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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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迁往城市进行务工。

这其中,不少进城务工人员会携带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是指为了保障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入学并接受良好教育所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在我国,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制度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此外,也应当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随迁子女入学的准入政策和条件。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普遍要求随迁子女具有合法身份、符合城市户籍条件以及年龄要求等基本条件。

同时,也要求随迁子女家庭在城市有固定住所,并能提供合法租赁合同或暂住证明。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制定旨在保障随迁子女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入学环境。

第三,随迁子女入学的优先权。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些优先权政策。

例如,将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优先安排由学校统筹划拨教育资源,确保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入学。

同时,加大对乡村学校补助力度,提高乡村学校的教育质量,为随迁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第四,随迁子女入学的教育保障措施。

为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区还采取了一些教育保障措施。

例如,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杂费补贴力度,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同时,加强对随迁子女的心理辅导和关怀,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

此外,还可以加强与农村学校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交流平台,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的互补和整合。

总之,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于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权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各地区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

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工作(包括农民工、经商人员、办企业人员等)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半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地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三、入学原则1. 依法保障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其入学机会。

2.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外来人员子女,不因户籍、家庭背景等因素影响其入学。

3. 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居住地就近入学,便于家长接送和学生学习。

4.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外来人员子女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入学方式。

四、入学条件1. 具有我国非本地户籍,且在本地从事合法工作。

2. 年龄在6周半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3. 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地暂时居住。

4. 具有学习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

五、入学程序1. 报名:外来人员子女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2. 提交材料:监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工作证明;(3)适龄儿童的健康证明、免疫接种证明等。

3. 审核材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入学条件。

4. 安排入学: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并告知监护人入学结果。

六、保障措施1. 增加学位: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增加公办学校学位,确保外来人员子女有足够入学机会。

2. 改善条件:提高公办学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条件,为外来人员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3. 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等,给予政策优惠。

4. 监督检查:加强对外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外来工子女管理制度

小学外来工子女管理制度

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其中不乏携带子女的家庭。

这些外来工子女在城市中的教育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障外来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提高他们的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1. 保障外来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使其享有与城市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

2. 提高外来工子女的教育质量,促进其全面发展。

3. 加强对外来工子女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外来工子女,包括一年级至六年级的学生。

四、管理职责1. 学校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外来工子女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为外来工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加强对外来工子女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关注外来工子女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5)定期开展家校沟通,了解外来工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状况。

2. 教师管理职责(1)关心关爱外来工子女,关注其学习、生活情况。

(2)根据外来工子女的学习特点,制定合适的教学计划。

(3)积极参与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外来工子女的成长。

(4)加强对外来工子女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爱国情怀。

3. 家长管理职责(1)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

(2)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

(3)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共同解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五、具体措施1. 学籍管理(1)对外来工子女的入学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我校招生条件。

(2)为外来工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3)对外来工子女的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规范办理。

2. 教学管理(1)根据外来工子女的学习特点,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

(2)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对外来工子女的教育教学能力。

(3)开展学科竞赛、兴趣小组等活动,丰富外来工子女的课余生活。

3. 贫困资助(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外来工子女,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资助。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蕉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区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就学。

1、上栗县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2、县城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9、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区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符合本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上栗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

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根据我县教育资源状况,确定公立、私立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四、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在满足所属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XX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镇中心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为了落实国务院、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真正体现为最底层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巩固我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针对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做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一、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

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所在地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被县教育局分配到我校入学,我校无条件接收。

具体程序如下:农民工子女持暂住证户口或暂时居住地证明及原籍户口(身份证)、打工单位证明及县教育局的派遣证到我校申请入学。

如我校的生源紧张,我校将上报到教育局主管部门,由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并与学区内学生同等对待。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同等待遇,同等权利的原则,农民工子女有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他1/ 2们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评优、评奖、入队的资格;同等地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对学习后进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同样给与尊重,同样进行帮助。

学校将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活动。

尊重、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以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三、加强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管理工作农民工子女建籍,统一管理,登记在册。

坚持定期上报,底数清晰。

做到人在籍在,人走籍转;籍随人走,跟踪到底。

对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办法义务教育证书。

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农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动而流失。

四、对家庭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实行救助制度积极响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号召。

