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孙本鹏一、变诉交易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类型在目前美国刑事司法行政中,变诉交易制度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人们会惊奇地发现变诉交易(PleaBargaining)一词并不为所有人共同采用。
除了“PleaBargaining”一词外,有的使用“PleaNegotiations”,有的使用“PleaCopping”或者“CopaPlea”等等。
尽管使用的名称不同但却指的都是同一回事。
同样,对于什么是“变诉交易”,美国至今也没有一个共同或普遍为人们采用的定义。
相反地,对这一事物或现象有许多具体不同的定义,这不仅在不同的司法区之间是这样,就是在同一司法区内也是如此。
为了便于研究起见,本文采用“变诉交易”一词来代替出现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这一事物或现象,并且将“变诉交易”定义为:被告方为了从国家(法院)得到某些合理、预期的补偿,而与指控方之间达成的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的一种协议。
由上可见,所谓“变诉交易”,首先是指被告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指控方(包括检察官与官方指控律师)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第二,这种协议的前提是被告人针对指控表示认罪,即提出认罪请求;第三,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认罪请求从国家(法院)得到某些补偿。
如,得到较轻的量刑、避免名誉的丧失、继续受雇佣的权利等等。
变诉交易的实践可以说已被美国联邦法律和绝大部分州法院所采用,而且采用这种程序处理的案件,占整个案件(已处决)的绝大多数。
1966年,美国的一位法学家Newman就提出了变诉交易占整个处决案件约90%。
这个数字已基本上为人们接受。
目前美国法学界多数人是从变诉交易公开性程度的角度将其分为两大类型:明示的变诉交易与暗示的变诉交易。
所谓“明示”的变诉交易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指控方、被告方、法官)公开地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个协议。
“暗示”的变诉交易,是指该制度在某些司法区内并没有公开的实行,或某个法官拒绝使用,只是因为被告人认为如果案件提交陪审团审判,可能会得到较重的处罚,因而宁愿提出认罪请求,并与指控方非公开地进行协商,进而达成一个协议。
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

美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与实践美国刑事诉讼法作为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和保障公民权益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包含了一系列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公平待遇,同时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并分析其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合理怀疑与定罪标准美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合理怀疑与定罪。
根据该原则,被告在未被定罪前应被视为无罪,刑事诉讼的目标是确保证据充分,合理怀疑被告成立。
而为了达到定罪的标准,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在实践中,美国刑事诉讼法运用了一系列程序来保证上述原则得到实施。
例如,审前逮捕保释程序确定了被告是否可以在审判前被释放,以免无辜者被拘留。
而提供事实证据、证人证言、物证证明等是控方确保足够证据支持起诉的途径。
二、公开审判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情况,并监督法庭的行为。
公开审判还有助于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合理的判决。
美国的公开审判体现在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公民都有权进入法庭旁听,除非情况特殊(例如保护证人或涉及国家安全等),审判记录也会被留存。
这种公开审判的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由陪审员组成的团体来判断被告的有罪与无罪。
陪审团的存在保证了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防止司法系统产生过多的权力集中。
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由公民随机选出,他们在审判期间独立思考,并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做出裁决。
这种制度保障了被告的权益,避免了司法的个人主义。
四、诉讼延时问题然而,美国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诉讼延时。
诉讼延时可能导致对被告权益的侵害,因为审判时间过长可能使被告长时间未能行使自由,并可能导致证据失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加强法庭管理,确保案件按时审理,并限制各方的诉讼请求。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

美国司法部关于刑事犯罪起诉、处理和量刑的总政策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通过是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公正和连续性上的重大转折点。
随着《量刑改革法》的实施,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创立和随后《量刑指南》的颁布,国会旨在追求量刑上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比较而言,以前的量刑制度,随意性太大,而且似乎很严厉的刑罚也常常被假释而得到减轻。
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要求达到几个重要目标:一是确保联邦系统量刑的公正和透明度;二是指导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以便减少相似的犯罪行为人在相似的犯罪中量刑的不一致;三是保障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要给予不同的适当惩罚。
今年年初通过的《保护法》(PROTECT ACT),国会重申了在量刑指南中的承诺,即连续性和有效威慑的原则。
通过这次立法产生的量刑上的重要改革措施将有助于确保量刑上的进一步公正,从而消除一些量刑上无根据的不一致。
然而,这些重要的目标,如果没有联邦检察官始终一贯的坚持,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
因此,为了确保所有的联邦检察官在他们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实践中坚持《量刑改革法》、《保护法》、《联邦量刑指南》所确立的原则和目标,有必要制定一些明确的政策。
司法部以前发布了不同的备忘录,强调了司法部在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上的有关政策。
《量刑改革法》的合宪性在1989年最高法院承认不久,检察总长索恩伯格(Thornburgh)为了确保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与平等、公正和统一的原则相一致,向他们发布了一个指示。
