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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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达到目的的诸手段中, 选 择其一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手段,亦有称最温 和的手段。它是适当性原则的后序行动,亦即在 相同的目的下,手段和手段间的比较选择。德国 学者F· 弗莱纳曾用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来表述这 一要求: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因为用鸟枪就 足够了,而用大炮打小鸟,无论击中与否,炮声 都会惊扰四邻,因而违反了比例原则。(收容审 查的例子、黄山风景区禁卖方便面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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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4月22日上午8时37分,穿着黄色 囚衣的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原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大队 长潘竞英被押上法庭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该队警察 孙增新。检察院认定潘竞英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受贿、贪污等4项罪名,认定孙增新涉嫌犯有徇私枉 法罪,该案由民勤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计审理3天时 间。 潘竞英,男,生于1953年12月1日,甘肃 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二级警督。潘竞英因涉 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2002年10月15日被刑事 拘留,同月28日被武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孙增新,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河北 省石家庄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凉州区公安局经 侦大队一级警司,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 2002年10月15日被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14 审。
试比较我国与德国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

试比较我国与德国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作者:张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4期摘要清末变法时我国以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为蓝本创建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因此我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由于根本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三权分立状态下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和全国只有一个权力机关下产生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会有很多差异,本文就这些差异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警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1德国的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国家机关负有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职责,其对于犯罪的追诉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由国家主动对犯罪展开侦查。
其中狭义的犯罪侦查指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直至提起公诉这段期间的侦查行为,广义的犯罪侦查则指所有该案件中国家机关(含法院)直至审判程序的追诉犯罪的行为豍。
本文主要讨论德国狭义犯罪侦查中涉及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与我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相异之处。
一、组织设立(一)德国1.检察机关。
在德国,检察机关依据《法院组织法》分别设立了联邦检察系统和州检察系统.各州检察机关管辖各州事务,联邦检察机关并非州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州检察长为其所属检察机关所配置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主任检察官的长官,而各主任检察官又指挥监督各所属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及法院检察人员(《法院组织法》第142条第1项第2、3款,第147条第2、3款豎检察长可指挥其所属州高等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检察官,但不得指挥联邦检察机关.原则上检察机关并无一个全德国统一指挥侦查的单位,不过依《法院组织法》第142a条,第120条第1、2款的规定,在特定重大的犯罪案件中,联邦总检察长可直接指挥侦查的进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州制定了一个协定,就特别事件建立一个超越辖区的检察机构犯罪侦查网2.警察机关。
德国警察机构由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组成,分属于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这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
德国法律拐卖儿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拐卖儿童案件在我国及世界各地时有发生。
德国作为欧洲的一个重要国家,也面临着拐卖儿童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在德国发生的拐卖儿童案件为例,探讨德国法律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的实践。
二、案件经过2017年,德国警方接到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的举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一名名叫马丁的德国男子涉嫌拐卖儿童。
马丁在德国经营一家名为“爱心之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声称机构旨在救助流浪儿童,但实际上却利用这个幌子拐卖儿童。
警方调查发现,马丁在过去的几年里,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多名家长将孩子送至“爱心之家”。
在机构内,马丁以各种手段控制孩子,使他们失去与家人联系的机会。
同时,他还通过出售儿童个人信息、强迫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等方式谋取暴利。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德国警方于2018年对马丁及其同伙展开抓捕。
经过一系列紧张的行动,警方成功捣毁了该拐卖儿童团伙,解救了被拐儿童。
三、法律分析1. 德国刑法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处罚德国刑法第231条规定:“拐卖儿童、拐卖儿童尸体、拐卖儿童遗弃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该规定,拐卖儿童行为在德国属于重罪,处罚力度较大。
2. 德国法律对被拐儿童的保障德国法律规定,被拐儿童有权获得国家救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德国警方积极与相关机构合作,为被拐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帮助。
3. 德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德国警方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侦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破获拐卖儿童案件;(2)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团伙成员依法严惩;(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德国法律对拐卖儿童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我国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法律意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2. 强化社会救助,关爱被拐儿童德国法律在保障被拐儿童权益方面表现出色。
国外讯问犯罪嫌疑人综述

收稿日期:2003—02—17作者简介:郑海,男,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国外讯问犯罪嫌疑人综述郑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031)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核实其他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
不同的侦查制度和侦查模式下,警方讯问的理论基础不同,其讯问方法和规则以及对通过讯问所获得的口供的证据价值的评判标准也各不相同。
在英美法的对抗式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被讯问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获取的口供和其他证据不被法庭采信;而在大陆法国家的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下,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受到限制,对非法证据也没有完全排除。
