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登记许可目录(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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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赣府厅字〔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经省政府同意,在南昌市及丰城市等六个省直管县(市)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全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国家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国税”)、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地税”)四部门分别办理的登记制度,改为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四部门联动办理,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登记制度。

第二阶段:国家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立即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二、建立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对三证合一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做了详细规定。

在此基础上,6月20日以前要完成制定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格、提交材料目录、办事指南等配套措施。

江西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操作手册

江西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操作手册

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操作手册2020年9月版业务在线填报操作流程 (5)开办专区 (5)名称自主申报环节: (9)设立登记环节: (11)申领发票环节: (21)社保登记环节: (22)刻制公章环节: (23)银行预约开户环节: (24)提交审核: (25)注销专区 (28)普通注销 (29)简易注销 (39)“赣服通”企业开办 (45)赣企开办e窗通app (46)变更(备案)登记 (47)股权出质 (52)异常名录移出 (61)银行预开户 (62)网络经营业务申请 (62)办理进度 (68)查询服务 (69)其他服务 (75)互联网环境下,通过 这个网址可以打开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

登录:页面右上角可以进行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个人用户登录和企业用户登录“一网通办”专区分为企业开办专区和企业注销专区,点击查看详情按钮即可进入查询具体内容。

业务在线填报操作流程开办专区可以自动跳转到个人用户登录界面。

点击立即注册同样可以跳转到个人用户注册页面第二步信息填报中的现在开始录入同样是可以进行点击的,没有登录的话点击会自动跳转至个人用户登录界面,已经登录的话会弹出提示框是否设立名称。

已经在登记机关窗口核名通过的用户点击我已在窗口登记名称,点击申请设立开始填写设立材料没有的用户点击我没有名称开始进行核名,核名采用的是名称自主申报方式名称自主申报环节:先选择企业类型,目前“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平台支持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常驻代表机构;录入完企业类型、企业所在地,冠名类型、注册资本、和拟登记机关后,便可到下一步录入名称信息;在名称信息中,需要根据冠名选择行政区划,输入号,选择行业和组织形式后便可确定企业名称进行名称比对;注:如需要设立集团母公司,可直接在组织形式进行选择名称比对通过后,点击下一步,将弹出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选择“同意承诺,取得该名称,现在申请设立登记”则可直接进行到下一步;选择“同意承诺,取得该名称,暂不申请设立登记”则会名称保留,返回系统首页;选择“不同意承诺,返回修改”则会关闭提示,继续回到名称信息界面继续修改名称。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操作手册2018年2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第二章注册与激活 (5)第三章网上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图 (7)第四章我的业务 (12)第五章名称核准 (19)第六章设立登记 (23)第七章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 (36)第八章授权委托人 (41)第九章变更(备案)登记 (43)第十章注销登记 (46)第十一章股权出质 (48)第十二章网络经营业务申请 (53)第一章概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企业注册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全力推进符合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和江西省实际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

2017年9月30日,全区域覆盖、全企业类型、全业务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上线,实现了全省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初步实现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致力于为全省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企业登记服务。

全区域:涵盖了江西省11个设区市、124个县(市、区)、853个乡镇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

全类型:已开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股份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登记业务。

全流程:涵盖了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网络经营等业务的网上申请,并与全省大集中的工商业务内网实现无缝衔接。

随后将上线动产抵押等业务。

无纸化:涵盖了自然人股东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可关注江西工商网上大厅微信公众号,登记无需窗口办理,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按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规范,采用申请人外网申请——工商登记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的运行模式。

为便利申请人,系统提供智能化服务,根据申请人外网填报内容,自动生成大部分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格、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章程等。

