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交接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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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KF-04-09-2016 发布版本:A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交接管理水平,保证天然气计量交接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交接计量是指天然气生产单位与储运销售公司、储运销售公司与内、外部用气单位之间发生天然气转移发布日期:2016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6年3月7日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交接计量设施、交接计量数据、质量检验、交接计量控制、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监督、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单位、储运销售单位、内部用气单位和外部用气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

合资合作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质量节能处职责:(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协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

(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三)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量值传递体系,保证量值准确及计量单位的统一。

(四)负责公司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

(六)负责计量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天然气部作为公司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天然气新建系统交接计量器具的设计与选型。

(二)负责天然气交接计量的管理与考核。

(三)负责协调解决天然气交接计量存在问题。

油气计量交接管理规定

油气计量交接管理规定

计量交接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运销计量管理工作,做好油气贸易计量交接,减少油气管输损耗,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油气贸易计量交接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生产运行处4.1.1 负责与各油气田、销售公司、用户签订油气计量交接协议;4.1.2 负责所属各单位油气输差损耗、密度、含水指标的考核;4.1.3 负责所属各单位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进行计量输差分析,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4.1.4 组织调解公司内部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与纠纷。

4.2 所属各单位4.2.1 负责根据计量交接协议标准模板,修改完善协议;4.2.2 负责控制油气损耗、含水、密度不超指标;4.2.3 负责流量计运行和油气化验的动态分析;4.2.4 负责计量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同时监督各基层计量站日常参数的录入及管理。

5 管理内容5.1 签署计量交接协议5.1.1 所属各单位根据计量交接协议的标准模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起草计量交接协议,并上报生产运行处,必要时与油气田、销售公司和用户进行初步商谈。

5.1.2 生产运行处审核所属各单位新编制的计量交接协议,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如旧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可自行签订。

5.1.3 所属各单位将生产运行处组织修改后的协议与相关方协商,如协商一致,由生产运行处组织或委托所属各单位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如不一致,生产运行处收集所属各单位反馈意见,再组织修改协商。

5.2 油气计量交接5.2.1 所属各单位交接前应签署计量交接协议。

5.2.2 所属各单位按交接协议及相关规程计算交接油量、气量,填写交接计量凭证,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5.2.3 油气计量人员及时准确上报计量统计报表,生产运行处进行汇总。

5.2.4 所属各单位油气计量主管人员及时分析输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并向生产运行处汇报。

5.2.5 生产运行处对油、气输差损耗超标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一、前言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是现代工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其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接计量工作。

为了确保交接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1. 流量计:测量管道内介质流动速率的仪器。

2. 交接计量:指供需双方在规定时间、地点对物资进行数量上和质量上的核查与确认。

3. 标准流量:指在标准状态下单位时间内通过测量管道内介质的体积。

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压力为101.325kPa时介质的状态。

5. 计算流速:指根据流量计读数和管道截面积所得到的介质在管道中运动速度。

四、设备要求1. 流量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过检定合格。

2. 流量计应有完整且清晰可见的检定合格证明。

3. 流量计应安装在管道上,且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4. 流量计应有完整的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

