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网约车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贺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9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建设,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贺政办发〔2017〕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9日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建设“生态贺州·长寿胜地”,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创新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模式,鼓励通过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探索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路径。
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带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交办运〔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网约车监管平台综合方案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方案目录1.系统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项目背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系统建设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系统性能的基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系统建设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系统建设根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系统应用架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互联网申报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注册账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贺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2016年5月30日贺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及全区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转型跨越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思路以培育经济发展新业态、新动力、新优势为宗旨,加强电子商务规划引导和统筹推进,优化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和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普及,促进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构建三次产业齐全、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电子商务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
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2.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
加强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
3.坚持传统应用与模式创新相结合。
鼓励引导企业高度关注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和重大产业变革,加快电子商务技术及模式创新。
4.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贺政办发〔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贺州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要求(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国家推进“一带一路”战略要求,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释放信息资源潜力为核心,做好互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结合当地产业的优势以及地方特色,实现互联网与产业间的融合,不断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促进电子化管理,实现各领域深度融合,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将贺州打造成互联网信息“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分别在主要行业领域建立一批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形成一批行业数据库,成立一批行业产业合作联盟。
各行业业务服务实现优质提升,行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建立互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健全互联网经济圈。
到2025年,在原有的基础上培育一批“互联网+”龙头企业。
力争将我市建成以“互联网+”为中心,各个行业、地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创新型新高地。
贺州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贺州共享单车整治方案引言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喜爱和欢迎。
然而,随着共享单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乱停乱放、损毁严重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贺州市决定推出共享单车整治方案,对共享单车进行规范管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城市的整洁有序。
目标贺州共享单车整治方案的主要目标是:1.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位置,避免乱停乱放现象;2.加强共享单车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损毁情况;3.提高共享单车的利用效率,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务;4.增强市民对共享单车的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
方案细节1. 制定停放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位置将按照以下规范进行:•公共停车场:共享单车可停放在指定的公共停车场,应有明显的停车标识;•自行车停放区:设立共享单车专用停放区,避免乱停乱放;•道路边缘:允许在道路边缘停放,但不能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
2. 加强维护和管理为保证共享单车的正常使用和延长寿命,需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工作:•维修团队:成立专业的共享单车维修团队,及时修复损坏的共享单车;•定期检查:定期对共享单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损措施:加装防盗装置和防破坏设备,减少共享单车的损坏情况。
3. 完善租借流程为提高共享单车的利用效率和用户体验,将完善租借流程:•APP租借:用户可通过手机APP进行租借和归还操作,方便快捷;•付费方式:支持多种付费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优惠措施:鼓励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可设置积分系统和折扣活动。
4.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共享单车的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宣传栏牌:在重点区域设置宣传栏牌,宣传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社区活动:组织共享单车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的文明出行意识;•安全提示:在共享单车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提醒用户注意安全。
实施计划为保证贺州共享单车整治方案的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实施计划:1.编制方案:在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共享单车整治方案,明确方案的要点和细节;2.设立停放区:在三个月内,设立共享单车专用停放区,覆盖城区和主要市场、商圈;3.组建维修团队:在六个月内,组建专业的共享单车维修团队,进行维修和养护工作;4.宣传推广:在整治方案实施的同时,进行相关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市民的认知度和支持率。
网约车平台运营的管理

网约车平台运营的管理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针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管理,必须重视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以提升用户体验和平台的竞争力。
本文将从业务管理、司机管理、用户管理和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探讨网约车平台运营的管理问题。
业务管理行业规范网约车平台应严格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平台应明确网约车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车辆的准入标准,确保司机和车辆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车辆调度车辆调度是网约车平台运营的重要环节之一。
平台应采用智能调度系统,根据乘客需求和司机位置等信息,合理安排车辆和乘客的匹配,以提高订单完成率和用户满意度。
价格管理网约车平台应合理制定价格机制,考虑到市场供需变动和乘客出行需求,以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
平台还应提供公开透明的价格计算方式,让乘客了解费用的构成,避免乘客因价格变化等原因产生矛盾。
司机管理司机招募与审核网约车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司机招募和审核系统。
招募方面,平台应通过多种途径吸引合格的司机加入平台。
审核方面,平台要求司机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司机的身份和品行符合平台要求。
司机培训与评估平台应为新加入的司机提供全面的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服务技巧和客户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司机的服务水平。
同时,平台还应定期对司机进行评估和监督,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司机提供优质的服务。
司机福利和关怀为了吸引和稳定司机队伍,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司机福利和关怀机制。
福利方面,平台可以提供保险和医疗福利等,提高司机的安全感。
关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与司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司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增强司机对平台的归属感。
用户管理用户注册与认证用户管理是网约车平台运营的关键环节之一。
平台应提供便捷的用户注册方式,简化注册流程。
同时,为了保证用户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平台还应实施用户认证机制,确保用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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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围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网信、税务、质监、商务、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力投放及运价第五条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网约车运力的投放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投放运力。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网约车运营价格(以下简称“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本经营许可区域的计程计价方式、标准以及网约车运价调整。
第三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设有行政、财务、安全、生产经营等机构;(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地的情况说明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和营运车辆管理制度文本;(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四章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第十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网约车经营车辆档次应当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裸车价格为11万元以上,发动机排量不得小于1.6L或1.4T;轴距不小于2600mm。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mm;(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统一接入本辖区交通行业卫星监控管理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能实施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三)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及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GB/T22485的相关要求;车身外无擅自粘贴、安装宣传物品;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四)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部明显位置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五)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车辆初始登记日期须在3年之且行驶里程在8万公里以下;(六)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限的网约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服务地在市区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服务地在县辖区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音频视频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说明材料;(六)车辆彩色照片2及照片电子文档;(七)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必须与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一致,经营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仅限于所核准的网约车使用,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网约车核发一道路运输证,限于该车使用有效。
第十五条拟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明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本市居住证;(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3个月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信息、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等。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应当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不能同时从事网约车经营,但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四)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六)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八)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九)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二)按照运营服务规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不得以无正当理由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以及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五)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侯客;(六)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七)按照规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并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