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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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毁坏免费公厕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毁坏免费公厕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毁坏免费公厕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市城管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毁坏免费公厕设施行为的紧急通知(市城管发〔2008〕24号)各区执法局、市局各执法分局:为了服务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我市从3月1日起对市民开放962所免费公厕。

开放免费公厕是一件服务大众的便民举措,在各区进行试运行期间,赢得了市民的普遍好评,但也出现了免费公厕水龙头被偷、便池被砸等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这一便民措施的推行。

为保证免费公厕顺利开放,发挥其正常功能,现就依法查处毁坏免费公厕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盗取和损坏免费公厕设施的行为属于破坏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广大市民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二、城管执法队员接到毁坏免费公厕设施的举报后,应立即受理,调查取证;一经查证属实的,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免费公厕管理不到位,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六)(七)项之规定,可责令责任人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市民发现损坏免费公厕设施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2城管特服热线进行投诉,市执法局指挥中心受理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移送各区执法局进行查处,同时将公厕设施损坏情况通报市市容园林局督促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五、各单位要对免费公厕开放后的管理情况,认真组织检查,对损坏免费公厕设施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确保全市免费公厕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关于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降低保洁员的劳动强度,有效遏制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或沿街单位(门店)、个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行为,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相关规定,经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市容园林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保洁员工作举报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洁员在日常工作期间,对于沿街单位(门店)、个人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处置或建筑渣土清运车辆存在沿途抛撒行为的,应进行举报。

二、举报分为重大事项举报和一般事项举报两种:(一)重大事项举报1.沿街单位(门店)或个人不按规定排放垃圾、丢弃杂物,影响周围群众生活起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建筑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短时间难以清扫的。

3.破坏、偷盗垃圾收集容器等行为的。

4.其他严重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保洁员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可直接与12342城管特服热线取得联系,以保证事件得到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影响。

(二)一般事项举报1.沿街单位(门店)不履行市容卫生“三包”责任制度的。

2.沿街单位(商户)或个人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排放垃圾、杂物的。

3.沿街单位(商户)随意将垃圾、污水排放至门前道路或其它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事件。

保洁员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在履行相关保洁责任的同时,应迅速向辖区保洁公司(所)或辖区执法局中队举报,也可以向12342城管特服热线直接举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7【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军鹏【当事人-个人】李军鹏【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萍【代理律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被告】李军鹏【本院观点】2008年1月1日《XX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对于集体土地上违建房屋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基本原则拘留查封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30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军鹏其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71行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吝亚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亚萍,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鹏。

上诉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因与被上诉人李军鹏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3年8月16日,原西安市雁塔区XX乡XX街建成后将对外出售,并附带土地使用证。

西安城管贴条规章制度内容

西安城管贴条规章制度内容

西安城管贴条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的整洁和美观,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便于市民居住和生活,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城市环卫执法人员、市容市貌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交流,做到依法用权、公正执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证据收集、作出执法决定,不得强制拘禁、殴打、恐吓、辱骂执法对象,不得对执法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市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行为,不得随意移动、破坏市民的财物,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民的权利,积极协助解决市民的问题,便于市民的生活和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持警惕,严守责任心和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行使执法权限,做到依法用权,规范执法。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兢兢业业,严格管理自己的行为,绝不能触犯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部门形象。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避免给市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市民,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8]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8]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8〕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和外在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建筑物顶部、占道人力资源市场、开墙破窗建店、沙石市场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废旧物资收购等六项城市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城市沿街建筑物楼顶、屋顶、天台、活动平台等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顶部)的容貌环境管理(一)建筑物顶部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己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顶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维护和保持整洁美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顶部的形式和用途。

确需改造的,应当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三)对建筑物顶部进行绿化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保持干净整洁,产生的垃圾杂物随扫随收,不得从屋顶扫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不得随意在建筑物顶部堆放物料、垃圾,不得违章搭建棚亭。

二、占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容貌。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8.01.06•【字号】市城管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城管发〔2008〕6号)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市委“2008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的要求,市执法局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六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理顺内部关系,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城管执法人员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务建设,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坚持高效务实、着眼基层、注重养成、加强监督、提高素质的原则,培养城管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无私无畏、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所有在编人员。

第二章宣誓第五条宣誓是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及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第六条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秩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而努力奋斗!第八条基本要求(一)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初任培训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性质、职能、任务、纪律和作风等教育;(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快城市管理的智慧化升级。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清理政府规章中与各项改革决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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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泸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所属城管执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执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规划部门拆除违法建筑;(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

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

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应当会同持有人对被查封、扣押工具、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查点清楚,开具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持有人签名,各执一份。

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

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易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城管执法部门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工具、物品,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超过规定的期限延迟领取的,应当缴纳保管费。

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以上未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改进执法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审批与城管执法有关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改正。

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四)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的;(五)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的;(六)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八)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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