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丑闻及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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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

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例引言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分析这些案例对于司法体系和社会公正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章:政治干预政治干预是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最常见和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政治干预事件之一:尼克松总统与沃特尔斯陪审团事件。

尼克松总统试图通过政治手段来操纵陪审团,以确保自己在水门事件中不受追究。

这个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对美国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二章:贪污贪污现象也常常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巴西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贪污丑闻之一就是奥德布雷希特案。

在这个案件中,巴西最高法院法官被指控接受贿赂,以影响审判结果。

这个案件揭示了巴西司法系统中的贪污问题,并引发了对司法体系的广泛质疑。

第三章:媒体影响媒体的影响力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增强,它对法官独立审判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奥·J·辛普森谋杀案。

这个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媒体关注,并对审判过程产生了巨大影响。

媒体报道和舆论压力可能会对法官产生压力,导致他们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第四章: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也是一种可能影响到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的因素。

一个典型例子是南非奥斯卡·皮斯托瑞斯谋杀案。

这个案件在南非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激发了激烈而复杂的社会舆论。

一些人认为皮斯托瑞斯应该被判处更严厉的刑罚,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他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这些社会舆论可能会对法官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高度敏感和备受关注的案件中。

结论法官独立审判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原则,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政治干预、贪污、媒体影响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可能对法官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们必须努力消除这些负面因素,并维护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美国宪法下的法官弹劾与司法惩戒

作者: 严仁群
作者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09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76-78页
主题词: 美国 宪法 法官弹劾 司法惩戒 行为不当
摘要:美国联邦宪法中弹劾法官的最低标准是“轻罪”,而部分州宪法中则有“行为不当”等标准。

联邦的司法惩戒制度较为软化,且鲜有惩戒实例;而州的司法惩戒制度则可直接剥夺法官职位,并有频繁的实际应用。

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有若干共性和互补性。

虽然它们在轻罪的界定、启动程序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但其“行为不当”标准以及惩戒禁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判决书 New Yrk Times C v Sullivan-V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书 New YrkTimes C v Sullivan-V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的判决书被视为美国新闻自由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同时也帮助确立了第一修正案中关于新闻自由的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判决书的影响力。

1.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背景1960年代初期,美国南部种族隔离主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利益,提起多起诉讼指控南部报纸不实报道和诽谤,以此侵犯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其中,阿拉巴马州的公共安全局局长利比·沙利文向纽约时报提起诉讼,指责该报在报道示威游行中,对利比进行了诽谤和损害他的形象。

这一案件被投诉方的律师称之为“购买纽约时报人的案子”,并把事件的重点转向了对辩护律师的攻击上。

2.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最终,该案经过多轮上诉,最高法院将其推到了一位德州联邦法官的案头。

1964年3月9日,法官终于做出了判决:在涉及政府官员的行为时,新闻机构必须明确地证明其报导是“有意而虚假的”,或者知道其报道是虚假的情况下,故意发布虚假报道。

此外,诉讼的原告还必须证明,有关报道的出版是出于“恶意、蓄意或明显不负责任的行为”,并给他带来了可计算的损失。

如果一家出版社想要获得法院保护,就必须证明其报导的真实性。

3. 对于美国新闻业和第一修正案的影响这一判决权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它确保了新闻媒体可以介入公共事务的讨论,并更宽容地接受批评。

这一事件为新闻界建立了一个极高的标准:报道必须审慎、准确、公正,刻意捏造讯息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诽谤。

此外,这一判决广泛影响了美国的新闻法律,包括不实报道、侵犯隐私、诽谤等情况,都必须严格符合“实质真实性”要求。

在此之前,各州的新闻法律几乎都是以禁止侵权法为优先。

总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判决对于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文字自由权利的保护帮助明确了立场,并成为了新闻和媒体法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它让新闻工作者有了更大范围的信任度,并为维护新闻事实的准确性,保护揭示公开行政机关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保障。

“拉链门”事件中的“性”与“法”

“拉链门”事件中的“性”与“法”

胡建淼教授创办“拉链门”事件中的“性”与“法”在美国,有关总统的丑闻,都被称作“门”。

继1972年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后,1998年,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被爆出号称“拉链门”的性丑闻事件。

