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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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作者:洪令凯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8期摘要: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已有近十年,目前尚未形成适合未成年人(青少年)特点的社区矫正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通过对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希望对我国有所启发。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国外;社区矫正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强烈要求民主、喜欢探险、追求新鲜刺激,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当然,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极易受外界的环境的影响,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即可取得显著效果,这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但在国外,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制早有涉及。

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部与司法委员会并列,辖37个拘留中心、35个社区服务部、2个强化工作部门,280名职员负责18岁以下的约300名在押犯;法国为初犯建立了一个分类中心,建立了青少年犯的“监狱学校”;英国为了青少年专门设置了“监督”矫正刑;德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对少年犯采取阶梯式处遇,对定罪量刑的少年犯规定了完善的缓刑制度等。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青少年犯罪率也有所上升,这说明建立适合我国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急迫性。

尽管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内容,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被独立提出,却是近十年才有的。

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明确表述的缺失给“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但也正是基于这种困境,为明确上述概念而进行的讨论在当前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一)美国的青少年法院和社区矫正制度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同青少年缓刑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分不开的。

美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始于 1899 年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

法官在青少年法院有权作出缓刑、居中制裁等多种判决方式,这些方式都需要社会力量的辅助。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陈和华叶利芳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

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

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

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

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

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陈和华叶利芳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

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

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

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

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

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江山河*【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

美国的社区矫正正规化和职业化过程是通过社区矫正官的录用和培训、维持社区矫正官的声望和待遇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官履行职责。

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临的问题可以为中国所借鉴,有必要提高中国社区矫正社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重视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评估、减少社区矫正官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中国不应当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过高的工作量,也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环境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中国缓刑法假释法社区矫正官(Correctional Officers),包括缓刑官与假释官,是美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可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美国,社区矫正官直接参与量刑前调查,量刑评估及判刑后的矫治。

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的矫正官会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互信关系,热心帮助和推荐他们重获教育,发展技能,寻找就业,参与矫治,也积极帮助他们回归家庭,解决住房等生活必需要素,并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

研究表明,这种将监管与关爱相结合的矫正模式有助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减少违规违法行为,并降低重新犯罪率。

①相反,素质一般,对本职工作缺乏热心或满意度的矫正官会对工作不积极,迟到、早退、磨洋工,对社区矫正缺乏主动性,对矫正对象只注重看管和处罚,不注重关爱和帮助。

②矫正官的这种工作态度和监管方式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正因为社区矫正官直接关系社区矫正的成败,他们的选择,培训,工作态度等一直受到政策决策者及学者的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美国社区矫正官早期的起源,选择和发展。

然后描述美国社区矫正官当前的选择、培训、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压力等。

最后讨论美国社区矫正官的发展和现状对中国的启示和警示。

一、美国社区矫正官的起源和演变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和建立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和推动。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社区矫正的其他形式一、社区服务及其特点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

一些研究者认为,社区服务有两种历史传统:一是命令犯罪人补偿或者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是把无偿劳动作为一种惩罚。

前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巴比伦、希腊、罗马和犹太人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包含了让犯罪人进行补偿的内容。

在17世纪早期,英格兰的犯罪人会“被劝说”加入皇家海军,一次免受正式的惩罚。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会被运送到英国的殖民地,充当自由殖民者的仆人。

后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

196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的法院对女交通肇事犯罪人判处社区服务。

但是,这种措施的正式使用,是在英国。

1972年的英国《刑事司法法》首先规定了社区服务措施。

现在,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丹麦、挪威、德国、法国、葡萄牙等国家,都有社区服务方面的制度。

社区服务是最为典型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的基本特点是:1、司法性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是一种司法制裁措施,而不是行政制裁方式。

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劳动。

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劳动的场所、劳动的内容、劳动的时间等内容。

2、社区性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进行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的非营利机构中进行的,例如,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慈善机构等。

但是,也不完全限于特定的社区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就是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的,例如,让犯罪人清扫社区的道路,清除社区建筑物上的乱涂乱画,修剪社区的公共绿地和树木,收集社区中的垃圾,修理路灯和社区的其他照明设施,清理下水道等。

3、无偿性社区服务是有犯罪人无偿进行。

让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被看成是让他们对社区进行回报和补偿的方式,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了破坏和损害,例如,损害了社区的财物、秩序、安全感、道德风尚等。

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北京大学学报(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论文专刊) 2003年法学研究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刘 乐摘 要: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种项目对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缓刑、释放安置、居中制裁等,我国需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借鉴。

关键词:美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借鉴 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至今已有160年的历史了,由于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了解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对于我国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最初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形式是缓刑,源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1899年伊利诺宜斯州未成年人法院建立,正式确立了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至今,美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的内容和形式都得到很大的发展,下面,对主要的社区矫正项目作一介绍:一、对犯罪青少年的缓刑对未成年人的缓刑案件由法院决定。

如果犯罪青少年希望居住在社区,他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未成年人缓刑与成人缓刑有相近之处:职业的缓刑工作者需管理一定的案件数额,需在办公室或一些特定的地方如学校或家中会见缓刑当事人,需要监控未成年人在社区的适应状况和服从法院指令的表现。

