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判决的程序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判决的程序解析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法律活动。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判决的过程进行解析,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首个环节,也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线索后,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对案件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的步骤包括收集案件材料、编制立案报告、审批立案、公告立案等。
立案报告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描述、证据材料的摘录和概要,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初步定性和措施建议等内容。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等,为后续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侦查措施的采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取保候审等。
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扣押、询问、抓捕等,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采取侦查措施时,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被侦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提交给法院审理的程序。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书的编写、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与提交、起诉事实的认定等。
起诉书应当明确列出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罪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书应当依法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确保其知晓起诉的内容和罪名。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通过庭前准备、庭审和裁判等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审判阶段,法庭将按照正式程序进行庭审,受理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辩论等。
庭审应当保证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并充分听取原告、辩护人和被告的意见和质证。
庭审过程中,法庭可以调查犯罪事实和证据,但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开。
五、判决阶段判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环节,法庭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证据材料来进行裁决。
判决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
判决书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内容。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解析一、引言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
本文将从立案开始,详细解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体系。
二、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
通常,刑事案件的立案是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
在接到犯罪报案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请立案。
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立案。
一旦案件立案,便进入侦查阶段。
三、侦查阶段侦查是针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件事实,并进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侦查手段包括搜查、抓获、传唤等。
侦查工作的目的是收集充分的证据,为后续起诉提供依据。
四、提起公诉经过侦查,如果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接到刑事起诉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院会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书中会详细列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要求的法律刑罚。
五、审判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审判过程中,法庭会进行开庭、传唤证人、辩论和宣判等环节。
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权,可以委托或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法庭会综合犯罪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六、判决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会被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和检察院。
被告人如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结果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刑罚的执行包括对被告人的羁押、刑期、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七、结论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涵盖了许多重要环节,包括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
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
通过本文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增进对刑事司法体系的认识。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个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般刑事案件⼤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民法院)。
那么刑事诉讼可以分为⼏个阶段?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可以分为⼏个阶段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
1.⽴案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的⾃⾸等⽅⾯的材料进⾏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诉;4.审判是指⼈民法院在控、辩双⽅及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则指刑事执⾏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进⾏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的主体主要是⼈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相关法律知识: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1)⼈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审理的;③⼈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原审上诉⼈)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以前裁判的;③原审被告⼈(原审上诉⼈)、原审⾃诉⼈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的;④原审被告⼈(原审上诉⼈)在交通⼗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法院应征得⼈民检察院的同意;⑤⼈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同案原审上诉⼈)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同案原审上诉⼈)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一般程序怎么做,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是什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在相关的法条里面都可以查找,如果你对相关情况有疑问的,下面的解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下面,小编就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做出简要的讲解,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普通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3、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1、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2、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3、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4、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5、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公诉案件,1个月,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
