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法上的“紧急侦查”原则及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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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赵文尧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

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

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

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一)我国的侦查主体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

美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刑事搜查扣押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法制沙龙

美国刑事搜查 扣押制度对我 国的借鉴意义

( 1 1 0 0 3 1
பைடு நூலகம்

辽 宁 沈阳 )
中国刑 事警察 学院
虽 然刑 事 诉 讼 法关 于搜 查扣 押 的规 范 比较 粗 疏 ,实 务 部 门 却 有 着 比较 详 细 的 司法 解 释 和操 作 规程 。因此 ,我们 更 应 当思 考 的真正问题是 :在详细的操作规范下 ,为什么有时还会发生 不 适 当 甚 至是 违 法 的搜 查 扣 押现 象 ?这 种 现状 是 否 意 味 着 ,在 我 们 今 后 的制 度 完善 研 究 中,一 定要 有 针 对 性 ,要 研 究 怎么 样 才能把 规范 制订 得更 完备 、 更严密, 以杜 绝极端 违法 现象 的发 生 。 三、美国搜查扣 押制度对完善我 国非法搜查与 扣押 证据 美国刑事搜查 与扣押证据排 除规则简介 排 除 规 则 的 借 鉴 意 义 ( 一 )美国刑事搜 查与扣押证据排 除规则概念 非 法搜 查 、扣押 证 据 的排 除 规 则是 指 政 府 执法 人 员 违反 联 ( 一 )对于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 的证据 ,应 当实行 裁量 邦 宪 法第 4 修 正 案 的规 定 所 获 得 的物 证 、书 证 ,不 得 在 审判 中 性 排 除 对 于非 法 搜 查 与扣 押 所 取得 的实 物证 据 ,实行 裁 量 排 除 。 用作 不利 于被 告人 的证 据 。 这 是 因为 :首先 ,这 是 由非 法取 得 的实 物据 的性 质 决定 的 ,在 ( 二 )关国刑事搜查与扣押证据排 除规 则历 史发展 这 一规 则最 先 确立 1 8 8 6 年的 “ 博伊 德诉 美 国 ”案 ,但 真正 定 范 围 内所 采纳 该证 据有 助于 案件 实体 真实性 的发 现 。其次 , 开始对联邦执法活动产生影响,则是在 1 9 1 4 年的 “ 威克斯诉合 由取得 非 法 证 据 的方 式所 决 定 ,在一 定 范 围 内采 纳 非法 取 得 的 众 国”案 以后 。此 后 近半 个 世 纪里 ,一些 州 也 自愿 采 纳 了这一 实 物 证 据不 会 对人 权 保 障 构成 强 烈 冲击 。最后 ,尽 管采 纳 非 法 规 则 ,但 联 邦 最高 法 院 没有 要 求 各州 法 院 必须 排 除 非法 证 据 、 取 得 的 实物 证 据 有助 于 案 件事 实 的 发 现 ,并且 对 人 权保 障 的消 1 9 6 0 年 ,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第 1 4 修正案的规定 ,判决禁止控方 极 作 用 也较 为 有 限 ,但 是并 不 意 味着 ,所 有 的非 法 取得 的实 物 在联邦法院使用非法证据 ,不管它是 由联邦 的警察还是州警察 证 据都 可 以采用 。 收集 的。 1 9 6 1 年 ,联 邦 最高 法 院在 “ 马普 诉 俄亥 俄 州 ”一 案 的 ( 二) 设 立司法审查制度 ,用司法权制 约侦查权 司法 改 革 提 出基 本 思 路后 ,我们 的刑 事诉 讼 法 典 要 及 时跟 判决 中 ,正式 将 非 法搜 查 、扣 押 证 据 的排 除 规则 适 用 于 各州 。 