五、操作流程1. 交接前准备(1)供需双方应提前确定交接时间、地点和人员。

(2)检查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和状态是否正常,确认流量计已经检定合格。

(3)对管道进行清洗和排空处理,确保管道内无杂质和残留物。

(4)对流量计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其读数准确可靠。

2. 交接过程(1)由供方操作人员打开阀门,将介质从自己的储罐中注入管道中,并记录注入时间、体积和压力等参数。

(2)由需方操作人员在收到介质后关闭阀门,并记录收到时间、体积和压力等参数。

(3)供需双方同时读取流量计上的读数,并记录下来。

(4)交接结束后,供需双方应在现场签字确认。

3. 交接后处理(1)将交接数据录入电脑系统中,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

(2)根据比对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或调整。

六、注意事项1. 在交接前,应对流量计进行充分的检查和校准。

2. 在交接过程中,应注意阀门的开关和操作顺序,确保介质正常流动。

SY5670-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 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SY5670-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 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2. 1 量 油尺 2.1 .1 量油尺应采用钢卷尺,尺的长度为 5米,最小刻度 为 1毫米,全长误差在 士2毫米以内,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校正 表。对计量原油及重质油品也可使用量油丁字尺。 2. 1.2 量油尺的尺锤应为铜质材料。计量轻质油品使用 250克尺锤 ;计量原油及重质油品使用 500克尺锤。 2.1 .3 量油尺每半年检定一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JIG4 - 80<钢卷尺检定规程》的规定。
3.2.2 液面稳定时间 轻质油品和润滑油不少于 10分钟;
原 油 和 重质油品不少于 巧 分钟 。
3.2 .3 检尺部位 检 尺 时 应从检 尺点离开罐底积油 窝处下尺。 3.2 .4 检实尺 3.2 .4 .1 对计量轻质油品和润滑油类,应检实尺。 3.2 .4 .2 检尺时应做到:下尺稳 ,触底轻,读数准 ;先读 小数,后读大数;做好记录。 3.2 .4 .3 重复 3.2.4.2项操作进行第二次检尺,两次检尺 数相差不超过 1毫米 时 ,以第一次检尺数为准 。超过 1毫米 ,应 重新检尺 。 3. 2.4 .4 测量易挥发的轻质油品液面,若油痕不清,可涂 试油膏检尺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石油工业部 1953一03一12批 准
1993一07一91实施
2. 1.4 量油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 a 尺 带 扭折 、弯曲及银接 ; b. 尺 带刻 度模糊不清或数字脱落; c, 尺 锤 尖 部损坏;
d. 尺 的刻 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e. 没有 校 正表。
防爆产品,并具有防爆级别标志和防爆合格证。传感器与显示仪 表之间的接线 ,应符 合防爆 、屏蔽等要求 。
2.3 . 密 度计 2.3 .1 测定油品密度所用的密度计,应选用 SY一1型石油 密度计 。 2.3 .2 石油密度计的测量范围,应符合 GB1 884-80<石 油和液体石油产 品密度测定法 (密度计法 )》的规 定 。

计量器具与油气内部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计量器具与油气内部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1%、±5%
问题 & 建议
谢 谢!
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纠正级预防措施 1)排查单位内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台账,确保仪器检测合格 2)在清淤施工中必须必须把好“三关”:把好有毒害气体防治关,
做好火灾爆炸隐患治理关,把好劳保防护与罐外监护关
把好“有毒害气体防治”关
1、做好有毒有害气体来源的隔离, 杜绝作业过程有毒 有害气体的产生;
检定周期:压力变送器1次/年,压力表1次/6月
常见强检计量器具
器具种类
适用范围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测量仪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气体检测仪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检定周期:绝缘、接地电阻测量仪1次/年,气体检测仪1次/6月
油气内部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Q/SY TZ 0429—2015 2015-11-01实施
内部原油交接计量系统应由2个及以上的计量回路组成,各计量回路 应具有相同类型的流量计、配套仪表和附属设备配置。应至少设置一 路备用计量回路,且回路配置应完全相同
安全经验分享
大庆油建第四工程部“10.21”滤罐清淤闪爆事故
事件经过 2010年10月21日在杏十九联合站内进行滤罐清淤施工。7:15分 由付某 带施工人员曲某4人进入现场, 安排施工任务,指定曲某和阴某对16 立方米的4#滤罐进行清淤;7:30分 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后,检测仪显 示气体浓度各项指标均合格,曲某和阴某首次进入4#滤罐内,对罐内 的污油及滤料进行清淤施工, 7:50分 清淤工作进行了20分钟左右 ,在清除滤料的过程中,铁锹与罐壁磕碰产生火花发生闪爆。

计量交接管理规定

计量交接管理规定

计量交接管理规定Q/ZYRQ/G100-ZD04-09第一条计量交接方式公司与上下游的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CNG的贸易交接实行标准体积计量方式;第二条公司计量类型公司计量类型分为三类,即:交接计量、监督计量和内部计量。