关键词:外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综述中图分类号:D9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3)04—0047—06A Summary of Foreign InterrogationZHENG H ai(Schoo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outhwest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 :In terrogation is one of most important methods for investigators to obtain affidavit of suspect and check other evide nce.Under different investigation system and pattern ,people ’s theoretical basis is different ,and measurement standards for interrogative measures and regulations ,and value of affidavits.Un 2der the Anglo American confrontational style investigation pattern ,a subject has right to keep silent when being interrogated by police who should not force the suspect to admit crime.The illegally -obtained affidavits and other evidence will not be accepted in court ,while in continental countries ,a suspect ’s right to keep silent when being interrogated is restricted and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eliminated.K ey w ords :foreign countries ;interrogation ;suspect ;summary讯问的原始含义是指“打听消息”。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INTERPOL),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二战期间,该组织迁到德国首都柏林,一度受纳粹组织控制:二战后,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沿用“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原名。
1956年,该组织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1989年,该组织总部迁到法国里昂: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
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计算机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并逐步推动人类历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应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中心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有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世界互联网秩序和国际公共安全。
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
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
经过八十多年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成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
尽管由于受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的限制及各国法律规定差异的局限,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尚不能尽如人意,但在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侦查的一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的特征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作准备的一个阶段。
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
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的权力。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讼活动。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调查对象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的各种通报制度及其作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 INTERPOL),简称国际刑警组织(ICPO)。成立于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二战期间,该组织迁到德国首都柏林,一度受纳粹组织控制。二战后,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刑事警察成立了新的组织沿用“国际刑警委员会”的原名。
1956年,该组织更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1989年,该组织总部迁到法国里昂。由于国际刑警组织需保持政治中立,它并不会介入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罪行,也不会介入非跨国罪案。
它的目标是以民众安全为先,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毒品、走私军火、偷运人蛇、清洗黑钱、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
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警务合作平台,是国际警务合作的主渠道。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计算机技术取得了飞速发展并逐步推动人类历史进入了互联网时代。
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应以国际刑警组织为中心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的合作,有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世界互联网秩序和国际公共安全。
历史上,国际刑警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断壮大,执行机制及警务技术各有突破。
如今,随着国际警务执法需求及执法环境的演变,国际刑警组织的发展趋势突出地表现为在国际警务合作中发挥其资源性功能、区域行动增多、工作手段智能化、关注的犯罪领域进一步细化等方面。
国际刑警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曲折起伏的过程。
经过八十多年世界各国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共同努力,成为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
尽管由于受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规定的限制及各国法律规定差异的局限,在同国际犯罪及其他跨国性犯罪作斗争中尚不能尽如人意,但在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外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之比较及启示

国外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之比较及启示检察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公诉、侦查犯罪、执法监督等各项职能,对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司法正义、保障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履行各项职能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建立对检察官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评制度,将会充分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促进检察官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整体业务工作水平。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应吸收各国考核考评制度的有益经验,作为我国制定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的借鉴和参考。
一、各国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简介(一)德国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德国是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德国检察官的身份为国家公务员。
德国对于检察官的遴选极为严格,要成为合格的检察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最终录用率仅在5%左右。
德国对检察官的考评遵循公开、客观的原则,并具有权威性和决定性。
德国检察机关除了对检察官进行每四年一次的定期考核外,还包括对检察官的实习考核、空缺职位临时考核、更换岗位的中期考核在内的多种考核方式。
德国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涉及的指标分为三个大类共15 个项目。
第一类是专业成绩,分为工作成绩和工作方式两个大类,内容包括:被考核对象履行职务的工作业绩、工作责任心和团队精神等。
第二类是个人素质,包括身体素质、职业素质等。
第三类是综合能力,主要包括决策能力、组织计划能力、专业运用能力、社会处置能力、领导能力、口头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等。