从此 ,在 各州 法 院 的诉 讼 中 ,违 反 联邦 宪 法 第 4修 正 案所 获 得 进 ,改 变现 行 刑 事诉 讼 法 立法 过 于 简 单 、规 范方 式 过 于 单一 的 的证 据 也 不再 有 证 据 资格 。 由此 可 见 ,美 国 是实 行 自动 的排 除 缺点 ,将刑 事 搜 查扣 押 逐 渐从 行 政 手 段改 造 成 一种 的需 要 经 过 规 则 的 ,并且 适 用 范 围不 断 的 进行 调 整 。与 其 他 国家 相 比 ,在 第 三方 审 查 批准 的诉讼 手 段 。 就此 ,我们 既 要 参考 西 方 的通 行 基 于控 制 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利 益衡 量 中 ,美 国是 注重 法 律程 序 做法 ,同 时也 需 要 结合 我 国的 实 际 国情 ,要 有 一整 套 的程 序设 之 正 当性 而较 为 彻 底 的采 用 排 除规 则 的 国家 。尽 管 排 除 规则 在 计 。 由于我 国的 司法 审查 机 制 目前 还 未确 立 ,这使 得 侦 查权 缺 美 国刑事 程序 中得 以确立 , 在理 论上 也得 到 了相 当广泛 的支 持 , 乏必 要 的 制 约性 且 权 利过 于 强 大 , 因此应 该 在 刑事 程 序 中设 立 但在进入八十年代后 ,鉴于控制犯罪的利益需要 ,联邦最高法 预审 法官 , 确 立 司法审 查机 制 , 进行 司法 审查并 作 出决 定 , 侦查 、 院 开始慎 重地 改变 着适用 排 除规则 的范 围 。 检察 人员 只有 在预 审法 官 的授 权下 才可 以实 施搜 查 和扣押 。 ( 三 )完善扣押制度 二 、我国现阶段非法搜查扣押证 据排 除规则 的缺 陷 ( 一 )非 法搜 查 扣 押 证 据 的 排 除 范 围 刑 事搜 查 扣 押制 度 的改 革完 善 需 要 提供 必 要 的 物质 技 术 保 规 定 得较 为简 单 ,缺 乏 可 操作 性 。在 我 国当前 ,刑 事诉 讼 障 ,而 不 应 当仅 仅 是 制度 层 面 的 变革 。 法 律制 度 的 改革 绝 不 仅 法 和 证据 法 领 域对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理论 基 础 的认 识 还 显 得 仅 是 简单 的条 文 修改 ,法 律条 文 的 变动 背 后 ,是 执 法 手 段 、执 不 够深 入 , 学 界在 论证 和构 筑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的改 革学说 中 , 法 实 践 的变 化 。 制度 与 实 践 ,理 想 与现 实 ,总是 在 相互 矛盾 中 基 本 上 是 未加 区分 地将 西 方 法域 ( 尤其 是 美 国法 域 )中 “ 抑 制 不 断演 进 ,在演 进 中实现理 想 ,又 在理想 之 中 回归 到现 实 。 违法侦查”、、 “ 救 济 公 民权 利 ” 、 “ 惩 罚 违 法行 为” 、 “ 维 护 参考 文献 : 司法 廉 洁 ” 、 “ 弘 扬 法 治理 念 ” 等几 种 流行 的理 论基 石 一 齐 搬 [ 1 ] [ 法] 卡斯 东 ・ 斯 特 法尼 等著 :《 法国刑 事诉 讼 法精 义》 ( 下 ), 罗结珍译 ,中 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 9 9 9 年 版 运到 中 国 , 并将 之共 同作 为未来 非法 证据排 除 规则 的理论 基石 。 【 2 ] 陈光 中:《 改革 、 完善刑 事证据 法 若干 问题之 思 考》( 代序言) , ( 二 )搜 查 权 缺 乏 中 国搜 查 的立法 与 中国搜 查 的实 践存 在 着 鲜 明 的反 差 ,最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证据 法 专家 拟制 稿 》 , 中 国法 制 出版 社 0 0 4年 版 大 的反 差 就是 立 法 对搜 查 实 践没 有 规 范力 ,或者 是 有 非常 弱 的 2 规 范力 。 我 国搜 查制 度 整个 运 行 机 制 的根 本 的特 征 是 要求 发 挥 作者 简介 : 侦查 机关 的权 力作用 , 自由裁 量 的思路 在起 作用 。 任艺 ( 1 9 8 9~ ) ,女 ,籍贯 :辽 宁省 沈 阳市 ,学 历 :硕 士 ,法 学专业 ,研 究 方向 :刑事 诉讼 法。 ( 三 )我 国现行扣押 制度方面存在 的缺 陷

