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同名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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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合同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乙方以甲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

2.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一直未予理会。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施工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向甲方进行了汇报。

5. 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立即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材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停工损失。

2. 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共10篇) 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 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钢材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经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经在10月2日撤消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1)美方的要约是否成功撤销了呢?(2)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一般来说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2003年8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美方同年10月2日发出的撤销9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美方的要约已撤销.但若德国建筑商与该美国生产商之间一直有生意往来,且依其交易习惯,德国建筑商可不以通知方式而是其他方式(如要约到达多少日德方以默示方式构成承诺)的除外.二、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材合同,若无交易习惯,则德商同年10月10日向美商发出的承诺其实质为新的要约,其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题3.某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其中一人为在职职工,其他4人均为辞职、退职人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中有3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2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BC公司与XYZ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背景: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BC公司向XYZ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人民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事实:1. XYZ公司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未能按时交货,导致ABC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其下游客户的订单,造成了经济损失。

2. ABC公司在交货日期过后一周内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XYZ公司在一周内交货,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XYZ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于两周后交货,但ABC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1. XYZ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BC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ABC公司能否要求XYZ公司赔偿损失?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3.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结论:1. XYZ公司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构成违约。

2. ABC公司在约定的交货日期过后一周内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XYZ 公司在一周内交货,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催告程序,因此AB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ABC公司因XYZ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XYZ公司应当赔偿ABC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建议:1. ABC公司应当收集并保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货通知、催告函件、经济损失的证明等。

2. ABC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XYZ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法(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为了拓展市场,与某大型企业XX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为客户开发一款定制化的企业管理软件,并提供一年的技术支持服务。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期支付合同总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70%。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并向客户交付了软件。

客户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科技公司对此进行了调整。

2019年3月,双方进行了软件验收,客户确认软件基本符合要求。

然而,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客户发现软件存在一些功能缺陷和技术问题,导致企业运营效率受到影响。

客户多次与科技公司沟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2020年5月,客户向科技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软件验收。

随后,客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的70%款项。

科技公司以软件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并要求客户支付额外的维修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客户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是否存在缺陷?2. 科技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义务?3. 客户是否应支付剩余的70%款项?三、案例分析1. 软件是否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合同对软件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的约定,科技公司应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软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软件在交付时确实存在一些功能缺陷和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客户的正常使用。

因此,法院认定软件存在缺陷。

关于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合同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开始进场施工,至2020年5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材料采购、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工作。

2. 工程结算争议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实际造价高于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且施工过程中已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3.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结算争议的基础上,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也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建筑公司则坚持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工程结算?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整改,并扣除相应的款项。

2. 关于工程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款、工期等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双方对工程结算存在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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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造公司因施工急需100 吨水泥,该建造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 “如贵厂有300 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 元,请于接到信10 天内发货100 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当。

〞新武水泥厂接函后, 即回电建造公司有货供给,并在接信后第5 天运去水泥100 吨。

白云水泥厂接函后,第8 天直接将100 吨水泥运至建造公司,建造公司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 吨水泥, 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商议,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白云水泥厂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试问】(1)建造公司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商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某建造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有合法依据?为什么?【分析】(1)建造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 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建造公司向“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中,包含着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要约建造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2)建造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没有合法依据。

建造公司与“白云〞水泥厂在要约有效期内以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已成立。

双方又是依法订立的,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建造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属于违约行为。

甲、乙两企业拟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商议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但双方约定合同应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在公证前, 甲方反悔, 要废除合同。

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为什么?【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凡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用,除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被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商议一致的外,合同不能成立。

本案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用该形式,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应认定合同没成立。

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

但如果甲方因缔结合同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县食品公司与该县某一酒厂签订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酒厂购置10 万瓶劣质酒,货款15 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的注册商标, 以便食品公司假冒出售。

合同履行时,食品公司借口一时资金短缺,只付了10 万元就提走了全部货物。

后酒厂屡次催款,食品公司拒不付款,并向酒厂提出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货物和货款的要求,酒厂不允许。

双方商议不成,遂诉至法院。

【试问】(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2)如果双方允许解除合同,法院应怎么处理?【分析】(1)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案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买卖劣酒合同, 严重危害社会,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属无效合同。