(一)交接计量:与上游供气单位与下游终端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

(二)监督计量:是对上游计量数据进行监测、比较、分析,起到监督对方计量数据的作用。

(三)内部计量:包括换热器、食堂等自用气计量。

第三条计量交接协议管理(一)所属部门负责起草计量交接协议,报生产运营部审核批准,通过与对方协商后签订协议。

(二)协议主要规定交接地点、供气质量、供气压力、供气数量、气量计算采用的标准及状态、日常的交接方式、计量器具的检定、监督检查以及交接纠纷的处理等。

(三)严格执行计量交接协议,及时准确填写《计量交接凭证》;同时要加强与下游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交接时间管理1、门站按前一天早8点至当天早8点的计量数据进行交接;2、要求上游用户每日及时签字(特殊情况时按照计量交接协议规定的签订)。

第五条计量数据统计分析(一)所属部门每天上午8:00-9:00 做好购、销气量、自耗气的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等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

(二)门站根据相关参数制作当日相关报表及计算计量供销差,发现供销差不在合理的范围内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告知公司生产运营部。

(三)门站汇总所属生产运行数据后,形成公司购销存日报,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昆仑公司调度中心。

(四)所属部门应定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对本单位产生的供销差进行统计,并分析原因,找出不足,同时就如何减小燃气供销差应提出相关建议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条计量交接纠纷的处理程序当发现公司供销差出现异常或者下游用户提出异议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先检查公司的计量情况,认真核对数据(包括气体组份、比重、压缩因子等参数)有无人为计算错误。

(二)检查公司的计量器具是否正常(如压变的零点及输出情况、温变的零点及输出情况等),分析原因。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高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维护油气交接计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地区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

地区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区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施、数量计量、质量检验、争议处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油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第四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3—第五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四)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五)组织处理不同专业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4—(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交接计量工作;(三)处理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管理,提高油气交接计量技术水平,维护油气交接计量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地区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

地区公司与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接计量是指地区公司之间发生油气产品转移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分工、交接计量设施、数量计量、质量检验、争议处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油气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第四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 3 ―第五条股份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及承运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可行的油气交接计量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交接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是油气交接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三)组织交接计量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四)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五)组织处理不同专业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交接计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油气交接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4 ―(二)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交接计量工作;(三)处理归口管理的地区公司之间的交接计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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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交接管理规程1目的:为规范计量交接,监控交接溢耗。

2范围:适用于运输、接卸、储存、转输、加注及抽油等环节。

3 个人防护设备:手套、工作服、安全鞋、防护帽4安全注意事项4.1 在进行油料计量作业时应穿戴个人防护设备。

4.2 登高测量时,预防高处坠落。

5 环保注意事项5.1 含油的吸油棉、吸油纸、抹布、手套按危险废物处置。

5.2 废弃的量测器具按固体废物处置。

5.3破损温度计洒落的水银,应用硫磺覆盖。

洒落的水银收集处理方法是,用湿润的小棉棒或封箱胶纸将洒落在地面上的水银粘集起来,放进可以封口的小瓶中,如饮料瓶等塑料瓶,并在瓶中加入少量水,瓶上寫明“废弃水银”等标识性文字,交给本单位处理或送到环保部门专门处理。

6 职责6.1 安技部负责计量的监督管理。

6.2 计量检定中心负责量测器具的检定及管理;计量员负责计量工作的实施。

6.3公司与外部进行贸易结算时的交接计量方式应为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方式。

当发生超耗时,根据双方商定条款处理。

6.4公司内部库站之间的计量交接时,以发油方的计量数量作为交接依据,每次发油结束后,收发油双方核对交接误差,当交接误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应及时查找原因,直至有合理的解释。

7 交接计量的通用规定7.1 交接计量应以发油单等发油证件为依据,进口油的交接以国家商检部门核准的数量为依据。

7.2 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交接时,应采用计量准确度高的交接方式。

7.3 油料交接计量可采用静态计量和动态计量。

7.3.1外部来油采用流量计交接时,按GB/T 9109.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动态计量》的规定进行。

7.3.2用流量计进行贸易交接或用流量计进行内部计量交接核算时,流量计应达到0.2级的准确度,流量计附近的上游管线应安装过滤器和自动排气装置。

流量表须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经过修理后的流量表,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3.3立式油罐、卧式油罐、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交接为静态计量,按GB/T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的规定进行。