9·11事件后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及启示

9·11事件后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及启示

2∞2年6月第14卷第2期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哪Blof或chuanPoIiceCollegeJun..2002VoI.14No.2◆法学论坛“9·11事件"后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及启示刘方权(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福建福州350007)内容摘要:“9·11事件”后美国刑事司法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其核心在于寻求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价值理念之间的平衡。

把美国刑事司法政策调整放入其发展轨迹中分析,可以发现,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司法制度的构建总是立足于该国具体的社会现实。

由此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立足于社会现实对司法制度的需求。

关键词:“9·ll事件”;刑事司法;个人自由;公共安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8410(2002)02—0004—05“9月11日以后,一切都跟过去不一样了。

”这是今天在美国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这些不一样在不同的人看起来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人的价值观念等等都在发生着变化。

而且这样的变化来得又是那么地突然。

“9.11事件”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在刑事司法政策方面的一些举措,也许反映了其在法律价值观念方面的某种变化,被视为美国精神之象征的个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动摇,或者说在这一事件在之后,美国政府和民众重新在“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价值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

“只有维护国家安全,个人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的观念开始潜移默化。

【11一、美国联邦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及争议(~)强制侦查政策的松动及调整2001年10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其中众议院为357:66,参议院为96:1)迅速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案——《美国爱国者法》(全称是“为团结和加强美国而提供用以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工具法”)使司法部长有权力下令拘留任何外国人,只要他“合理地相信”此人可能对国家安全有威胁,司法部必须在七天之内对被拘留者提起犯罪或驱逐起诉,但并没明确拘留的期限。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美国刑事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刑事案件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

本文将从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犯罪分类、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进行概述。

二、美国刑事案件的定义在美国,刑事案件是指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谋杀、抢劫、盗窃、毒品交易等。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控告被告人的人或机构被称为检察官。

三、犯罪分类美国刑事案件主要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

1. 重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等。

重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长期监禁或死刑。

2. 轻罪: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如盗窃、欺诈、交通违规等。

轻罪的刑罚相对较轻,可能包括罚款、社区服务或短期监禁。

四、侦查程序1. 现场勘查:警察到达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寻找目击证人。

2. 询问证人:警察对目击者、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 抓捕嫌疑人:根据调查情况,警察可以逮捕嫌疑人,并将其带至警局接受审讯。

4. 侦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终结侦查。

五、起诉程序1. 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2. 起诉书:检察官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明确指控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3.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对嫌疑人进行指控。

六、审判程序1. 逮捕令:法院根据起诉书,签发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归案。

2. 审前听证: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审前听证,确定是否批准保释。

3. 审判: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

4. 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刑罚制度1. 惩罚原则:美国刑罚制度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为原则,旨在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2. 刑罚种类:美国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罚金、监禁、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等。

3. 刑罚执行:根据判决结果,法院将刑罚交由相关机构执行。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

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概述及借鉴张武举牛克乾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呈现出朝着“轻轻”和“重重”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的特点。

所谓“轻轻”,是指对罪行轻微或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进行更为轻缓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具体表现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即缩小犯罪圈、将一些轻微的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去)、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即从对犯罪人的量刑趋于轻缓)、行刑上的非监禁化(即限制监禁刑的实际适用、尽量采取缓刑、罚金刑等替代措施);所谓“重重”,是指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政策性调整和处理。

学界称这种刑事政策为“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有称之为“两极化”刑事政策)[1]。

作为国家对付犯罪的态度、策略和手段,“轻轻重重”的思想和做法并非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独创性发明,中国古代早就有关于“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

《尚书·吕刑》记载,“上刑适轻,下服,下服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认为刑罚的轻与重应当根据情况去裁量,刑罚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同;西周时期,已经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根据社会的治乱情况决定刑罚轻重的思想;战国末期,思想家荀况主张根据“治世”或“乱世”的不同形势,衡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而决定刑罚的轻重;明朝皇帝朱元璋指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基于对“刑罚中”的追求,明朝时期的用刑思想亦蕴含了“轻轻重重”的策略精神。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秉承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当前贯彻实施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也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有着相通的精神实质。

当然,“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反映的只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发展的大体趋势,而不是各国高度一致的具体做法。