该合同还违反了?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所签合同无效。

(2)不能接受。

因为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双方都是成心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本案不能返还财产,应将15 万元货款和10 万元劣质酒收归国家所有。

2003 年 9 月20 日,某市物资回收公司与该市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分行向物资回收公司提供 150万元贷款, 返还日期为 2004 年 9 月20 日,届时物资回收公司还清全部借款,另付利息 18 万元。

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物资回收公司经营管理混乱, 便提出终止合同。

后经该市工商联合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此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总公司签署保证,保证物资回收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20 日将本金、利息返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该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合同签订后,物资回收公司购置大量废旧钢铁,进行加工、销售,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力,亏损很大。

2004 年 9 月 22 日,工商银行分行派人前来催款,物资回收公司返还 100 万元。

工商银行分行要求工商联合总公司支付余款 50 万元及利息 18 万元,工商联合总公司认为市物资回收公司是债务人,应由其负责返还余款和利息。

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问】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是否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50 万元余款和 18 万元利息?为什么?【分析】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50 万元余款和 48 万元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当责任。

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当保证责任,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当责任。

本案中工商联合总公司为保证人,且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哪种保证,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故工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50 万元余款和 18 万元利息,而不须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才向工商联合总公司要求支付。

某村果园长期管理不善,连年无收益,李某以每年上缴500 元的承包条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5 年。

承包后李某精心管理,当年净收益多达5000 元,村委会即要求修改合同,增加承包费至1500 元,李某不允。

村委会便废除原合同, 以1500 元发包给他人,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履行原合同。

【试问】(1)村委会能否单方解除合同?有何法律依据?(2)如果村委会解除合同无效,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每年应向村委会交多少元钱?为什么?【分析】(1)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第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村委会未经李某允许,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原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以后承包期内,李某向村委会交每年承包费500 元钱。

因为村委会未经李某允许,擅自变更合同无效,应继续履行原合同。

某市有A、B 两家服装厂。

2004 年2 月5 日,两厂自愿商议,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合同, A 厂为订做方, B 厂为承揽方。

A 厂负责提供图纸, B 厂提供布料并加工成成衣。

合同签订时,B 厂怕A 厂反悔,就要求A 厂先交4 万元作担保, A 厂立即于2 月20 日将这笔钱以定金的名义划入B 厂的账内。

B 厂按合同规定选好布料,试做样品后发现加工这批成衣不像当初他们估计的那样赚钱。

于是要求A 厂加价, A 厂不允许, B 厂以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属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被A 厂拒绝, B 厂因此再也不加工成衣,给A 厂造成损失。

A 厂到法院起诉B 厂,要求B 厂双倍返还定金,而B 厂那末辩称4 万元是预先支付的,应视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试问】(1) A 厂和B 厂签订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吗?简单说明理由。

(2)本案中, A 厂先付给B 厂的4 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当如何认定?(3)如果B 厂依法返还定金后, A 厂要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得到满足?【分析】(1) A 厂和B 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那末的。

本案中A 厂和B 厂是经过自愿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合同,只是B 厂在制成样品后觉得不赚钱,这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合同本身并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那末, B 厂显失公平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本案中, A 厂付给B 厂的4 万元,其性质为定金,应双倍返还。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还未履行之前,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的应当给付的数额内,给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虽然也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与预付款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且在一方违约时, 合用“定金罚那末〞。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B 厂接受了定金4 万元却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所以应双倍返还定金给A 厂。

(3) A 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能得到满足。

支付定金、赔偿金和继续履行都是承当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合并使用。

A 厂的损失由B 厂成心违约造成的, B 厂应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B 厂只是觉得不赚钱而违约,说明有履行的可能, A 厂又要求履行,应当继续履行。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 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置彩电的费用50 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 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置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 台彩电,总价款130 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 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 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 台。

在运输途中, 由于被一车追尾, 20 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 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 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 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向来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 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置彩电的情况。

【试问】(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置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 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 20 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当?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分析】(1)天鹅公司不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订立购置彩电合同的当事人是全宇公司,而不是大兴公司。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定金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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