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农民工子女完成学业。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务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会带着自己的子女来到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城乡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这些随迁子女在城市入学问题上面临很多困难,导致教育机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起,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做出了重要的政策调整。

二、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子女平等的入学权利,不因户籍制度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2.公平原则:通过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相同的入学条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适应原则:根据随迁子女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持,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4.就近原则:尽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学校,方便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具体工作方案1.宣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202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目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政策,有权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2.拓展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随迁子女参与城市入学的需求。

3.接收学校配套:对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城市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力量添补,确保能够满足随迁子女的学习需求。

4.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随迁子女与城市户籍子女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和条件,不将户籍作为入学的唯一标准。

采取措施,如分配额度或增加班级数量等,确保入学机会的公平。

5.个体化教育支持:对于随迁子女,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支持。

例如开设专门的辅导班,帮助他们迅速适应城市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新来城市的随迁子女,要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

6.学校跨区划招生:允许随迁子女跨区划招生,即不限制随迁子女必须就读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允许他们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学校就读。

7.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各地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地区,要进行有关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XX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

XX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

龙岩市第五中学关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就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 —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为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拟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协调配合:成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

学校加强对依法保障进城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构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组长:(副)组长:成员:二、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之一,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未来的人口素质,也关系到当前社会的稳定和谐。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我校教学成果、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任务。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校入学,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就读和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不能满足我校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应按相对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在相邻学校入学,严格执行本区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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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县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要求入学,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其入学手续,不得随意拒绝。

三、各校对农村进城务工就读的子女,生活上要爱心、爱护,学习上要帮助,学校师生对他们不存在歧视、排斥、打骂等现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他们若违犯纪律,学校也不能随意开除,或者劝其退学、转学等。

四、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视为正式学生,要按要求编入学校学籍、学校有责任尽量保证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不辍学,顺利受完规定学业。

五、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因父母或监护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正当要求休学、转学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办理。

六、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后,同样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和其他相应的资助政策。

七、凡是农村进城务工子女入学工作,做得较差的,或有人举报有违背以上规定,事实确凿的,学校当年年终考评视为不合格。

八、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解决。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坚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申请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教育教学管理资历的专职行政负责人;
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章程;
㈢有一定数量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要求:小学中专以上,初中大专以上;教职工与学生比:初中不得低于1:19,小学不得低于1:25);
㈣有必要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㈤有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活动场地(要求单门独院、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12个班级以上);
㈥有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备(要求按国家Ⅲ类标准配备仪器设备和音体美劳教学器材);
㈦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计划,使用区教育局审定的教材。

第三条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由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㈠申办报告(包括申办理由、条件、资金、办学形式及可行性报告等);㈡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㈢拟任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拟聘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教师的任职资格证明;㈣教学用房及设施安全需提供建设、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证明;㈤经费筹措来源、使用预算报告和验资证明;㈥拟办学的章程和学校五年发展规划;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镇(街道)参照当地中小学的管理模式实施统一管理。

区教育局各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指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有关的教育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和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自主聘任(用)教师,所聘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签订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其人事关系可进入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要按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

对符合条件聘用的教职员工,区教育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各类先进评比等工作纳入职责范围,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本,年审时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区教育局的财务监管。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各项收费要纳入当地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对学生的收费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不得乱收费。

第八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招生范围,学校在划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跨片招生。

第九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学籍管理纳入区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体系。

建立的学籍档案可参照当地中小学的学籍档案模式,并严格遵守局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举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班额,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4人,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对非常规教室原则上人均不少于0.8平方计)。

第十一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采用本区统一的教材。

在执行课程计划的基础上,应适当增开选修课和活动课,尽快融入本区教育。

第十二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为师生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自办的学生食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要落实专人负责学校的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食、饮水安全的管理,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要切实加强法制、道德、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防止校园内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

要接受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切实做好凭证入学入托工作。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使用车辆接送学
生,如确需使用接送车辆的须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报交通部门批准。

接送车辆必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的要求,一定要确保安全,做到车辆检验合格,持证驾驶,不准超载,并指定专人随车护送学生到接送车停靠站(点)。

第十四条经批准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和检查。

对存在违反本规定、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劣、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由区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办学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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