1996年,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和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文斯基由正常的工作关系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亲密关系维持了5个月,虽然外界并不知情,但是在总统周围的执勤人员之间却是公开的秘密。

1997年4月,莱文斯基的上司担心她与总统关系过于亲密,把她调到了国防部实习。

莱文斯基在国防部认识了一个叫做琳达・崔普的工作人员,两人很快成为“闺密”,莱文斯基就对这位“闺密”透露了自己与总统偷情的秘闻。

但她不知道,关于这个滔天秘密的完整电话内容却被崔普秘密录音,成为日后丑闻爆发的确凿物证之一。

这段电话录音并没有直接引起“拉链门”。

1994年5月,曾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州长质量管理会议担任登记员的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声称在1991年5月18日,时任州长的克林顿把她召到旅馆房间进行“性骚扰”,为此她提出了7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为了赢得该案的诉讼,宝拉・琼斯的律师不停地搜集证据,试图证明克林顿的好色性格,莱温斯基就这样被卷入了进来,成为了一名证人。

1998年1月23日,在“琼斯性骚扰案”中,莱温斯基被曝料与克林顿有染。

克林顿随后暗示莱温斯基,要她否认与他的关系,同时克林顿在接受琼斯案“庭外供证”时,也否认与莱温斯基有任何关系。

1月28日,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授权独立检察官肯尼思・斯塔尔调查莱温斯基同克林顿总统的关系。

4月1日,在“琼斯性骚扰案”的审理中,阿肯色州小石城地方法院法官苏珊・韦伯・赖特驳回了琼斯在性骚扰诉讼中提出的一切指控和诉求。

但同时指出:克林顿不能因总统的行政豁免权而免于接受司法调查。

克林顿在接受司法调查过程中,起初在公开的场合以及宣誓作证时,都断然否定自己与莱文斯基有性关系。

克林顿认为:“自己只是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不算有性关系。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独立系统之一,它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

在每年十月到次年翌年六月期间,最高法院会审理一些高度引人注目的案件,这些案件对美国政治、文化和社会都有着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一些经典的最高法院案例。

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教育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裁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密西西比州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法院裁定这种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禁止各州采取任何“基于种族的分离和不平等”的措施。

这个重要的裁决打破了美国南部持久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也启发了其他的民权运动和客观报导,成为了美国现代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 Miranda v. Arizona1966 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对被捕嫌犯进行讯问的台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法院裁定,被捕嫌犯必须在被讯问前知晓他或她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律师援助,并且能够放弃这些权利。

这个裁决直接导致了美国警方讯问嫌犯的做法的改变,为被捕嫌犯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保护。

3. Roe v. Wade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另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

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利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终止妊娠,而各州的禁止境内的无人盯视堕胎手术是违宪的。

这一决定引发了美国全国关于妇女堕胎的激烈辩论,进一步推动了妇女的权利和权利动员。

4. Obergefell v. Hodges2015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斯诉霍奇斯案中做出了一项重大裁决。

法院裁定各州不能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并承认同性婚姻在联邦法律上的合法性。

这一裁决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胜利的里程碑事件,导致美国各个州的婚姻法都遵循这一统一标准。

5. Citizens United v. FEC2010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得到广泛争议的裁决。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

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介绍背景资料: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

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

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

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

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

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

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每条准则之下各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一个术语部分,一个适用部分以及注释部分所组成。

准则正文和各节,包括术语部分和适用部分,是权威性的。

注释部分,通过解释和举例,为理解准则和各节的目的和含义提供指导。

注释并不是要成为额外的规则。

与《守则(1972)》相比,二者在组织形式上是大体一致的,但是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在标题上,《示范守则(1990)》标有示范(Model)字样,表明该示范守则是一个示范性、范本性的守则,除非为某司法辖区所采用,否则不在该辖区适用。

而《守则(1972)》在标题上并无示范字样,尽管事实上它也是一个示范性的文件。

其次,《示范守则(1990)》规定有五条准则,而《守则(1972)》则规定有七条准则,其许多内容被重新编排和组织,体现在了《示范守则(1990)》当中。

第三,《守则(1972)》因在文中使用了应当(should)一字,因而在许多司法辖区被认为仅仅是一种追求性的行为标准。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当代福利国家及管制国家的背景下,国家权力发展的特征之一即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权介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

