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最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对拟建项目所需用地进行审查、评估和预测的一项工作。
它是建设项目规划前的一项重要环节,旨在保证项目的用地合理、有序、科学地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项目整体效益。
本文将重点从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内容和流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在于确定拟建项目的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是否具备可行性,以及对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评估。
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可以避免不合理的用地规划和低效的项目投资,确保项目用地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二、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1.用地规划条件的分析:对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区位优势、交通条件、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因素的评估。
2.土地资源的评估:对项目用地的土壤质量、水源、地质条件、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适合开展项目建设。
3.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用地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包括土地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和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
4.用地规划的合规性审查:对用地规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用地规划的一致性、符合性、合理性等方面,以评估用地规划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三、项目用地预审的流程1.申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等。
2.初步评估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用地规划条件的分析,土地资源的评估等。
3.现场调研阶段: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调研,进行土壤取样、水源监测、地质勘察等工作,获取准确的用地数据。
4.专家评审阶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用地进行评审,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5.预审报告编制阶段:相关部门完成用地预审报告的编制,包括对用地条件的评估和预测,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6.审批阶段:相关部门根据用地预审报告的内容和建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所进行的审查。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第27号令),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器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定土地预审是项目审批、核准必经的前置性审查程序。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申报:由建设单位向有权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受理:收到预审申报材料后,对报件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或初步审查并编写项目预审报告。
预审报告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处理办法并进行汇总;批复:负责预审的争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出具预审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符合,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宗日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二年。
土地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土地预审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预审意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并作为初步设计阶段用地标准和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

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技术方案一、引言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对用地进行预审与选址,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针对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技术方案,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用地预审1.用地预审的意义用地预审旨在评估候选用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选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这是项目开展的第一步,也是决定项目前期投入和可行性的关键。
2.用地预审的内容用地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候选用地的地理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地形、气候条件、水资源等方面的考察;(2)对候选用地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查验,了解是否遵循规划要求;(3)对候选用地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机会、税收贡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4)对候选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交通可达性等方面的研究。
3.用地预审的流程用地预审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获得用地预审的权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收集候选用地的相关资料,包括土地规划图、土地利用许可证、环评报告等;(3)对候选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和勘察,补充完善资料;(4)评估候选用地的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形成用地预审意见书。
三、选址意见书1.选址意见书的意义选址意见书是对建设项目的最终选址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候选用地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明确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候选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要求;(3)对候选用地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水资源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4)对候选用地的交通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交通可达性等方面的分析;(5)对候选用地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就业机会、税收贡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调查;(6)提出选址意见和建议,包括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行为,促进建设
项目用地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
土资源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
在规划审批前,对用地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确定其适宜建设项
目的过程。
第三章用地预审程序
第一节用地预审申请
1. 用地预审申请人应向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 用地预审申请应包括用地预审申请书、用地规划方案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3. 申请人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用地预审审核
1. 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退回。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核。
3. 用地预审审核应综合考虑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因素,确保用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节用地预审决定
1. 用地预审审核结束后,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出用地预审决定。
2. 用地预审决定应明确用地的用途、面积、条件、期限等内容。
3. 用地预审决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对用地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将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调整或修改,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公布,以实际执行为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 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 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 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 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 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 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 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 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12页/共46页
(五)备案类项目: 1、备案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备案申报材料: 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3、备案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书 ②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11页/共46页
2、核准内容: 项目是否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
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17页/共46页
将审批、核准、备案三类建设项目细分 为四种情况,即“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 批类建设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核准类建设 项目”以及“备案类建设项目”四种。其 中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和“备案类建设项目”将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 阶段进行
第15页/共46页
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 以前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 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 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此次修改, 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增加了建设项目征 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于矿山项目 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第七条进行了修改)。
预审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中的前置相 关作用,从严控制建设用地预审,提高土 地预审的质量。
第4页/共46页
四、全省2010年建设用地预审情况表
第5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2004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 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而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只对其中的 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 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备工作 四、综合统计工作简述
第1页/共46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述
一、建设用地预审的概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 的审查。
第6页/共46页
(一)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 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 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 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 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 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三)审批类项目: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 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 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①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审批初步设计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第10页/共46页
(四)核准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 准制。
第2页/共46页
二、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1、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发
改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2、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 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3页/共46页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义 根据各级制定的实施细则,强化土地
第16页/共46页
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 审阶段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是建设项目的 重要要求,这两项工作也往往影响着建设用 地的审批速度。 因此,将这两项要求提前到 预审阶段进行。
第13页/共46页
现行核准目录涵盖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 不到20%,80%的项目是实行备案 管理。
第14页/共46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42号令)解读
(一)主要内容修改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 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即,需 审批的建设项目维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变;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也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不变;而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 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对第五条进行了修改)。
第8页/共46页
(二)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 《决定》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企业投
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 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备案。
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 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 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 资方向。
第9页/共46页
第18页/共46页
鉴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两种 项目在申请预审时,用地属于意向阶段, 用地预审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在预审完 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第七条的修改和第八条的 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