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2014)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
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4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特定要求,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一票否决,不予支持。
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因2014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修改和调整,除完成2014年度对外投资统计年报外,请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一、年报上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22日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
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二、其它统计数据填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商务部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企业汇总上报2012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事宜通知如下:一、汇总上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2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汇总上报的要求1、请相关企业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汇总2012年度相关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包括ITO、BPO和KPO),并填写收汇凭证汇总表(表2),按时间顺序提供每个离岸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收汇凭证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1)离岸外包合同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框架合同或协议、需求定单等,如已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则可以登记证书为准。
(2)ITO业务只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BPO和KPO业务的合同复印件不需要全部复印,但复印件内容至少包括:A、合同首页,B、能够反映符合ITO\BPO\KPO业务内容、金额、客户国别,C、双方签字盖章页。
主要业务内容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或在旁边用中文译注,以便于审核。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商促进〔2021〕33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33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2月17日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标准和对象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稳住本市外资基本盘,进一步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商服贸[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服贸〔2012〕143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加快上海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制定《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上海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促进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增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认定原则上海市优先支持承接高端,主营离岸,国际认证级别高的服务外包企业,或著名服务外包跨国公司总部及发包企业,兼顾各专业领域。
第三条认定机构上海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由市商务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认定或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沪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二)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
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已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进行服务外包企业注册登记和合同登记。
二、认定指标(一)从业人数(二)人员构成(三)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四)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及占比(五)人均服务外包收入(六)税收贡献(七)服务外包收入增长速度(八)通过认证情况(九)获得资质和荣誉情况(十)业务类别综合上述指标进行评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召开2014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中央及地方)政策宣讲会的通知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及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补贴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将举办“2015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政策培训会”。
现将培训会议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劳务企业专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上午09:30◆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专场2015年8月31日(周一)下午13:30二、培训地点上海市东大名路666号上海建工大厦G层报告厅(附近交通:公交921、37、135、地铁12号线国际客运中心站)三、培训范围各对外投资企业相关负责人、资金申报具体操作人员四、培训内容2015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以及上海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地方)补贴政策宣讲。
请各企业在8月28日下班前将参加回执传真至以下联系方式。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劳务企业:联系人:刘剑秋电话:62185770、传真:62177244◆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联系人:孙璐、王真电话:60325182、60325183 传真:60325184附件:参会回执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经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商务委关于做好上海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做好本市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开拓资金政策效用。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原件的核查力度,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检查,保证申报项目真实、合规,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典型案例等)。
市开拓资金承办部应配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做好开拓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二、符合要求的本市中小企业及相关单位,可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及相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中小企业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资金管理部门联系(详见附件)。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为企业代办资金申报工作,请广大中小企业勿轻信代办机构,谨防上当受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本市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对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关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资格条件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除了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内资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为保障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经委、市工商局会同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研究制定《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依法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二、关于加强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根据《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2条规定,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特许经营当事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指导并要求特许人在信息披露中建立档案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关于加强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特许经营的备案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检查特许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返还有关企业部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上海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商外经[2010]72号文)第二十一条,关于“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期间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劳务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从第四年开始,市商务委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金额的50%”的规定,我委将对符合该项规定的企业实行返还10%的备用金工作。
请你单位填写好“返还备用金申请函”后,于11月31日之前报送给我委外经处,以便统一办理备用金的返还手续。
逾期未报送“申请函”的单位,一律留待下一批(2015年)一起办理。
特此通知。
报送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705室
上海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邮编:200125
联系人:苏国祥
联系电话:021-- 23110778
(请在信封上注明“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6日
返还备用金申请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我单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