几年以后,检察总长瑞诺(Reno)为了强调在一些特殊案件量刑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也发布了另一个指示。
最近通过的《保护法》着重重申了国会的意图,即《量刑改革法》和《量刑指南》应得到切实地遵守和始终如一地执行。
因此要借这个恰当时机来全面审视上述目标,并更清楚地阐述司法部有关起诉、案件处理和量刑的政策。
20XX年7月28日,根据《保护法》的401条(l)(1)的规定发布了一个备忘录,我明确、清楚地提出了司法部在量刑建议和量刑上诉方面的政策,这表明作为全面审查司法部政策的部分工作已经完成。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各自的证人和证据向本方进行询问,并向对方证人作反驳性的询问,法官和陪审团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以下将根据这些特点就美国的一审程序作一简要分析。
一、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一)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既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在正式的法庭审判开始前,法官需要就一系列的程序事项进行必要的准备,如对于控辩双方可能提出的排除某一证据、要求对方展示证据等方面的申请,法庭应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解决。
控、辩双方也需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如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据、开示证据等,有的准备工作可能还需要法院参与或者由法院就双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如审前动议、审前会议等。
(二)挑选陪审员程序在美国因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通常由陪审团进行审理,除非被告人放弃陪审团审判,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必须召集陪审团。
为了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联邦和州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程序机制:一是随机的初选程序。
随机挑选的陪审员经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必要的调查与反馈程序之后产生一份名单,书记官根据这个名单准备候任陪审团的名单,然后通知这些人到庭。
二是严格的“庭选”程序。
到庭的候任陪审员经法官告知案件的性质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之后,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才能成为真正的陪审员。
经过上述程序筛选后,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二、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在这里,我将仅就陪审团组成后的法庭审判程序而言,大体上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开场陈述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其陈述在各司法系统是一致的,即检察官先陈述,辩护律师后陈述。
美国司法制度(八)

美国司法制度(八)美国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强调双方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
与此相应,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也具有双轨制的特点。
所谓“双轨”,就是说“侦查”活动不是由公诉方单方面进行的,而是由控辩双方分别进行的。
换言之,控辩双方都可以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调查权利和义务。
由于辩护方的调查其实不具有“侦查”的性质,所以准确的用语应该是“刑事调查”或“犯罪调查”。
尽管法庭辩论往往是决定刑事诉讼胜负的关键,但控辩双方的“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庭之内。
在多数刑事案件中,双方律师及其调查人员在审判之前就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
公诉律师(即检察官)要求和指导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辩护律师聘请私人侦探或民间鉴定人员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包括勘查现场、询问证人和检验物证等。
如果现场和物证已处于警方的控制之下,那么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官或警方提供勘查或检验的方便,而法律规定后者对此不得设置障碍。
在有些情况下,辩护律师甚至可以请未参与本案调查的其他警察机构的人员为其勘查现场、检验物证和出庭作证。
美国之所以能实行双轨制“侦查”,除了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这一前提之外,还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私人侦探机构和民间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满足辩护方的调查取证需要;其二是法律保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初期阶段就可以接触被告人并了解案情,从而有调查取证的时机;其三是各地执法机关之间相互独立,有可能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诚然,双轨制“侦查”中的“双轨”并不均等。
一般来说,公诉方调查的力量和条件都优于辩护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辩护方调查往往只是对公诉方调查的补充。
换言之,在辩诉双方的“竞赛”中,以检察官为“领队”、以警方侦探为“主要阵容”的起诉队占据着主动进攻的位置。
美国大多数警察机构的犯罪侦查都采用“二步模式”,即巡警负责案件的初步侦查,刑警负责案件的后续侦查。
巡警接手案件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发现了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第二,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过程中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第三,警察局总部在接到受害人或有关人员的报案后通知在附近执行任务的巡警赶赴现场或前去询问报案人。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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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宪的案件则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特别
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审理称为全庭审理(en
be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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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始创于1891年; 现50个州设11个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特区单设1
