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及启示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杨志超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4(000)007
【摘要】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的人员在发现儿童虐待或忽视行为时向特定机构报告,未能报告的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该制度包括初步审查、启动调查、评估分析、公布结论、服务安置等措施.这项制度对我国儿童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启示,包括重视儿童虐待构成的特殊文化、增加儿童免受虐待的具体规定、形成儿童保护救助的完整体系和强调儿童权利保护的社会责任等.【总页数】7页(P54-60)
【作者】杨志超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J], 胡巧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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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文本解读与制度完善——兼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J], 唐兴琴
5.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文本解读与制度完善——兼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J], 唐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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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监护制度

美国的监护制度引言:监护制度是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法律机制之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
美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一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监护制度。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监护制度,包括如何确定监护权、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该制度的优缺点。
一、监护权的确定在美国,监护权的确定主要是由法院负责裁定。
一般情况下,监护权由生物父母共同行使,即共同监护权。
然而,如果父母离异或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来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法院将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父母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稳定的居住环境,以及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等。
二、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在美国,监护权既代表了权利,也代表了义务。
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的居住地、教育方式、医疗护理等重要事务。
此外,监护人还有责任对孩子的健康和福祉负责,包括提供必要的食物、衣物和住所,以及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
监护人还有义务保护孩子的安全和福利,包括防止虐待、忽视和性侵等。
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法院可能会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三、美国监护制度的优点美国的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重视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美国的监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通过法院的干预来确保孩子的健康和福祉。
2. 独立的裁决机构:美国的法院是独立的裁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孩子的需要来做出权衡和判断,以保证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3. 强调父母的责任:美国的监护制度鼓励父母积极承担起对孩子的责任,包括提供经济支持、教育和保护等。
四、美国监护制度的缺点然而,美国的监护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1. 负担重:监护权的裁决和行使需要时间和资源,对法院和家庭来说都是一种负担。
在一些繁忙的法院系统中,可能会导致裁决过程的延迟。
2. 监管不严:尽管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监管可能不够严格,导致孩子面临风险或遭受虐待。
结论:美国的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而设立的。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作者:徐富海姚建平来源:《治理研究》 2021年第3期收稿日期:2021-03-07作者简介:徐富海,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副研究员;姚建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面小康视角下中国农村可持续性扶贫机制研究"(编号:18BSH051)。
徐富海姚建平摘要: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美国也不例外,自1909年白宫儿童会议之后,经过一百多年发展,美国在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方面,形成了国家确立责任、社会市场多方参与、以家庭为核心的福利体系。
与欧洲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和我国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不同,美国重点关注贫困儿童及家庭,儿童保护制度非常完善,但儿童福利津贴不足,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回顾美国儿童福利发展历程,分析儿童福利的内容和特点,从中借鉴经验,吸取教训,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
关键词: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儿童中心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1)03-0036-013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儿童福利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儿童福利保障对象从孤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拓展到困境儿童,保障内容从基本生活扩展到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等综合保障,①初步建成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体系和覆盖所有区县的儿童福利机构。
但是,儿童福利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例如顶层设计仍需加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部门协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儿童服务专业人才缺乏等。
推动儿童福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要在合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与欧洲相比,美国没有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社会保障体系,儿童保护制度比较完善,但儿童福利津贴不足,儿童贫困情况严重,大部分项目都是针对贫困家庭和特殊困难儿童。
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虐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造成恶劣影响。
在美国,虐童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美国虐童的法律定义在美国,虐童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
根据美国法律,虐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伤害,如殴打、烧伤、捆绑等;2. 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伤害,如恐吓、侮辱、忽视等;3. 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如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
三、美国虐童的法律责任在美国,虐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犯罪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美国虐童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虐童行为属于重罪,犯罪者将面临长期监禁。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从数年不等。
此外,犯罪者还需支付罚金。
2. 民事责任:受害者的家长或监护人有权向犯罪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虐童行为造成的损失。
