员五、提交资料:(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员的报告;(2)法院宣布企业进⼊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3)企业裁减⼈员⽅案;(4)⼯会或全体职⼯对裁减⼈员的意见;(5)《被裁减职⼯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花名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费⽤:⽆七、办理时限:15个⼯作⽇⼋、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九、业务受理部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事务受理中⼼(社保⼤厦6层)⼗、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外⼤街1号海淀社保⼤厦(北太平庄桥西南⾓)⼗⼀、办公时间:周⼀⾄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071188-8618⼗三、业务流程: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发布单位】国家统计局【发布⽂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期】1990-01-01【⽣效⽇期】199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30⽇国务院批准1990年1⽉1⽇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统⼀⼯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资进⾏统⼀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的⼯资收⼊,制定本规定。

第⼆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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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全文(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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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标 签】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摘自《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

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

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

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

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摘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c)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

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

(d)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e)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f)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g)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

(h)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i)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j)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

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k)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

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l)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2010年1月23日起执行) (m)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

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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