“轻罪、重罪都是相对而言的,还会在一定条件和背景下相互转化。

刑事政策作为一种治理犯罪的原则或者策略,本来就应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2]。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影响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影响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影响摘要:证据乃诉讼的灵魂①,一国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国诉讼制度的文明和理性程度。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其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证明规则,它是指对于国家侦察人员非法获得的证据给予排除的证据制度,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或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制度、毒树之果等。

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以完善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借鉴意义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产于美国,其确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距今约百年时间。

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根据是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但《权利法案》在1791年通过之后的一百年间,人们并没有把法案中规定的人权以及违反这些权利收集证据的现象与证据的可采性联系起来,更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直到《权利法案》通过百年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根据《权利法案》的有关条款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中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法取得的言词就是指违反这条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陈述。

不得自证其罪是英美法系对抗诉讼中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被诉人的犯罪承认、供述都有可能是在侦查人员违背本人意思的强制下取得的,例如强迫、引诱、威胁等非法手段都会致非法言词证据的产生。

非自愿自白排除规则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其宗旨在于保证自白的自愿性。

根据这条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保障自白自愿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米兰达规则,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的先例。

这判一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纳入非法证据①沈德永、宋随军:《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刑事诉讼证据》,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美刑事搜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刑事搜查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控制犯罪为主导,在刑事搜查概念、启动、执行、对象、种类、救济等方面规定过于粗疏。

美国立法与司法判例在上述几个方面则呈精细化特点。

从利于司法操作与保障人权角度看,有吸收借鉴的必要,以利于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搜查;比较研究;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405(2010)01-0054-07美国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代表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取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但主要限于庭审阶段。

这种断章取义式的借鉴吸收不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因“水土不服”引发新的问题。

审前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审前程序能更好地实现刑事司法改革。

本文仅就中美刑事搜查制度问题作些比较研究,希望以此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搜查的概念在美国,搜查是指执法人员或其他经过授权的人员为了发现与犯罪活动和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或被认为有关)的物品而对某一地点、运输工具、人身而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本概念包含了搜查主体与搜查的目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我国搜查概念包含了两部分内容:搜查的目的与搜查的范围,与美国搜查概念相比缺乏对搜查主体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可能在此想当然的认为搜查主体是侦查人员。

我们虽然能从诉讼法理念及法条规定推出搜查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从法定原则与保障被搜查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美国明确规定搜查主体的做法是应予借鉴的。

就搜查的目的而言,两国的规定大同小异,我国规定相对来说更为简练也更为可取。

对于搜查范围,美国法律规定搜查范围要小于我国,特别是最后的“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一句话,理论上讲搜查范围进行了无限扩大。

搜查行为属公权力行为,搜查的启动也只是有可能追究犯罪,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该对搜查的范围作出限制,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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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上的“紧急侦查”原则及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摘要: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

其中,通过司法机关签发令状的方式规范侦查行为以及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观点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通过对美国刑事法中的紧急侦查理论的分析,阐述了这一理论的内容、发展过程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制定刑事证据法提供了必要的知识资源。

一、引言在美国的刑事程序中,侦查机关为预防、发现犯罪而实施的搜查、扣押行为受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即所谓的令状主义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第四修正案所作的有关判例的制约[1].因此,没有依据“适当理由”(probablecause)签发的令状实施的搜查和扣押行为,理论上被视为“不合理”(unreasonable)的违法侦查活动而被禁止。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却有所不同。

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不断以判例的形式认定一些没有令状而实施的侦查活动为合法行为,另一方面侦查人员未获得法官签发的司法许可证而开展搜查、扣押活动的情况也不断出现。

这些司法判断与实践给我们留下了下面的印象:即,在美国,令状主义原则是一项用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不当侵害的法律手段,其主旨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而出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司法当局又不得不对令状原则作一定的限制,以提高“惩罚犯罪的效率”[2].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应当如何评价?如何实现共存?是美国司法界着力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此,把目光转向改革当中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我们发现:能否将令状主义原则引入中国的侦查程序,以加强对非法侦查活动的抑制,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也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衷于讨论的话题之一。

问题是,引进美国式的令状制度其后果会怎样?是否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

若如哈耶克所言“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天堂,最后却建立了一个地狱”,则会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效果。