受害者本人也有权在成年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3. 职业资格吊销:从事教育、医疗、社会工作等职业的人员,若涉及虐童行为,将被吊销职业资格。
4. 社会责任:犯罪者可能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如教师、保姆等。
四、美国虐童的法律程序1. 报案:当发现虐童行为时,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将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 逮捕:在调查过程中,若警方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逮捕。
3. 审判: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法官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4. 服刑: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得假释。
五、美国虐童的法律保护措施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美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调查、干预和救助受虐儿童。
2. 家庭服务: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3. 法律援助:为受虐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1 问题提出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
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
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
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是学前教育和学前特殊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学前特殊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国外经典儿童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儿童成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回顾国外一些经典的儿童法律案件,以期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提供借鉴。
二、经典儿童法律案件回顾1.美国“艾米丽·鲁宾斯坦案”1996年,美国纽约市一名10岁女孩艾米丽·鲁宾斯坦在放学回家途中被绑架,惨遭杀害。
此案引起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凶手是艾米丽的邻居,一名有前科的成年人。
此案引发了关于儿童保护、邻里关系和社区安全的讨论。
2.英国“米亚·德蒙斯案”2000年,英国一名5岁女孩米亚·德蒙斯被其生父绑架。
警方在搜寻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名为“失散儿童”的网站,上面有米亚的照片和绑架信息。
警方通过该网站找到了米亚的下落,成功解救了她。
此案凸显了互联网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3.澳大利亚“迈克尔·马歇尔案”2003年,澳大利亚一名6岁男孩迈克尔·马歇尔被其生父绑架。
警方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追踪到迈克尔的位置,并在其生父的住所将其解救。
此案展示了高科技在儿童保护中的应用。
4.加拿大“亚历山大·彼得罗夫案”2007年,加拿大一名4岁男孩亚历山大·彼得罗夫被其生父绑架。
警方通过社交媒体、电视广告等渠道发布悬赏信息,动员全社会共同寻找。
最终,在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亚历山大被成功解救。
此案反映了社会力量在儿童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5.美国“萨凡纳·福尔曼案”2011年,美国一名5岁女孩萨凡纳·福尔曼在放学回家途中被绑架。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追踪到嫌疑人的行踪,并在其家中将其解救。
此案展示了监控技术在儿童保护中的价值。
6.德国“露西亚·皮尔案”2012年,德国一名6岁女孩露西亚·皮尔在放学回家途中被绑架。
警方通过DNA比对技术,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在其家中将其解救。
此案体现了DNA技术在儿童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

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美国儿童保护法(Child Protection Act)是针对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案的实施旨在确保儿童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成长环境,预防和打击虐待、忽视和性侵犯儿童的行为。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要点和实际执行情况三个方面来探讨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
一、立法背景美国儿童保护法的立法背景主要源于对儿童安全和权益的关注。
虐待、忽视和性侵犯儿童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慨。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伤害,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倡导活动,促使儿童保护法的立法与实施。
二、法律要点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涵盖了多个重要要点。
首先,该法案规定了儿童虐待的定义和分类。
它明确了虐待的形式,如身体虐待、心理虐待、忽视和性侵犯,并为每种形式制定了相应的援助和保护措施。
其次,该法案设立了儿童保护部门和儿童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收集和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报告,并与警方和法律机构合作,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调查和起诉。
此外,美国儿童保护法还规定了儿童保护的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关注,加强了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儿童保护工作。
最后,该法案还设立了儿童抚养和监护权的法律程序。
在父母离异或家庭暴力等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对抚养权和监护权进行裁决,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三、实际执行情况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该法案的通过和实施使得儿童虐待的案件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处理,减少了虐待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建立还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儿童保护问题,儿童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儿童保护法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虐待行为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调查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力度有限,对于部分虐待行为的判决和处罚并不充分。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和资源投入,确保儿童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结论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实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措施。
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精品文档
.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美国法律亲权与监护不分,总称为监护,父母为当然
监护人,无父母时,再另设监护人。
英美法系国家也非常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强调家庭生活条件要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如美国设有许多未成年人福利政策,儿童保护服务、寄养照顾及领养服务是美国自1960年以来儿童福利政策的重点。
近年来,儿童福利服务更包括了儿童的日托照顾、对未婚少女怀孕的服务及妇幼卫生保健等项目。
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法》,要求各州制定法律,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以便于儿童保护部门能够及时对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救济,并于1980年通过了《收养援助及儿童福利法》,确立了美国儿童保护的实施做法及取向。
有关儿童照顾方面的联邦政策与法令,有《家庭保护法案》、《儿童营养修正案》、《儿童安全保护法案》、《儿童健康法案》等;为防止虐待未成年人,颁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案》、儿童虐待受害者权利法案》等;还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儿童保护及猥亵执行法案》等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
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