7.3.4用油罐进行计量交接时,为保证交接计量的准确性,计量交接数量尽量不小于油罐最小测量容量,设法排空管线内的空气,并尽量采用可以使管内油品数量保持一致的操作方法。

7.4接收炼厂来油,随车/船(车)须附有发油交运计量单。

否则,收油单位应及时与运营部联系,了解发运油料名称、牌号、测量数据、质量数的计量单传真。

7.5每次收发油作业前后,应由计量员对收发油罐进行计量。

机场油库与航空加油站内部转输中,如能确保无渗透和串油等引起油品数量的变化,且与前次计量时间不超过8小时,第二天早上的发油罐可不进行再次测量。

以上作业应填写《油罐、油车测量原始记录》、《号罐油料测量记录》(在ERP能正常使用,满足计量交接要求时,此表可不填写),《航空油料交接记录》。

8 油料测量操作规定和原始记录8.1液位测量按GB/T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8.2温度测量按GB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8.3油品取样作业按JJG1014《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8.4密度测量按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量法(密度计法)》的规定执行。

8.5罐内油料质量计算执行《罐内油料人工计量作业规程》。

9 油料交接计量规定9.1 接收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来油。

应核对铁路油罐车(公路运油车)号、表号、品名、规格、运单号、发货单位、装载数量,检查车状况、铅封情况。

逐车测量油高、按JJG1014要求取组合试样测量密度、按规定抽样测量油温;采用便携式密度计测量时,应逐罐进行测量与原发标准密度作比对判定。

填写《油罐、油车测量原始记录》或《公路运油车收油记录》和《油料接收报告》。

原发计量数与到站罐车计量数的允许误差(绝对值)在0.24%内,可以接卸;超出允差范围请示运营部。

公路运油车采用收油管线上的流量计进行油品体积计量,可不测量公路运油车油高。

9.2接收油船来油。

应核对油船(驳)号、使用舱容表号、品名、规格、运单号、发货单位、装载数量,检查船舱状况、铅封情况。

根据油船的水位线对船的纵倾、横倾情况进行判断,要求调整油船纵倾在1度以内,横倾基本水平。

逐舱测量油高,逐舱取组合试样测量密度,抽样测量半数以上油舱的油温;采用便携式密度计测量时,应逐舱进行测量密度与原发标准密度作比对判定。

填写《油船卸舱计量测量记录》和《油料接收报告》。

原发计量数与到岸油舱计量数的允许误差(绝对值)在0.25%内,可以接卸;超出允差范围请示运营部。

卸油完毕应上船验舱,确认舱底油面低于抽油管口,方可签字放行。

9.3加、抽油交接计量。

加、抽油时,应以流量表显示值作为体积数量交接依据。

密度值应填写最近一次测量的视密度测量值,且该密度值使用时间段应在8小时内。

9.4分公司库站之间管线输送油料时,应在每次输送作业完毕后3小时内,由收、发双方核对收、发量,并记录在《航空油料交接记录》上。

9.5 其它接收入罐计量交接允差规定接收外部来油入罐计量允许误差是指:(入罐计量数量-原发数量)/原发数量×100%。

9.5.1 采用铁路油槽车交接时,同批次的计量总量与原发总量的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

9.5.2 采用公路运油车交接时,其收发双方的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5%。

9.5.3 采用立式金属油罐交接时,其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5%;内部库与库之间的转输,双方为立式金属油罐(或一方为铁路油槽车)时,收发双方每批次的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5%。

9.5.4 采用卧式金属油罐交接时,收发双方的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7%。

9.5.5 采用流量计交接时,内部交接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2%(机场油库与航空加油站之间的内部计量交接应每天进行数量核对,月度交接误差不大于0.35%)。