二、“紧急侦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紧急侦查”理论是指正在进行合法的搜查活动的法执行官(lawenforcementofficer),可以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对其视野范围内“偶然”发现的证据予以搜查和扣押。

这一理论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法律关系上如何把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以下,围绕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紧急侦查所做的几个重要判决对这一理论加以详细分析。

(一)紧急侦查理论的出现———库利奇案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库利奇判决中,首次说明了紧急侦查的基本理论结构。

在该案中,侦查机关为调查一件14岁少女被杀案,在预备搜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库利奇进行了盘问,并在其外出时没收了涉嫌犯罪的枪支等证据。

其后,依照州司法长官签发的令状,侦查机关正式逮捕了库利奇。

在搜查其住宅时,侦查人员将停在库利奇私人停车道上的汽车拖到警察局加以详细检查并利用真空吸尘器发现了一些火药屑,经鉴定发现与之前扣押的枪支的特征吻合。

在第一审中,法院拒绝了被告人要求排除上述证据的要求,作出了有罪判决。

被告人遂向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以收集证据的方式违法为由要求取消上述证据,但州最高法院第二审宣布维持原审判决。

被告人只得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裁量,受理了此案。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①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汽车实施的搜查和扣押不符合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因为其并非是在出示“中立的法官颁发的令状”后进行的;②根据联邦宪法,除法定的特殊情况或有例外规定,未经法官事先审查并根据令状实施的搜查和扣押被视为是不合理侦查行为,应予禁止。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对私有土地内的汽车进行扣押不能认为是同时在室内进行的逮捕行为的付随性行为,扣押后将汽车长期留置于警察局内并进行搜查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此外,被告人的住所及其人身一直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视之下,被告人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去破坏或销毁犯罪证据,因此不存在实施无令状搜查的“紧急性”前提。

在此基础上,斯图尔特大法官(JudgeStewart)在判决的多数意见(pluralityopinion)中指出:无令状实施的紧急搜查和扣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不被视为违法。

第一,法执行官必须事先拥有独立的正当理由证明其进入和滞留在搜查领域合法,并且在该领域内确实能够“明白无误”地观察到犯罪证据;第二,法执行官发现的证据与某项犯罪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性;第三,实施搜查的法执行官发现犯罪证据必须事出偶然。

斯图尔特认为,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作用,一是通过公平的、中立的司法官事先对侦查人员开展搜查的“适当理由”加以审查,防止出现不正当和不必要的搜查和扣押行为,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二是希望通过颁发限定搜查和扣押范围的司法令状,将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控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出现漫无边际的“一般性令状”(generalwarrant)。

事实上,最高法院允许侦查机关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实施搜查和扣押的主要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对侦查人员偶然发现了犯罪证据的,一律要求持有法官事先签发的令状的做法过于愚腐,妨碍了侦查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隐匿或破坏证据提供了机会。

与此相比,因侦查机关对犯罪证据实施扣押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的侵害并不是很严重,实施紧急搜查和扣押的必要性与判例中其他令状主义例外情形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事前就期望能够发现证据且知道其所在的准确位置,却没有申请令状,则属于非法取证,在审判中应排除搜获的证据。

美国的法学界对库利奇判决的评价赞否两分,其中侦查人员发现证据的“偶然性”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者如何对其加以判断是众人讨论的焦点。

有学者认为,库利奇判决的重大难点在于没有阐明“偶然性”的具体意义。

例如,如果有相当的理由认为侦查人员事前“相信”会发现证据,以扣押不具备“偶然性”判断该扣押行为违法的话,该标准的效力极为有限;然而,如果把侦查人员事前“期待”会发现证据作为判断标准,则受影响的行为范围会大得多。

实际上,仅从库利奇判决的内容上看,上述两种标准均可成立。

尽管如此,库利奇判决之后美国大多数的法域都先后接受了以“偶然性”为实施紧急侦查的合法条件,从而暂时平息了争论。

(二)紧急侦查理论的发展———霍顿案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霍顿判决中修改了库利奇标准,取消了紧急侦查必须具备偶然性的要求。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承认事先申请过有关证据的搜查令状(但由于地方司法官的疏忽未被记载在令状中),且在执行搜查证的过程中一直希望能够发现这些证据。