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克延长一个月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
被告人没被羁押的,6个月。
经法院院长决定可以延长3个月。
审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20天二审:一般上诉抗诉的案件在1个月内审结,最多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由最高院决定再审为3个月,最多6个月。
德国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德国的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一、法院、检察院及警察系统(宋英辉。
《外国刑事诉讼法》377页)(根据时间关系,先讲下面的程序,时间多了在讲这个)二、德国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准备程序(侦查阶段)、中间程序(庭审预备阶段)、主要程序(法庭正式审理阶段)1、审前羁押(414页)①理由②程序③救济2、德国的起诉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以侦查终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因此,在德国,侦查与起诉合起来统称为前程序。
案件侦查终结后通常有三种结局:提起公诉、终止诉讼或者发布刑罚命令程序。
1.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中有两种公诉程序:提起强行起诉程序和提起公诉程序。
(1)提起强行起诉程序。
强行起诉程序是指,在检察官决定终止诉讼的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将检察官的决定提交中立法庭审查的权利,以此限制检察官的自由决定权。
设立该程序主要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第一,提起该程序的主体同时是被害人的刑事追究请求人。
这里的“被害人”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其追究犯罪的愿望被认为是合理的人员,而不仅限于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
第二,以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为前提条件。
第三,检举人(同时又是被害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2周之内)先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
第四,上级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了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
第五,检举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申请。
提起强行起诉申请的程序是:申请人应说明理由,附上有关证据,并要求律师签名。
州高级法院接到申请后,有权调阅卷宗,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
必要时,应将该程序的提起和进行情况通知被告人。
州高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就申请作出裁决,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
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庭作出无罪的判决。
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强制起诉的检举人,申请可以作为附诉人参与诉讼,支持所提出的公诉。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流程解析在刑事案件中,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从立案到审判,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全面解析刑事诉讼程序的全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对犯罪事实进行初步审查和确认的重要环节。
在立案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报案:犯罪发生后,受害人、证人或其他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登记,记录案件基本情况。
2.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报案内容进行核实与审查,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并进行必要的取证、勘验和实验等工作。
3. 立案决定: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将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予以立案。
如果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背景等信息而进行的调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勘验、检查:公安机关会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相关物证,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监听、拍摄:如有必要,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监听、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3. 盘问、询问: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盘问或询问。
在盘问或询问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如实陈述。
4. 搜查、扣押:公安机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处可能有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搜查,并在必要时扣押相关物品。
5. 鉴定: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到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阶段。
以下是程序的主要步骤:1. 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将会制作起诉书。
2.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包括:a) 不起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将不予起诉。
德国的审判程序

德国的审判程序德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指法院在收到案件原告的起诉材料后进行审查并立案的程序。
内容包括对地点、事实类型上进行管辖权的审查,并审查诉讼费用的交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无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等。
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提供有关诉讼文件,法官视文件提供的情况,决定是否与当事人进行会谈,如果法官决定与当事人会谈,当事人双方应该明白地将自己的观点向法官表达出来,法官据此再审查是否听取证人证言。
当事人之间的口头表述、书面文件的往来都对法官进行判决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以检察官提起诉讼开始的。
事务员将检察院移送的材料输入电脑。
在这之前由检察官和警察共同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足够的证据,若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就要写出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由刑事法官审查该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官在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谈话后,根据情况可向检察院提出补充证据的要求。