主考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各项得分,完成对其工作能力的总体评估材料。
纵观德国对检察官的考核考评体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能力优先的特征,并且考核考评结果与检察官工资和工作晋升密切挂钩:对业绩优秀的检察官进行绩效奖励,对业绩一般或较差的检察官给予教育训诫、调动岗位,甚至免职处理。
(二)英国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英国法律要求所有的检察官都必须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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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犯罪侦查制度的总体特点
1、德国有关犯罪侦查的立法相当完整,不仅在国家层面上 有刑事诉讼法,警察法,各邦自身也制定相应的警察法规 范警察的执法行为。而且这些立法,基本涵盖了目前警方 使用的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 就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监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使 用某些科学仪器(行动通报器、夜间照明设备)、设置缉 捕网络追缉(相当于我国的网上追逃)等措施的使用条件 和使用程序,一般这些措施都需首先得到法官的批准,紧 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但事后需接受法官审查。(这一点 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类似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自 行规定,自行实施。)
联邦边防警察局也是德国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联邦机构。该 局的基本职责是保证边境安全和进行边境检查;缉捕各种罪 犯、特别是恐怖犯罪分子;保卫联邦政府要地、外国使团驻 地、国家领导人和来访外国贵宾;支援各州警察机构的防警察局中最著名的部门是“第九边防警察大队”。 该大队成立于 1972 年,是德国最精锐的反恐怖特警队。 1977 年 10 月,该大队在索马里的摩加迪沙成功地营救出 被劫机犯绑架的人质,一举成名。 联邦边防警察局共有警员约 2 . 7 万人,分驻在南德、德中、 德西、北德、海岸等管区 。 (三)邦警察 机构 自上世纪 50 年代末至 60 年代末,德国各邦相继制定了 自己的警察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邦的警察部队。由 于依据的法律不同,所以各邦警察系统在机构设置、权限 范围、服装设备,甚至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很不统一。虽然 德国在 70 年代末曾努力统一各州警察机构,但目前各邦的 警察系统仍保留着很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相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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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本邦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对危 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 侦查犯罪行为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交通法规监 督和管理交通。 目前德国十六个邦都设有刑事警察局,从事犯罪侦查工 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社会中,一般警察的收入属于中 等偏下的水平。因此,许多警案在工作之余去寻找第二职 业,如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为供电公司查电表、开出租 车、当酒吧服务员等。有的警察甚至当上了酒吧的老板。 警察机构一般都允许其警员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但 兼职工作不得影响警察的正式工作,而且警察不得从事与 警务有关的第二职业。例如,警察机关的规章明确规定警 察不得在业余时间从事私人侦探、赌场保镖、商店保安人 员等工作。德国警察机构对警察从事第二职业所采取的这 种比较宽松的政策,对于稳定警察队伍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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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当地警方进行了排查并抽取血样,与被害 人身体上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黄冈市公安局作 DNA鉴定。一个名叫李端庆的村民因不规范的 DNA鉴定检验出其血液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液残 迹一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刑讯取 得了李端庆的认罪口供。但是,李端庆的律师发现 本案疑点多多,关键一点是,采血程序不严谨,存 在搞混甚至是故意调包的可能。2003年11月,案 件开庭,李端庆否认犯罪,要求重新鉴定DNA, 又一次的鉴定结果表明犯罪现场的可疑残迹并非李 端庆所留,最终,权威机构的鉴定彻底排除了李端 庆的作案嫌疑。于是一年前强奸案的侦破又回到起 点,重新查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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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调警察在执法时需遵循“警察比例”原则,尤 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刑事诉讼法中充分 体现了这项原则,而且在各邦的警察法中也体现了 这项原则。 那么什么是“警察比例”原则呢?我们先研讨一 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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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2003年6月5日晚,湖北省鄂州市鄂城 区杨叶镇王女士家中发生了一件普通的强奸案。然 而,王女士报案后,当地警方却制订了一个离奇而 又令人费解的抓捕方案:警方决定6月6日晚在王 女士家中实施守候抓捕,要求王女士等到嫌犯泄精 之后喊出声,再实施抓捕行动。为了能尽快抓住坏 人,王女士只好忍受着再被强奸一次的痛苦和屈辱 配合了警方。谁知,事后犯罪嫌疑人竟然从预先埋 伏的四名民警的眼皮底下逃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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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警察。德国的警察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联 邦警察机构;一部分是邦警察机构。这两级警察机构分别由联邦 内务部和各邦内务部领导,它们各有自己的管辖权限和分工,它 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过,它们在一般情况下都可 以互相配合与协作。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则要由全国 内务部长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一)联邦警察机构 德国联邦警察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内务部。内务部是联邦政府 各部中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辖范围最广的一个部。内务部下 还设有 35 个直属机构,其中包括德国最主要的犯罪侦查机构 ― 联邦刑事警察局和联邦边防警察局。 (1)联邦刑事警察局(BKA) 基于德国联邦政府体制,BKA虽不以德国刑事警察领导者自居, 实际上却是整合各邦打击刑事犯罪的中心。其基本职责是侦破跨 州界和跨国界的犯罪案件,协调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支援 和指导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同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业务联系, 3 收集全国犯罪活动的情报;保证重要人物的安全等。
BKA于下列情形始介入地方犯罪侦查工作:
1、应邦政府请求;2、联邦内政部长于特殊案件下指令;3、 联邦总检察长之委托;
此外,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德国总部,BKA还负责下列案件: 1、有国际犯罪组织,其非法交易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 2、有国际犯罪组织,其生产伪钞,而有需赴国外调查者; 3、 有因政治动机,针对联邦机关重要成员、国宾及其外交代表 成员之生命、自由侵害案件。 目前,BKA约有4850名工作人员。 (二)联邦边防警察局
德国犯罪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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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主体
1、检察官。德国侦查程序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侦查权由 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在检察官领导 和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活动。当然,这只是法律所作的书 面规定,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一般都是由警察独立 实施的。不过,检察机关有权随时指派检察官参与警察正在 进行的任何侦查活动,并充当侦查的领导者;而且检察机关 不论是否参与侦查活动,都对侦查的成果和证据的可靠性承 担最终的责任。 刑事警察开始侦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对 某案件开展侦查;一种是发现犯罪或接到报案后主动开展侦 查.在第二种情况下,刑事警察的权限仅限于初始侦查活动, 随后应向检察官报告并请求指示。由此可见,德国的检察官 是重要的犯罪侦查主体,尽管其不是侦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