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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答1. 可以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一.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

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条例】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分析】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产品质量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实践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产品质量法》。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实践意义。

案例背景:某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洗衣机"的新产品,声称能够智能控制洗衣的水温、时间和洗涤剂的使用量,备受消费者关注。

然而,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多起关于该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反映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这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与产品性质、性能相适应的质量保证。

也就是说,生产者有义务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以下责任:1. 退换货: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退换货物。

2. 维修、更换、重做:如果产品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重做。

3. 赔偿损失:如果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我们的案例中,由于洗衣机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生产者进行退换货,还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案例结论:该电器公司在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时,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公司应承担退换货的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公司应迅速响应消费者的维修和更换需求,并提供充分的售后服务。

最后,面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公司应及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产品质量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实践意义。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保修期与产品质量安全期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求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 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 全使用期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总经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谓保 修期是指该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 免费退货、换货、修理。超过保修期后,产品质量出现故障, 厂家来维修是需要收费的。这里并不是指超过保修期因产品质 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赔偿。只要该产品是在安全使 用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应该承 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产品责任事故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的,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对这起质量事故承担责任。
究竟何为产品
李某新购一处楼房,装修完毕入住不久,即发现墙壁有裂缝, 且与日俱长,遂请开发商来看,遭拒。李某无奈向技术监督 局投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李某将 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受理后,发现另有一案与此相关正在审理中,该栋楼房 在建筑过程中,因塑钢窗在安装过程中突然断裂,致使安装 工人周某、钱某等四人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 定,该塑钢窗质量不合格,为索要医疗费用,周某等将开发 商告上法庭。 对于这两宗案件,开发商认为因属于建筑工程,不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 思考:开发商的观点对吗?

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对实际损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瑕疵责任不 要求实际损害。 2、性质不同——瑕疵责任基于合同而产生,是 一种合同责任,只适合于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而产品责任则是一种侵权责任,不一定适用于直接 的合同双方。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案,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产品质量法案案例,探讨法案的背景、目的、实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1. 案例背景在过去的几年中,某国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低质量和不安全的电子产品。

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易燃、易爆等,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并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法案。

2. 法案目的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强制性认证、质量抽查、生产监管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3. 法案内容(1)强制性认证:要求所有销售在该国市场上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的检测和审核。

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2)质量抽查: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通过随机抽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不合格产品并进行相应处罚,迫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3)举报奖励: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

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对经核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增强消费者监督的积极性,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打击力度。

(4)加强生产监管: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4. 实施情况及成效该法案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经过强制性认证和质量抽查,市场上流通的低质量和不安全产品大幅减少。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得到保证,安全风险大幅降低。

其次,举报奖励机制的引入,使消费者更加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质量水平。

此外,企业也因此意识到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主动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内部管理,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5. 总结与展望产品质量法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6月10日,某省某市一家知名超市发生了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严重伤害事件。

当日下午2点,消费者小张在超市购买了一瓶装满果汁的玻璃瓶,回到家中享用。

然而,就在他打开玻璃瓶时,突然发生了爆炸,导致小张右手和脸部严重烧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事件发展:2010年6月10日中午,该知名超市从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含有果汁的玻璃瓶,并将其摆放在特殊商品区。

这批玻璃瓶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1日,由A玻璃制品公司生产。

据调查,A公司是一家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大型玻璃制品企业。

然而,在该超市上架销售之前并未进行任何产品质量检查。

事发当日,小张在购买果汁玻璃瓶时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回家后,按照常规动作打开瓶盖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他受伤。

据小张家属描述,玻璃瓶爆炸时发出一声巨响,碎片四溅,其中一片玻璃片刺入了他的右手,导致严重出血。

小张家属对超市和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

法律分析:针对此案,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问题:1.产品责任法是否适用:根据2010年4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厂商在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改正或下架销售。

超市作为销售者也有责任在销售前检验产品质量。

2.供应商的责任:玻璃瓶由A公司生产,因此A公司的制造工艺、质量管理以及产品检验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需要进行调查。

3.超市的责任:超市是否有义务在售卖玻璃瓶之前对其进行质量把关和检测。

4.产品缺陷:需要对玻璃瓶的材质和制造瑕疵进行诊断,以确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

律师的点评:此案涉及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原告家属诉求合理,超市和A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超市没有对从供应商处采购的玻璃瓶进行任何质量把关,未尽到合理的检测义务。

超市作为销售者,在出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A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应该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材料选择、工艺流程和产品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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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年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两轮摩托车一辆。

2000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GB7258—1997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1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题: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可以。

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案例二:
李某今年初买了一台彩电,其父亲不同意,要他退货。

李某嫌麻烦,便将彩电卖给了邻居王某。

一个星期后,电视机爆炸,正巧李某在场,李某和王某都被炸伤。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理由是李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问题;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王某。

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

问题: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
2.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
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销售者主体资格,王某也不是侵权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李某不能向王某要求赔偿,王某也不能向李某要求赔偿,此案的受害人应向销售电视机的商店或电视机厂家索赔。

案例三:
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赔偿责任和及时告知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5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因此,丙、丁、戊三家商场应对购买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然后可依法向甲公司或乙公司追偿。

2.应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乙公司是该批食品的生产者,应满足三家商场的追偿要求,然后可以依法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

3.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甲公司应对真空食品袋的质量负责,并对其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按照该法第40条的规定,满足乙公司及丙、丁、戊三家商场的追偿请求。

案例四: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

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又未明确地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案例五:
丁某于199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

199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

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用品厂要求赔偿。

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199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

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不成立。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内间,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厂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六:
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

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

”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气筒确实存在缺陷,但该气筒只是机械厂的样品,未投入流通,刘某并非消费者或用户,因此,气筒因缺陷造成刘某的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解决,而应依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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