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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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及启示
作者:廖敏王婷
来源:《考试周刊》2013年第82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虐待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网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美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反观我国,关于儿童虐待法律保护的制度严重不足,温岭虐童案发生后,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法律中找不出一条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
因此,完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保护美国法中国法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频曝光。
这些虐童行为令人发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儿童虐待使儿童遭受严重的精神、身体创伤,它使儿童在社会性、认知和情绪方面的发展落后于正常儿童。
虐童不仅是一个个别家庭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何完善对虐待儿童犯罪的立法是目前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美国关于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设已有100多年历史,目前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建立、完善我国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一、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美国社会开始重视虐童问题,始于玛丽案。
19世纪末,美国一名叫玛丽·艾伦·威尔逊的小姑娘被养母毒打虐待将近8年,然而当社会各方准备组织营救她时,荒诞性的一幕出现了,美国当时“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
玛丽的悲惨状况令一些在“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工作的律师站了出来,他们提出:保护受虐孩子的法律,也应该大于保护受虐动物的法律。
他们帮助玛丽诉诸法律,使虐待她的寄养主人被判了一年徒刑。
[1]玛丽案结束后,美国迅速开展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874年,纽约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童协会。
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于1899年在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
随后美国于1912年创建了保护儿童利益的专门机构——美国儿童局。
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为联邦各州规定了虐待与忽视的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是指: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包括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
[2]1984年美国还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
经过一百多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是“强制报告制度”和“终止父母的权利”。
1.强制报告制度。
美国儿童局在1963年制定了举报法范例,到1967年,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受虐儿童举报法。
在早期有报告责任的仅有医务人员,在之后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扩大到了学校工作人员、心理医生、社工、保姆等这些能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员。
报告人可以向学校、警察、父母、儿童福利保护机构等这些对儿童有保护责任的人或组织举报。
报告制度的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
美国最早只要求举报对儿童身体进行虐待的行为,如残暴殴打和
身体伤害。
如今的举报范围则更加宽泛,只要一个人“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就有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者如果没有尽到举报的义务,就可能会受到处罚,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罚金等。
2.终止父母的权利。
一些案件中,相关机构在接到虐童报告后,如果认为儿童所处的家庭会进一步虐待或忽视儿童,孩子就会被安置到紧急保护监护机构(emergency protective custody)或事先批准的紧急收养家庭。
当社会服务机构认为儿童在当前有危险,就会向青少年法庭提出诉讼。
法庭审理分为可能性原因审理、诉因审理、永久性计划审理、终止父母权利审理。
法庭审理首先进行可能性原因审理,在审理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解除紧急性保护监护措施还是进行诉因审理。
在诉因审理中,法庭会根据虐童父母的改进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紧急监护措施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的考虑,同时也会给予父母接受永久性计划审理的时间。
在永久性计划审理中,如果父母在诉因审理中能做出改变满足社会机构的要求,在永久性计划审理后孩子就会回到他们身边。
如果父母没有满足相关要求,则在永久性计划审理后将儿童安置在一个临时的地方。
经过一年时间,社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让孩子回家或者发起终止父母权利的审理。
法官在审理中将根据儿童的年龄作出终止父母的抚养权利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中生活或者允许儿童独立生活的决定。
二、我国有关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涉及儿童虐待的法律条文也很少,这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极不相称。
虐童有关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纲要性、宣言式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如宪法第49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3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45条中都有相关规定:禁止虐待儿童;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口号式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犹如一纸空文。
2.刑法制裁的局限性。
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有三个局限性:首先,犯罪主体的局限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家庭成员,其他人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但在现实中很多虐待行为是由“其他人”实施的,比如温岭虐童案,对于该教师的行为,刑法上找不出一个合适的罪名来惩罚。
其次,“告诉”的局限性。
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由于缺乏行使告诉的行为能力,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根本无现实可能性;某些家庭其他成员基于我国“家丑不外扬”、“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也不会主动司法机关告诉。
再次,犯罪情节的局限性。
该罪只有情节恶劣才制裁,制裁标准太高,不利于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美国虐待的标准很低,像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都有可能受到惩罚。
3.对受虐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有所缺失。
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被收养的对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可见,收养的对象并不包括受虐儿童,即使受虐儿童还会受到虐待,也只能继续待在施虐家庭中受虐。
三、启示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身心健康不仅影响个体、家庭,更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加快建立我国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1.增设虐待儿童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情节不需要达到恶劣程度,只要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就要受到惩罚;对情节轻微的可单处罚金。
2.加快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法。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国家有责任对受虐儿童进行积极主动的救助,而不是消极被动,等儿童受到严重伤害后再进行补救。
构建一个完整的受虐儿童保护体系,不仅要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还要建立包括教育、临时监护、收养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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