之后,法官裁判是否开始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程序。
在作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裁判后,犯罪嫌疑人成为被告人。
在我国,公、检、法机关在移交案件的同时,都有对被告人换押这一程序。
而在德国没有这个程序。
被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有一条通道与刑事法院相连接,由司法部管理。
他们认为这是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
汉堡初级法院的法庭设置很简单。
法庭通常只有二三十平方米,法官与当事人双方相对而坐,他们之间的间隔只有审判桌长短的距离。
法官身后有一扇门,里面是一较小的房间,它不是法官的更衣间,而是用于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想就某一个争议问题进行磋商的密室。
对于一般的简易案件,只有一个法官主持庭审,由录音机代替书记员记录的工作,事后由书记员听录音打出文字,形成庭审记录内容。
如果是必须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庭审记录要由书记员和法官签字,寄给原、被告阅看并提出意见。
如果当事人在庭上达成口头协议,先由法官口头重复一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再由双方辩护人重复协议内容,之后由书记员打印出来,由书记员和法官签字即可,不用另行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了。
刑事诉讼程序分析

刑事诉讼程序分析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其程序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实施。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分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执行等阶段。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主要包括报案、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报案是指当事人或相关机构将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立案审查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收集的活动。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搜查、抓捕、侦察等手段,以确保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侦查阶段还包括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和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接受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的程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四、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进行。
在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庭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质证。
同时,法庭会邀请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出庭作证。
最后,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五、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的过程。
根据判决结果,如果被判处刑罚,那么相关部门会将被告人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阶段还包括对刑罚的执行监督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等活动。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执行,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
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审理。
法律与程序的严密结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需要相关各方始终遵循和维护。
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的运作,增加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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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检察院及警察系统(宋英辉。
《外国刑事诉讼法》377页)(根据时间关系,先讲下面的程序,时间多了在讲这个)二、德国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准备程序(侦查阶段)、中间程序(庭审预备阶段)、主要程序(法庭正式审理阶段)1、审前羁押(414页)①理由②程序③救济2、德国的起诉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以侦查终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因此,在德国,侦查与起诉合起来统称为前程序。
案件侦查终结后通常有三种结局:提起公诉、终止诉讼或者发布刑罚命令程序。
1.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中有两种公诉程序:提起强行起诉程序和提起公诉程序。
(1)提起强行起诉程序。
强行起诉程序是指,在检察官决定终止诉讼的情形下,赋予被害人将检察官的决定提交中立法庭审查的权利,以此限制检察官的自由决定权。
设立该程序主要是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第一,提起该程序的主体同时是被害人的刑事追究请求人。
这里的“被害人”应作广义的解释,即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其追究犯罪的愿望被认为是合理的人员,而不仅限于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
第二,以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为前提条件。
第三,检举人(同时又是被害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2周之内)先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
第四,上级检察官审查后作出了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
第五,检举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申请。
提起强行起诉申请的程序是:申请人应说明理由,附上有关证据,并要求律师签名。
州高级法院接到申请后,有权调阅卷宗,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
必要时,应将该程序的提起和进行情况通知被告人。
州高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就申请作出裁决,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
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庭作出无罪的判决。
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进行强制起诉的检举人,申请可以作为附诉人参与诉讼,支持所提出的公诉。
实行强制起诉制度,是对检察官行使起诉权的制约,同时也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2)提起公诉程序。
作为侦查终结的另一种结果是决定提起公诉。
其方式为:明确管辖的法院;奠定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诉讼的主导权移交给法院;明确诉讼的客体,2.终止诉讼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根据侦查的结果,检察官还可以作出终止诉讼的决定。
终止诉讼的原因可以包括如下方面:在程序方面,如诉讼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在事实方面,已查明被告人无罪;或出于其它便宜原则的考虑。
终止诉讼的决定可变更,检察官可随时再次开始诉讼程序。
但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应通知被告人和追究犯罪的检举人,并且必须说明理由。
3.发布刑罚命令程序(这个就是我们说的程序分流,程序分流(diversion),又称“非刑事程序化”,是指对特定的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或起诉环节中即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性的处罚,而不再提交法庭审判的制度和作法。
侦查环节中的程序分流在德国,虽然检察院是法定的领导和指挥侦查的机关,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察往往自主侦查,待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检察官。
因此在法理上,警察是无权分流案件的。