在美国,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系统内的官员是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制度可能未被我国公众所关注,但该制度伴随着美国的逐步兴盛而不断完善,充斥于美国社会的所有领域之中,并且使美国成为行政管理高效率的法治国家,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本文拟就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进行概况性梳理与介绍,以期增进我国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并试图探寻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法官的界定(一)相关概念的区分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于美国依法行政的贯彻实行,起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也引起了国内行政法学者的关注。

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存在着将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以及行政法官这三个易混淆的术语不作严格区分、忽略具体使用语境的现象,容易使人产生困惑。

要想清晰地了解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必须理清这些概念。

1.行政法法官(ALJ)与非行政法法官(Non-ALJ)行政法法官是指美国联邦行政法官,其称谓经历了不断变迁: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APA)颁布时称为“审查官(Examiner)”;1966年法典编纂时改为“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又被改为“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

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及独立性均由《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和保障。

除行政法法官外,还有数量巨大的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供职于各个行政机关,称谓不同的非行政法法官(Non-ALJ)。

虽然称谓各不相同,但他们与行政法法官有着相似的职责和功能——代表各个行政机关,组织、主持听证,作出行政裁决,实际就是行政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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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贤华在美国,对法官的惩戒措施不仅包括对法官违反道德行为的一般性制裁,还包括对法官的弹劾、免职。

在确认法官有不正当的行为后,各州法官行为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就必须做出适当的惩戒决定,这种惩戒要针对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体的不当行为,比照先例,对每一个个案的个人行为做出评判。

因为法官的不当行为有许多种,从收受贿赂到接受慈善募捐晚宴的赠品,从而有可能发生的惩戒也很多,包括从非正式的调整和私下劝诫到免职等。

但即便如此,就算是纪律部门要做出适当的惩戒决定非常困难,可全美每年通过美国法官丑闻及惩戒制度犯轻罪是启动法官弹劾权的最低标准,因而即使法官行为不当,也是不能启动弹劾程序的。

换句话说,弹劾权不因法官的行为不当而启动,只有犯了罪的法官才有可能被弹劾。

▲2009年9月8日,美国华盛顿,美国历史上首位拉丁裔最高法院法官索托马约尔(中)在接受正式授衔后与同事们一起出现在最高法院门前。

▲2009年9月29日,美国华盛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拍摄集体合影。

司法纪律程序被公开惩戒的法官还是有百人之多。

“天价裤”案2007年6月27日,引发了整个美国空前关注的“天价裤子”案件落幕,华盛顿州高级法院负责审判“天价裤子”赔偿案的法官朱迪思·巴特诺夫做出了以下判决:洗衣店胜诉,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皮尔森必须代洗衣店老板支付法庭相关费用。

“天价裤子”案件的原告皮尔森是华盛顿州一名行政法法官,被告“郑家干洗店”夫妇及其儿子则是韩国移民。

2005年春天,干洗店丢失了皮尔森送来干洗的5套衣服中的一条裤子。

尽管干洗店找到了裤子,皮尔森还是以不是他的裤子为由将干洗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0美元,在遭到干洗店拒绝后,皮尔森又以“欺骗误导行为”为由,将干洗店再次告上法庭,根据他提交的复杂的计算公式,这次要求的赔偿则变成了“5400万美元”。

而皮尔森上告“欺骗误导行为”的根据是店家门前“包您满意”和“当日可取”的广告,他声称干洗店并没有“包他满意”,也没有在当天取回衣服。

身为法官,皮尔森称自己的索赔要求完全基于美国法律。

但美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他有滥用法律之嫌。

华盛顿州巴特诺夫法官表示,原告皮尔森并不能向法庭证明“郑家干洗店”真的丢失了他那价值“5400万美元”的“天价裤子”。

而且其申诉书里所针对的“欺骗误导行为”等罪名也不成立。

在判决书中,巴特诺夫法官写道:“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不可能将商家‘包您满意’的承诺认定为商家必须满足顾客所有的、甚至是非常不合情理的要求。

”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保罗·罗特施泰因对美联社记者说:“这样的诉讼由一名法官兼律师提出,尤为令人反感。