全省工商系统新版营业执照证照编号代码表

全省工商系统新版营业执照证照编号代码表

360500 新余市
360200 景德镇市
360600700 赣州市
360400 九江市
全省工商系统新版营业执照证照编号代码表
登记机关 代码 360403 360728 360729 360730 360731 360732 360733 360734 360735 360781 360782 360802 360803 360805 360821 360822 360823 360824 360825 360826 360827 360828 360829 360830 360881 360902 360903 360921 360922 360923 360924 浔阳区 定南县 全南县 宁都县 于都县 兴国县 会昌县 寻乌县 石城县 瑞金市 赣州市南康区 吉安市吉州区 吉安市青原区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永丰县 泰和县 遂川县 万安县 安福县 永新县 井冈山市 袁州区 宜春经济开发区 奉新县 万载县 上高县 宜丰县 单位 证照编号 登记机关 前4位 代码 0403 0728 0729 0730 0731 0732 0733 0734 0735 0781 0782 0800 0802 0803 0805 0821 0822 0823 0824 0825 0826 0827 0828 0829 0830 0881 0900 0902 0903 0921 0922 0923 0924 360727 360926 360981 360982 360983 361002 361003 361021 361022 361023 361024 361025 361026 361027 361028 361029 361030 361102 361103 361104 361121 361122 361123 361124 361125 361126 361127 361128 361129 361130 361181 龙南县 铜鼓县 丰城市 樟树市 高安市 临川区 金巢经济开发区 南城县 黎川县 南丰县 崇仁县 乐安县 宜黄县 金溪县 资溪县 东乡县 广昌县 信州区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县 广丰县 玉山县 铅山县 横峰县 弋阳县 余干县 鄱阳县 万年县 婺源县 德兴市 单位 证照编号 前4位 0727 0926 0981 0982 0983 1000 1002 1003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100 1102 1103 1104 1121 1122 1123 1124 1125 1126 1127 1128 1129 1130 1181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中央管理的在省企业建设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后上报。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所列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按分工对项目实行核准。

本目录规定“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为2006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河流上水库项目和其他中型以上水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和中型及以上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正文:----------------------------------------------------------------------------------------------------------------------------------------------------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1993年3月22日深府〔1993〕134号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集团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三)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登记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

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09•【文号】国资产发[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1996年12月9日国资产发〔199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的有关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

该证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现将产权登记证的式样及填列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式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占有登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开业日期││组织形式│├────┼─┬────┬─┬┴───┬──────┤│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注册号││注册资金││├────┼───┼────┼───────────┤│主营范围││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编码□□□□□□□□—□│├─────────────────────────────────┤├─┬──────┬────────────────────────┤│国│国家资本│││有├──────┼────────────────────────┤│资│国有法人资本│││产├──────┼────────────────────────┤│登│国有资本合计│││记├──────┼────────────────────────┤││实收资本││└─┴──────┴────────────────────────┘┌───┬──────┬──────┬──────┐│审发││││││││││定证││││││││││意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见关│(签字)│(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发证人││领证日期││├────┴───┴────┴───┤│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证件编码:____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同意_____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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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7
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立企业
《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⑴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⑵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1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实施细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食品流通许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按《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26
拆船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设置拆船厂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7
公章刻字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批准,公安部1951年8月15日发布)
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
28
生鲜乳收购站
⑴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所在地的省级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审批;⑵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由市(县)医药管理部门核发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由同级卫生行政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19
承装(修)电力设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管理部门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0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
《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⑴道路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⑵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⑴药品生产、批发由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县级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⑷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由省卫生厅审核同意,省药监局指定计划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30
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
《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1996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局1997年8月18日发布)。
……⑵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0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
……⑵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3
水产养殖、捕捞
《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25号主席令发布)
⑴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⑶其他捕捞业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发放捕捞许可证。
14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⑴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⑵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非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
25
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即将发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9
生产、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0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
⑴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38
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
省商务厅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9
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11
林木采伐
《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2
木材经营(加工)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17
动物诊疗
《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18
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发布)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5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6
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5月10日发布)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⑴生产、储存由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⑵经营由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⑴危险化学品品种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⑵经营危险化学品中的成品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附件三:
江西省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由县、市、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序号
许可项目名称
许可项目法律依据
许可项目实施机关
备注
1
企业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⑵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其他应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名
《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3
娱乐场所经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8
兽药生产、经营
《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
……⑵经营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9
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
⑴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⑵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35
公共场所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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