贸易交接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20%。

9.5.6 油船来油交接,其入罐计量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0.35%。

9.6接收中若数量溢耗未超标,接收方应以实际发油量填写记录。

接收中若发现数量溢耗超标,接收方应以发油方的实际发油量填写记录外,还应填写《油料溢耗超标记录》,并通知发出方共同调查处理。

若接收公司外的油品时出现溢耗超标,接收单位应查明原因后,报公司运营部。

10 盘存与清算10.1储存计量10.1.1 油品储存期间测量要求a. 卧式油罐每周测量不少于一次。

b. 立罐油罐每三天测量不少于一次。

c. 地下油罐或覆土油罐每周测量不少于一次。

d. 新建、大修、清洗后的油罐首次装油的第一周内,每天测量二次。

10.1.2 每次测量后,应填写《油罐、油车测量原始记录》、《号罐油料测量记录》(在ERP能正常使用,满足计量交接要求时,此表可不填写)。

10.1.3 油罐测量时,发现油量变化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

10.2日清算10.2.1 日清算是指对本单位每天的收、发油量进行统计,应包括:当天收油量和当天发油量。

10.2.2 日清算应记录在各种油罐测量及交接记录上。

10.2.3 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应查明原因:a. 损耗超标;b. 油罐储存测量值与前次测量值的计量误差超过0.2%。

c. 油罐装油量已接近或达到油罐安全容量。

10.3月盘存月盘存是指本单位对当月发生的收、发油总量和实际损耗量进行统计。

并在每月最后一天24:00对各单位的所有油罐进行全面的盘点,填写《油料动态报告》、《油料测量报告》、《油料接收报告》、《飞机加油报告》。

10.4年结算年结算是指本单位对全年(1月1日至12月最后一天)总的收、发油量以及全年实际损耗情况进行统计。

11 损耗管理11.1损耗11.1.1 油品的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非自然损耗。

11.1.2 自然损耗是指油品在收、发、储、运的过程中,由于蒸发、粘附在设备上所产生的损失。

11.1.3 自然损耗可分类为:a. 运输损耗。

指油品从发出方装入车(船)起到车(船)到达收油单位卸货地点为止,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b. 储存损耗。

指油品从验收入库起到出库移交时止,整个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

c. 收发损耗。

指收发过程中油品蒸发、浸润容器、设备、接卸工具和残留所造成的损耗。

d. 飞机加油损耗。

指在给飞机加油过程,所造成的损耗。

e. 其它损耗。

在指清洗油罐、油车、过滤器等设备维护过程所造成的损耗。

11.1.4 自然损耗标准是根据油品的性质和贮存条件,规定自然损耗的最大限额,从而为判断是否存在其它非自然损耗因素提供依据。

11.1.5 因设备、人为疏忽原因或差错、事故等造成的油品损失属于非自然损耗,不能作为自然损耗处理。

11.2损耗的标准及计算方法。

参见MH6004《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附录《油料自然损耗标准》。

11.3溢耗控制11.3.1 溢耗处理a. 同批次同品种油品的运输损耗由收油方承担。

b. 油品的溢耗可以互抵。

c. 自然损耗应按月核销。

d. 当月不能处理的虚假盈亏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e. 清洗油罐、过滤器等设备维护损耗应逐一核销。

11.3.2 在每月的月盘存中,库站的累计溢耗不得超过0.35%,在标准规定内的溢耗数应及时按实核销。

如实际溢耗超过标准,应查明原因,按公司权限审核报批处理。

11.3.3进行油品交接时,发油方负责溢余,收油方负责定额损耗,责任方负责超耗。

超过9.8条规定的交接允许误差以外的量定为超耗或溢余。

如公司以外责任方对交接的超耗、溢余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按MH6004《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油品交接溢耗按批次计算,同批次油品溢耗可互抵。

11.3.4 超耗索赔a. 当公路运油车、铁路油罐车、油船、管道输送在运输途中,因原发方状况不良或铅封损坏或承运方确认超耗的,应提出索赔。

超耗索赔从1kg算起。

b. 索赔手续:接收方确认超耗时,应填写《油料溢耗超标记录》,并由承运方核实签字后方可接收油品,否则应保持原状,并立即报告运营部。

c. 索赔手续应由运营部或其委托单位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办理。

d. 接收单位应在超耗发生的24小时内将索赔的有关资料传到运营部或其委托的索赔单位。

索赔资料至少应包括:《油料溢耗超标记录》、油品收发证件、油品测量及计算的有关记录(如《铁路(公路)油罐车、油船油品交接记录》等),计量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2 计量器具的分类和管理执行《量测器具配备、检定管理规程》。

13 交接、储存中自动计量的管理执行《油罐自动计量方式使用规程》。

14 计量审计的管理执行《计量审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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