未成年人与成人缓刑有不同之处:未成年人缓刑工作者需要发展和未成年人的个人关系,而这在成人缓刑工作者中是不宜提倡的。

缓刑工作者在监督时需要和社区的服务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缓刑工作者也需要花一些时间在学校与教师和指导者进行谈话,了解学校建立的针对违法青少年所采取的项目。

因此,缓刑工作者被视为资源的管理者,他们的主要责任是确认缓刑人员的需要并为他们提供可能的服务。

强化的缓刑监督是部分未成年人缓刑机构近年来在一般监督的基础上开始采取的监督方法。

缓刑工作者通过和警察合作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强化缓刑监督,因为有警察的协助能够增加监督的力度。

平衡的缓刑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新概念。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

收稿日期:2008-10-20作者简介:孙向阳(1966-),男,河南商丘人,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检察理论。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孙向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夏邑470060)摘 要:伴随着各国探寻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社区矫正刑在国外异军突起,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社区矫正刑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

它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对构建我国和谐刑事制度将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立法现状;法律价值;阻力;构想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42(2009)01-0039-0420世纪,伴随着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浪潮,西方国家进行了刑罚改革。

除刑罚结构趋轻外,同时在刑罚品质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出现的新刑种:社区服务或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刑在国外被大量适用,并日益被看好,在西方刑法理论界近期以来将其誉为刑罚新三元位。

[1]我国目前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矫正刑,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社会矫正刑的肇始及各国的立法现状社会矫正刑是法庭判处被告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的劳动的刑罚方法,或者在服其刑罚之外,还要从事有益于社会无报酬工作的处罚。

一般地说,如果所判处的其他刑罚是监禁刑的就不能判处社会矫正刑。

用公益劳动来代替监禁刑的基本思想从19世纪末开始已为欧洲的许多立法者所接受,例如,意大利(1889年)、挪威(1902年)德国(1924年)、葡萄牙(1929年)和瑞士(1942年)的刑事法律中均规定了社会服务这一替代措施。

[2](P321)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起始于英国1972年的 刑事司法条例 。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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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龙布罗梭、菲利、李斯特为代表倡导的矫正刑理论,构成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建构的理论动因。

矫正刑理论将刑罚的重心由对罪犯的等价报应和等价威慑转向对罪犯的隔离、教育、感化和改造,以个别预防为基本理念和刑罚目的。

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三元论以及李斯特个别预防综合论都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以霍华德·贝克尔和莱马特为代表的标签理论,为美国学者提供了新思路:罪犯判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1967年,美国总统犯罪矫治委员会推出了一份犯罪对策报告,明确提出:“犯罪矫治新方案前提是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社区及个人的失败、解组所造成的……因此,矫正治理的目标应该包括建立或重建少年犯与社会正常的联系,使少年与社会整合在一起。

以往对青少年犯的刑法处分应作为最后可用法,我们应发展各种必要的服务以代替过去司法的审理过程,尽量避免给青年打上烙印。

”上述建议很快被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由此拉开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黄金时代的序幕。

再次,再社会化理论,即通过刑罚将罪犯再社会化,将罪犯矫正成适应社会的人。

根据该理论,监狱矫正导致了罪犯与正常社会的隔离,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形成“监狱化”的恶果。

而社区矫正克服了监狱矫正的弊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动员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让罪犯最大限度地从社会交往中获得正面的社会化模型,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最后,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回归理论,成为美国社区矫正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该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回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而社区矫正
则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社会民主和法治的为核心的二元结构、“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以及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浓厚的社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历经百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鲜明的自身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

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措施包括:①转向。

即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副作用,多适用于青少年犯,主要通过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家庭治疗方案等措施实现。

②假释和缓刑。

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

缓刑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

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适用最广泛。

③家中监禁。

即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并不得随意外出,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

④中途之家。

又称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是为协助即将刑满的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所设立的在社区内的过渡性居住机构。

⑤间歇监禁,指受刑人在一定周期的一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其他时间则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

⑥劳动释放和学习释放。

即允许犯罪人白天到监狱外劳动或学习,晚上再回到监狱,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以便日后更好的回归社会。

⑦归假制度。

即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

⑧社区扶助制度。

这是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者的进行帮教的制度。

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拓宽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空间。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

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

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并配备非专业人员志愿者。

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
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

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一般是学士学位,在对他们进行选择时,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测试都比较严格;这些人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为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有序化提供了条件。

第三,判决前进行人格调查。

从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出发,社区矫正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弱,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才能适用。

为此,美国建立了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美国的法官在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且决定该犯罪行为人的治疗需求,通过调查可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增强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

总之,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周折的发展,现在已逐步趋于科学和完善,其宽和、人道的特性使该制度更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更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也有助于塑造人的社会化品格。

当然,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因随意性给社区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或负面影响以及矫正效果的欠佳等问题,但这并不能磨灭该制度存在的价值。

我们应通过对该制度的学习与研究,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的予以适用和发展,以期贡献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和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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