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新中国税收大事记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 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 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 简化税制, 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 (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 不能再加, 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
(2) 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
(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 不使其降得过低。
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 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
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 等。
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
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
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 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产销关系和税收原则, 并作出决议报告政务院。
1950年1月1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
1月20日政务院批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
对盐税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3月12政务院公布了这一《决定》。
1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1949年度合作社征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月27日政务院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准许海关总署于新海关税则未规定之前, 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 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 , 但某些方面须经政务院订正。
此次政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税暂行条例》与《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等法规。
棱镜思维筹划

1、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2、税制要素的内容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其中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和税率为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了税收法宝原则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3车船税、4增值税、5消费税、6营业税7资源税、8土地增值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房产税、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车辆购置税、13印花税、14契税、15耕地占用税、16烟叶税、17关税、18船舶吨税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残疾人保障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棱镜思维筹划主要包括转化技术、拆分技术、捆绑技术、搭桥技术、两点一线技术、权变技术。
4、无边界管理是近年来出现在企业管理中的概念,即在企业管理中要打破部门和级别的界限,按照市场的要求,将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的管理。
换句话说就是打破原有的企业中森严的等级,以及沟通与交流的各种边界,依靠一种扁平化的组织模式和无边界的沟通方式,走上了灵活主动、不拘一格的发展之路。
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是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
在短短20年间,这位商界传奇人物使GE的市场资本增长30多倍,达到了4500亿美元,排名从世界第10提升到第1。
他所推行的“六西格玛”标准、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几乎重新定义了现代企业。
中国现行18个税种仅3个经人大立法3个人大立法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船舶吨税如何算

船舶吨税如何算众所周知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进出中国港⼝的国际航⾏船舶征收的⼀种税。
其征收税款主要⽤于港⼝建设维护及海上⼲线公⽤航标的建设维护。
那么船舶吨税如何算呢?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是如何的呢?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吨税如何算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期确定累进税额标准,分为⼀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
具体船舶吨税税额标准为:⼀般税额标准,适⽤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机动船从30吨以下⾄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1.05元。
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
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机动船从30吨以下⾄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0.75元。
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机动船从50吨⾄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0.4元。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的不同,分别适⽤⼀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纳税义务发⽣时间:吨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境内港⼝的“当⽇”。
(3)纳税期限①应税船舶负责⼈应当⾃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起“15⽇”内向指定银⾏缴清税款。
②纳税⼈未按期缴清税款的,⾃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
(4)多退少补①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起1年内,补征税款。
②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应当缴纳税款之⽇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应当缴纳税款之⽇起按⽇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5c78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贷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我国海事经济,促进船舶航行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由本国内河,湖泊,海道和外洋的船舶根据本法受税。
第三条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组织,个体经营者以及拥有自有船舶的个人,都需要支付船舶吨税。
第二章税种第四条全国统一实施船舶吨税,具体税目,税率及税收范围,由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第五条根据船舶状况,国家税收管理机关可以设置暂时性的减免措施。
第三章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和缴纳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期按照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登记缴纳船舶吨税。
第七条未按时缴纳船舶吨税,有权拖欠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拖欠税款的手续,并缴纳拖欠税款,情节特别轻的,由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给予减免,情节重的,依法追缴拖欠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及税务机关要求,将实缴船舶吨税款存入国家设立的专用账户,自行办理存款手续。
第九条非法扣押,拒交或违规抵扣,因纳税义务人未按时缴纳船舶吨税款所造成的损失,由不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审查和稽核第十条税务机关享有审查本法规定的税款的权利。
为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及状况,提供数据,以便检查及验收。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享有稽核本法规定的税款的权利。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向自己提供有关资料,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稽核了解有关情况,并对查明的不当征税行为给予处罚。
第六章违约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支付船舶吨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清偿的额外支出,滞纳金,利息及惩罚性款将其加入到税款中。
第十三条年度缴清船舶吨税款的,可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本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及新加坡航运企业船舶登记注册和经营税费比较

中国及新加坡航运企业船舶登记注册和经营税费比较作者:周玉会来源:《水运管理》2017年第03期【摘要】为更有针对性地出台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注册政策,通过对比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等地的船舶登记制度,分析船舶入籍和运营成本,说明船舶登记、经营的优势和劣势。
通过对比发现,我国与较多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互免协定,能有效规避国际航运收入双重纳税的风险,但在船舶注册、保有、经营中面临较重税赋成本。
因此,我国需借鉴其他航运国家和地区鼓励航运事业发展的经验,优化和完善吸引船舶回国登记、船舶经营等政策,促进我国航运企业在持续低迷的航运市场中做强,助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
【关键词】航运企业;特案免税登记;船舶登记1 各地船舶登记制度对比1.1 中国大陆船舶登记制度我国船舶登记制度较为严格,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登记作了详细规范,对于经营船舶登记要求如下:(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经营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现有船舶登记制度基础上,2007年原交通部颁布了《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对满足一定条件的船舶免征9%的进口关税和17%的进口增值税。
《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修正发布:2018-10-26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7修正)正文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二)船舶吨位证明。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法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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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
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