但是由于案件数量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促使德国不得不默认警察对一些案件进行分流的做法。
例如,在1998年,诗莱斯维格-霍斯坦州以及下萨克森州先后颁布法令,指出警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不必然要求刑事司法和教育手段的介入,而是可以将案件从刑事司法体系和正规的法庭审理中分流出去,通过不起诉的途径解决。
按照新法令,对于未成年罪犯或年轻的罪犯,可以由警察给他们一个具有警戒或教育作用的警告,同时并采取其他教育手段。
通常警察会与犯罪嫌疑人共同探讨行为规范及遵守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旨在防患于未然),建议他们向遭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正式道歉,或者弥补被害人的一切损失。
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征得公诉机关允许后,警察还可进一步建议犯罪嫌疑人参加被害人与罪犯的调解,提供社区服务,支付小额罚金,等等。
在警方实施警告或采取其他教育手段的基础上,由检察官就是否撤销案件作出最终的决定。
到1999年前6个月,在警方处理的495起案件中,未予任何处罚的8l件,警告的257件,警告并处于其他处罚的144件。
起诉环节中的程序分流德国检察官的分流主要基于起诉裁量原则来实现的。
196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对轻微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共利益没有意义时,检察院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处罚令而对犯罪人进行分流。
1975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款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扩大了分流案件的范围。
属于程序分流范畴的主要有:因行为轻微不受惩罚而不起诉、因行为轻微受到惩罚而不起诉等。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程序处理轻罪时,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而且不存在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时,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
对于不会受到最低刑处罚且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的犯罪决定不予追究时,无需得到法院的同意。
此外,根据青少年法庭法,对于青少年轻微犯罪案件、缺乏起诉的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已经采取了某种教育措施或青少年已经进行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的案件,检察官可作不起诉处理。
德国刑法还规定,在轻微毒品犯罪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轻微并且缺少起诉的公共利益,检察官也可以作不起诉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依据“强制起诉程序”向检察长申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自诉。
我们这里主要讲处刑命令程序和少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442页)处刑命令程序原则上适用所有的轻罪,检察官对某些轻微犯罪,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要求发布执行刑罚的命令。
3.中间程序如果不存在中止诉讼程序的情况,侦查程序结束后,即进入中间程序:有一个独立的法官或有法官组成的委员会,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案件继续进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作出决定,并尽量避免使当事人收到不平等的审判。
另一个功能是使被告人街道起诉书后能再有机会通过对证据调查的申请和反对来影响是否开庭审判的决定。
(428页)4.救济程序:抗告、第二审上诉和第三审上诉以及再审。
(431)页三、特色制度一、保安处分(441页),我们可将六种保安处分措施分为两大类:三种非剥夺自由的,分别为:行为监视措施 (德国刑法典68条)、吊销驾驶证措施 (德国刑法典69条)和职业禁止措施 (德国刑法典70条);三种剥夺自由的,分别为:收容于精神病院措施、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措施和保安监管措施二、侦查中实行警检一体化,预审法官专司裁决权1.从法律规定看,德国警察与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实行警检一体化,但实践中警察仍有独立的侦查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领导和指挥警察的侦查行为,警察只实施具体的侦查工作,不能作出任何决定,在侦查中扮演检察官助手的角色。
怛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法律上的规定有一定的距离。
在侦查实践中,警察表现为主动侦查的一面。
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待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
第二,德国的检察官虽然在法律上享有侦查权,但在诉讼实践中,检察官很少直接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因为现实情况是没有足够的人员,通常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①需要特殊知识和经验的案件。
如商业欺诈案件,需要特殊的会计及查帐经验。
而警察被认为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应由检察官指导税务官进行;②恐怖活动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要由联邦检察长领导侦查:③对于谋杀、持枪抢劫银行、纵火等案件,检察官和警察共同负责侦查。
在这些案件中,由于警察需要逮捕被告人,而逮捕证是由法官签发的,为了得到逮捕证,警察就会要求检察官参与侦查,这更便于申请得到逮捕证。
第三,在侦查过程中,警察与检察官是合作关系,在其他的日常工作中,各自分属不同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没有合作关系。
在侦查工作中的合作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检察官可以把自己接收的案件直接交给警察进行具体的侦查活动,警察发现案件后,也应先将案件报送检察官,在接到检察官的命令后再进行侦查。
另一方面是侦查活动终结时,当警察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之后,检察官认为某些证据不够确凿,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补充调查某一证据,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有权作出法律决定。
2.预审(侦查)法官行使裁决权德国在侦查阶段也有预审法官,又称侦查法官。
预审法官隶属于地方法院,其办公室一般都设在警察局或拘留所,以便能够及时在侦查程序中作出决定。
在德国的刑事侦查程序中,许多侦查措施或决定都必须由预审法官来决定。
预审法官的职权包括: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接受证人和鉴定人的宣誓;发布逮捕、拘留令;暂时扣押驾驶执照;决定进行扣押、搜查、没收、身体检查等侦查行为。
预审法官也可以在情况紧急时,不经检察官请求依照职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随后将案件移交检察官。
(问题:同法国预审法官相比较法国预审法官权限很大,不仅可以对受理案件进行深入侦查,还对搜集的证据通过司法裁判进行评判)二、对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其中包括自动保护措施、主动保护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三种形式。
第一,自动保护措施,即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自觉履行的法定保护性义务。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应毫不迟延地被带到法官面前,最迟不能超过拘留或逮捕之次日,由法官审查逮捕、拘留是否正确,是否维持已经签发的拘留证的效力。
又如,如果被告人或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没有律师或未向法官提出保护性申请,法官必须每隔三个月重新审查一次。
如果羁押期超过六个月,法官则需将案卷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审查,由其作出羁押是否应当超出六个月。
如果决定是否定的,被告人应当被释放。
这就是德国强制措施中的自动人身保护令制度。
第二,主动保护措施,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逮捕时,主动向法官提出保护性申请。
在德国,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布拘留令的法官提出撤销拘留令的申请。
第三,特殊保护措施,即通过宪法法院、欧洲人权法庭,保护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
例如,被告人可以就申请撤销逮捕证上诉于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作出释放被告人或驳回被告人请求的决定命令。
如果被告人的请求被宪法法院驳回,被告人还可以就同样的理由上诉于欧洲人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