由于发现和取得证据的行为并非偶然的,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用了一种新的诠释方法来肯定无证搜查行为的合法性。

史蒂文斯大法官(JudgeStevens)在法庭意见中提出:从字面上看,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并没有绝对禁止无令状的搜查和扣押。

侦查人员在合法侦查过程中“偶然”发现证据,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实施无令状扣押的常见情形之一,而非不可或缺的条件。

从法理上讲,搜查行为和扣押行为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其中搜查是限制公民的隐私权(privacy)的侦查行为,而扣押行为则是对公民财产支配权益(dominion,possessoryinterest)的制约。

因此,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搜查和扣押侵害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

详言之,如果侦查人员进入公民的住所是合法的,则发现并扣押证据的行为不会给当事人的隐私权带来更大程度的侵害。

事实上,在此情况下被侵害的应为该证据所有者的财产支配权。

如果这样理解,则紧急扣押理论是针对扣押的令状主义例外,而非针对搜查的。

因此,法庭意见认为库利奇判决建立的偶然性原则有两个缺陷。

第一,该原则以侦查人员的主观要素为判断标准,忽视了搜查行为的客观性。

作为保证公正执法的司法原则,判断扣押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应只看侦查人员的主观愿望如何,还应充分考虑侦查行为的客观状态。

如果侦查人员实施搜查并发现证据,其发生时间、实施地点未超出事先签发的令状中记载的范围内或属于合法的无令状搜查的话,仅仅因为侦查人员碰巧事先预想或期待发现证据,就将扣押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是不合理的。

第二,建立偶然性原则旨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实施一般性、探索性搜查活动,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与要求侦查人员搜集证据必须具备偶然性没有必然联系。

法官可通过在令状上记载侦查人员实施搜查的时间、搜查场所以及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隐私权的有效保护。

在这样做了以后,进一步要求侦查人员发现证据时具备偶然性,是画蛇添足的做法,不会对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起到实质性的增进作用。

霍顿判决的出现并未使美国法学界在紧急侦查问题上的分歧消失,学者们认识到这一判决削弱了司法令状对侦查活动的限制机能,容易导致违法的“另案搜查”(pretextualsearch)。

所谓另案搜查是指侦查人员抱着搜集某一案件证据(本案)的意图和动机,却以侦查另一案件(另案)的名义申请并取得令状,从而使本来无法合法实施的本案证据搜集活动成为可能。

虽然在霍顿判决中,布伦南法官(JudgeBrennan)在反对意见中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指出法庭意见仅适用于该案,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放弃要求无令状搜查和扣押的“偶然性”要件,有可能会诱发另案搜查。

(三)后续发展———沃伦、布朗案1996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在判例中提及紧急侦查理论并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实施另案搜查。

该案的主要情节如下:1993年6月10日的傍晚,哥伦比亚特区警察局风纪检查部门的2名便衣警察乘车在犯罪多发地区巡逻时,发现2个黑人驾驶的汽车在信号灯处停留时间过长,驾驶员举止异常。

在警车开始跟踪后,该车未打方向灯即高速逃逸,在对车辆实施拦截后发现了大量的可卡因。

两名被告人被起诉违反联邦毒品取缔法,在第一审中,被告人主张不能因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在进行毒品交易就承认警察在令状的情况下截停汽车的行为是合法的,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美国地方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判处有罪。

在第二审中,美国巡回区上诉法院强调任何正常值勤的警官在遇到于本案相同的情况时,都会以违反交通规则为由命令被告停车,在遭到拒绝后实施拦截汽车是合法行为,并宣布维持原判。

被告人转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庭意见由斯卡理亚大法官(JudgeScalia)撰写,他首先提出:警察截停车辆,扣留人身的行为,即使时间很短且出于特定的目的,也涉及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对“人”的“扣押”,因此从宪法角度看,侦查机关拦截车辆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但在该案中,两名被告人承认自己违反了交通规则,警察没有以调查交通犯罪为由侦查其他没有足够理由进行调查的重大犯罪的动机,因此对行为合宪性的判断,不应依靠有无“适当理由”,而要看一般情况下,正常执勤的警官是否也会以同样理由拦截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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