全世界都因这个案子对美国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良印象。

”这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引发了全美的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

原告皮尔森不但引发了大众的嘲讽和批评,甚至在大批读者的呼吁下,专门为支持干洗店老板设立了基金账户,以便于通过互联网接受支持者们捐赠,这些支持者还打出了支持干洗店老板“抗战到底”的旗号。

郑家干洗店虽然打赢官司,却损失惨重。

郑家人说,他们不仅因此案受到巨大物质损失,还因此遭到众人耻笑,精神受到极大创伤。

郑家洗衣店现已搬家。

同年,皮尔森任期刚满,他希望寻求续任,但华盛顿市法官选举和任期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不再重新任命皮尔森为法官。

法官丑闻比比皆是2003年8月22日,美国埃斯帕尼澳拉市的前法官查尔斯·梅斯塔斯因为以减轻判刑为条件和多名女被告进行性交易,接受了审判,并被判处3年徒刑。

当时,法庭里坐满了他的支持者,另外还有150人写信希望法官开恩,但是审理此案的迈克尔·比希尔法官说,梅斯塔斯罪有应得。

“你的情况真是令人不安”,比希尔对梅斯塔斯说,“你根本不知道你的行为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名誉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梅斯塔斯的罪名包括强奸和受贿。

检察官朱莉·安·米德形容梅斯塔斯是一个“系列强奸犯”,指控他以法官的职业为掩护,大肆乘人之危,使在他法庭上受审的弱女子委身于他。

就在同年,还有4名美国法官受到惩处。

第一名是任职已达14年之久的法官维克托·巴龙戴着手铐走出法庭,开始了为期3至9年的刑期,其罪名是索取了数万美元贿赂;第二名法官被指控收取一名腐败律师的礼物遭到逮捕;第三名法官又被以违反财产租赁规则为由,被解除职务;第四名法官因不恰当地处置其叔叔的养老积蓄,被接受调查。

这一系列丑闻案中,涉及一位绝望的母亲、一盒25支装的多米尼加雪茄和一盘录像带。

2002年10月,这位母亲正担心将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这时,一名经常出没于法庭的骗子找到了她,说只要向法官加森奉送一笔贿金就可胜诉。

这位母亲向检察官报告了这一经历,检察官很快就知道加森正和一名律师串通一气,索取多达1万美元的贿赂。

在另外一名法官批准使用录像与窃听设备后,调查者们秘密地记录了该律师在加森的房间里的会谈,律师在此期间不断地向法官提供雪茄和钱财。

2005年3月11日,雷斯塔伊诺法官在纽约州尼亚加拉大瀑布的家事法庭审案时,公众席上传出了手机铃声。

法官于是要求手机持有人站出来,但却没有人敢承认,法官于是下令将公众席上的所有46人收监。

大多数遭扣押者都在交保后获释,但有14人因为无法交保而被关进县监狱中。

纽约州司法行为委员会认为,雷斯塔伊诺的行为,导致46名被告不合理地被扣留了好几个小时,以及14名被告遭监禁在县监狱中,这损害了公众对他的公正与恰当执法能力的信心。

委员会因此决定革除雷斯塔伊诺法官的职务,尽管他的审案纪录良好,而且有证据显示他在人格和信誉方面都无可指摘。

对少年犯重判多判美国的私营青少年拘留中心及私营监狱相当盛行,经营者一般会与地方、州以至联邦政府签订承包合约,协助囚禁被法院判处监禁或拘留的犯人。

通常每接收一名囚犯,政府便会以每日或每月计算方式,向私营囚狱提供额外资助。

换言之,接收囚犯越多或刑期越长,经营者的收入便越多,因此导致私营青少年拘留中心愿意给予法官回扣,务求法官判更多犯人进入他们的拘留中心服刑,或判处犯人更长刑期。

2009年初,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司法界爆出贪污丑闻:卢泽恩县法官恰瓦雷拉和科纳汉,涉嫌收受多间青少年罪犯拘留中心共280万美元回扣,胡乱判处未成年罪犯进入中心服刑,以帮助私营拘留中心获取政府补助。