所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共计12所; 只审理上诉案件,没有初审权; 一般由3名巡回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案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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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乡间小镇警察局通常只有一、两名警察;
5.警察属于当地政府雇员,装备薪水均由地方财政
开支,因此警察局规模的大小、人员的多少,完 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维护治安的实际 需要;
6.大学校园、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也都有自己的警 察;
7.各州、县、市、镇警察(警徽标志、着装样式等 各不相同)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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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州法院
凡宪法未规定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而又未禁止各州管辖的案
件,皆由州法院管辖。所以州的司法权较广泛,由州法院
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国案件的90%。州法院分普通法院和专 门法院,专门法院通常是初审法院,如未成年人法院、家
诉讼模式与“法官造法”仍然是美国刑事司法的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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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三、美国刑事诉讼的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
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
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1.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该权利;
(1)源自第六修正案;
(2)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 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
美国诉讼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诉讼法是调整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美国诉讼法体系庞杂,包括宪法、联邦法、州法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美国诉讼法的概述、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美国诉讼法概述1. 诉讼法的渊源美国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联邦法、州法、判例法等。
其中,宪法确立了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联邦法和州法具体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规则,判例法则通过法院判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 诉讼法的体系美国诉讼法体系分为联邦诉讼法和州诉讼法。
联邦诉讼法主要适用于联邦法院,州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州法院。
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制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程序和规则上存在差异。
三、美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美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充分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等权利;实体公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证据、陈述意见等。
4.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
四、美国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收到起诉状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起诉状和答辩状是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件,明确了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辩论、质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美国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主要证据规则包括:(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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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
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
因此可见,挑选陪审员是一个极其繁琐的程序。
许多美国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令人厌烦”的程序,致使审理旷日费时,案件久拖不决。
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答辩谈判,答辩协议,是美国
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即在审判前,控诉方和被告方经过准备,然后双方进行谈判,讨价还价。
如果被告方满足控诉方的要求,则控诉方或者撤销指控,或者降格控诉,或者要求将来从轻判处。
“辩诉交易”现已被广泛采用,并且经美国最高法院认可为合法程序。
在美国,已经提出起诉书或告发书的案件,不是必须经过庭审阶段才能解决,现在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辩诉交易”进行。
在开庭前,诉讼双方都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包括双方律师会见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取得鉴定人证明,收集有关案例等,然后起诉方与被告方在庭外进行谈判,如同市场交易,故称辩诉交易。
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提出的要求,起诉方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撤消指控。
如以抢劫罪为例,美国法律将其分为三级,一级抢劫罪可以判处十五年监禁,如果降格为三级抢劫罪,则判七年监禁。
诉讼公双做成的辩诉交易,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如果法院接受了辩诉交易,法院应通知被告人,法院将把辩诉交易内容具体体现在判决书中。