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于2009年2月委任伯克斯县法官格里姆,审查恰瓦雷拉受贿5年内处理过的所有案件。

预计重审的案件近100宗。

恰瓦雷拉于2003至2008年间受私营拘留中心贿赂后,在审理青少年罪行时,通常被告都没有律师代为辩护,恰瓦雷拉也没确保被告明白认罪的后果,只审讯短短数分钟,便判被告进入拘留中心服刑。

其中一宗案件,一名即将升读大学的高中生因在网上跟校长开玩笑,竟▲2010年2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肯尼亚籍姑姑泽伊图妮·奥尼扬戈现身位于美国波士顿的联邦移民法庭,为争取获得留美庇护接受第二次庭审。

但审判结束后,法官没有立即作出判决,奥巴马姑姑仍然去留未定。

栏目主持:车振宁czn217@被恰瓦雷拉判入拘留中心3周。

这是历来最严重的司法贪污丑闻。

虽然涉及的绝大多数青少年已服刑完毕,但因该州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纪录到18岁时不会自动撤销,重新判决会取消他们的案底,还他们清白之身。

两名涉案法官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承认欺诈和逃税等较轻罪名,求刑87个月。

但地方法院法官认为两人没为所犯罪行负责,驳回认罪协议,两人将面对勒索、贿赂等更严重的控罪。

美国法官的弹劾和惩戒在美国,无论是联邦系统,还是州系统,都制定了法官弹劾制度。

例如联邦宪法第2条第4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及所有的文职官员若犯叛国罪、重罪、轻罪,必须依弹劾而使之去职。

宪法的第1条的第2、3款则规定了弹劾的启动权和审判权的归属,以及具体的弹劾程序,即由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理,并由参议院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弹劾裁决。

另外,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职时必须行为良好。

不仅联邦宪法规定了法官的弹劾制度,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法官弹劾制度。

例如内华达州宪法第7条第I 款规定:“州长及州的政府及司法官员,除治安法官外,如犯轻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受弹劾。

”弗吉尼亚州宪法第4条第17款规定的弹劾事由则是“违法乱纪、腐败、失职、重罪、或轻罪。

”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要求,只要是涉嫌犯了轻罪的法官都有可能面临被弹劾的危险。

因此,法官犯了轻罪是启动弹劾权的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犯轻罪是启动法官弹劾权的最低标准,因而即使法官行为不当,也是不能启动弹劾程序的,换句话说,弹劾权不因法官的行为不当而启动。

只有犯了罪的法官才有可能被弹劾。

总的来说,美国弹劾法官的程序为: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理,并由参议院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弹劾裁决。

由于弹劾程序冗长、繁琐等缺陷,为了有效的惩戒那些违法法官基本准则的法官,美国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法官惩戒制度。

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主要见于《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

按照《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的规定,任何人如认为法官的言行显示其有偏见,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投诉。

该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如果认为投诉有一定理由,则应任命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呈送巡回区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惩戒法官的理由是法官确有不当行为。

司法理事会至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私下责备或申斥、公开责备或申斥、命令在一定时间内不派给案件、要求其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

法官行为不当是启动惩戒权的惟一事由。

美国1972年制定的模范司法行为准则认为法官行为不当包含的内容为:在职业行为方面,法官不得为党派利益、社会舆论所左右。

所有言行(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都不得表露出偏见。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调解、和解之目的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官通常不得与当事人、律师单方接触,必须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司法事务。

法官有义务主动披露可能会因此而被要求回避的事由,即使他自己认为此事由并不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

在非职业行为方面,法官的所有职务外行为都必须避免招致对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怀疑。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出现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公共会议中,也不得与这些机构的人员接触商谈有关事务。

法官可以因进行职务外活动而获得必要补偿,但补偿应是合理的,不影响其正当履行职责,且应就此作详细报告除法律明定的情形,或参加为改进法律、司法管理而举办的有关活动外,在职法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政治活动。

按照《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的规定,任何人只要认为法官的行为不当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投诉。

因此,上诉法院是接受投诉的法院。

该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如果认为投诉有一定理由,则应任命一个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呈送巡回区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惩戒法官的理由是法官确有不当行为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私下责备或申斥、公开责备或申斥、命令在一定时间内不派给案件、要求其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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