如果法
院驳回了辩诉交易,法院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双方当事人,记录在卷,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对于辩诉交易这一做法,美国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支持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有三个好处:
1、可以得到“可靠”的定罪,因为将近90的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表明是认罪的;
2、结案快,可以节省时间、费用;
3、有些案件庭外解决为好,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就要受人歧视,丢掉工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连串问题。
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把审判变成一种交易,用这种方法处理刑事案件不是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取决于双方的谈判技巧和手段的高低,是对对抗制庭审制度的一种歪曲,是对触犯法律的人的让步,因而主张废除这一做法。
米兰达规则与嫌疑人的沉默权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裁定,撤消原审判决,宣告米兰达无罪,从而以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
其主要内容是:警察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他不利;他有树在接受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嫌疑人对上述被告知的权利的放弃,必须是“明知且明智地”表示的,且必须是自愿的;当嫌疑人在讯问的任何阶段以任何方式表示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讯问须立即停止,直到其获得律师之时;当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不愿接受讯问时,讯问就不得开始或应立即停止,直到其向律师咨询且同意接受进一步的讯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刑诉法修订以后,嫌疑人沉默权问题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外地某司
page法机关还提出了“零供述”概念。
那么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是利大、还是弊大,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刑事诉讼法学者对此争议较大。
成者认为:
沉默权有利于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然体现,是人类诉讼文明的成果;沉默权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赋予嫌疑人沉默权意味着其对司法机关的供述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之下作出的,因而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的真实性;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水平。
反对者认为赋予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要在建立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后才能考虑;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实际上等于是赋予其对抗法律的有利武器,不利于打击犯罪;我国刑诉法实际上规定有一种消极沉默权,法律没有禁止沉默权。
被告人如果保持沉默,法律没有制裁措施,更没有允许刑讯逼供。
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
一、监狱私有化----“私人监狱”美国的司法私有化问题,最早出现的也是最为突出的是监狱私有化。
监狱本来是惩罚犯罪和矫正犯罪的场所,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它竟然成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其原因在于社会治安日益恶化,拘禁过剩,新建监狱造价昂贵,财力匮乏,为减少国库开支,私人监狱便应运而生。
在美国,一般是把监狱出租给私人监狱公司,由该公司承包集资、建造和管理监狱,据说这是一种生意兴隆的新行业。
除了搞招标、承包、出租、委托代管等私人监狱或民办监狱外,还有专门关押重罪犯人的高技术监狱,以及通过电子技术监督的狱外监狱,即“无墙监狱”,又称“家庭监狱”等等。
美国监狱私有化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谓毁誉参半。
政府少了钱,私人牟高利,当然高兴。
但狱政官员抱怨说,监狱地位下降了,对囚犯的管理也松懈了。
二、私营警察业---“私人捕快”美国不仅有私人保镖、私人侦探,而且还有“私人捕快”。
所谓“私人捕快”,就是那些专门根据治安机构发布的通辑令捉拿案犯,并从政府领取一定赏金的人。
美国的罪犯对“私人捕快”比对警察要畏惧得多,因为“私人捕快”拥有某些特权。
他们的报酬也很优厚,不仅可以从政府领取高额赏金,即每捉到一名案犯便可获得几千以至上万美元的报酬,而且如果是取保后逃跑的罪犯还可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获得该罪犯交纳保证金的10至50,因此“私人捕快”是颇受人青睐的职业。
私营警察业的发展,怂恿了私刑的泛滥,这是对个人暴力行为的一种默认,也说明国家警察在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中日益显得无能为力。
三、法庭私有化---“私人法官”美国以其诉讼案件多、诉讼时间长、诉讼费用高而著称,于是“私人法官”应运而生。
所谓“私人法官”是指:
由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称“租用”一名私人法官审理他们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与该法官签订合同,承认该法官对该案件的审理,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私人法官”一般由退休的法官担任,他们不在法院人员的编制之内,自己另行组织法律服务公司。
“私人法官”审理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由选择法官,双方当事人都会对法官有信任感;二是迅速及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妥当,随时、随地可以开庭;三是灵活方便,既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按照正式审理方式审理,也可以简化审判程序,甚至根据需要设计新的程序;四是便于执行。
私人法官作出的判
决与公家法庭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认为判决正确就自觉执行,否则也可上诉到上诉法院。
对生效判决,如果一方不执行,对方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私人法官”审理案件,能够剔除许多繁琐的法律手续,节省时间和金钱。
由于具有上述优点,“私人法官”正在美国推广、发展。
反对者则认为,实行“私人法官”,这就产生了两套司法制度,影响公正审判,造成公职司法人才流失等。
尽管人们对“私人法官”有褒有贬,但它的存在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美国司法制度存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