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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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六、诉讼时效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邻⾥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断的恶化最后甚⾄严重到伴随肢体冲突,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的权益不受侵害的。

但是,在判决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给⼤家整理出了答案,请参考⼀下吧。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1、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第⼋⼗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挖掘⼟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章物件损害责任⽽《物权法》中则明确了如果给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进⾏赔偿。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时间是(A、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B C、从十八岁起到退休时止D、从出生时起到退休时止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期间为(A、从出生到死亡B、从14岁开始到死亡C、从16岁开始到死亡D、从18岁开始到死亡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4、某学生李某,年满18岁,损坏他人物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

对此损失的承担者应该是()。

A、受损失的人B、李某和其父母C、李某的父母D、李某本人,但其父母可以垫付5、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下面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C、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6、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下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C、16 周岁以上不满18D、残疾人7、根据民法下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A、年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的人B、C、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1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制度适用于(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 C、残疾人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11、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依据是()。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2017年版

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一、引言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亦称为建筑物致害责任、地上物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因设置和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原意,该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为了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民法通则》中除了第126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规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条文款项是对于此种归责方式的规定?过错推定的理论基础和产生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上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展开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比较法上有何种具体的表现?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都有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不论其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对物的利用有利益者,均应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规定,建筑物崩塌所生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第一,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损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以倒塌或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缺陷或保养不足的结果为限,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

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民法通则中关于欺骗行为的条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通则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全体股东或者成员间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德,诚实信用,有事实根据,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

第五条各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自主的意愿,意愿一致产生法律效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取得、行使、变更、终止等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孝敬、敬重、帮助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八条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贫困人民、因灾失地失业的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毁损、侵占、抢夺。

第十条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十一条各民事主体通过协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行使权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民法适用的普遍原则和基本精神,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在民事法律事务中行使质询、答辩、举证、申诉、申请撤销等权利。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民事主体在征得他人同意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下作出与自己权益有关的行为或者达成合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第十六条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交付、履行、退还、返还等义务,不得有无故拖延或者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民事主体应当支付人民币的货币债务,不得自行设定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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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 B )的法律地位。

A、当事人B、代理人C、承运人D、被代理人2、如果货代是以代理佣金的形式收取报酬,则其法律地位通常会被认定为( B )。

A、当事人B、代理人C、承运人D、被代理人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多式联运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其法律地位是( B )A、代理人B、承运人C、发货人D、收货人 4、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 D )。

A、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B、分包人的过失C、保险责任不合理D、以上皆是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货运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进行货运代理活动的,则( D )。

A、被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B、货运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C、货运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D、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都负连带责任6、为了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风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D )。

A、投保责任险B、使用的单证规范、正确、字迹清楚C、选择有诚信的客户D、以上都对7、某国际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到船公司办理了订舱业务,并向保险人投保了货代责任险。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8月10至20日,而货物于8月22日装船。

为了不影响货主办理结汇业务,该货代公司向货主签发了日期为8月20日的倒签提单,由此给收货人造成了的损失本案中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B )。

A.、保险人 B、国际货代公司C、货主 D.、船公司1、下列属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的有( ABD )A、货运代理过失、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B、仓库保管中的疏忽C、战争、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损失D、货损货差责任不清E、承包期间以外的损失2、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有( BCD )A、货代自己的疏忽和过失所致B、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C、不可抗力所致D、货物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1、无船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 × )2、通常代理中的本人是指货运代理人,也就是被代理人。

(× )3、作为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只对其本身(在履行义务中)的过失及其雇员的过失负责。

( ? )4、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 )5、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是防止或减少其责任风险的主要办法之一。

( ? )6、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

(× )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

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

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问:法院通常会如何判罚?分析: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外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某国际货运代理与进口方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作为海运提单的“通知人”,在提单指明的船舶抵达目的港锚地后,及时将该轮的动态通知了收货人。

但由于收货人申请火车车皮困难,致使该轮无法及时靠泊卸货,产生大量滞期费。

于是船东既告收货人,又起诉国际货运代理,要求他们承担滞期费损失。

问:国际货运代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分析:法院经审理判决: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不是提单当事人,而作为“通知人”已克尽了职责且无过失,其本身无过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故对船东的滞期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989年5月巧日,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的265件五金工具由“东安”轮自上海承运至香港,再由“伟人”轮转运至马来西亚。

1989年6月30日,“伟人”轮抵达目的港古晋。

卸货时发现部分箱子已破损,内物外漏,短少五件。

浙江省人保公司赔付收货人2 285.55美元,取得权益转让证书后,曾多次索赔未果,于是,1989年8月16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某货运代理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某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

问:某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法律责任?分析: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对全程运输负责的,因而,对于该项发生于其掌管期间的货损某货运代理公司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

应先由该货代公司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浙江省人保公司)进行损失赔付,然后再依据他与实际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向其进行追偿。

某国际货运代理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将一批货物负责运抵美国目的港,并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而该提单在托运人一栏中注明的托运人称,他是委托某先生安排的运输,并已将运费交给了某先生,与该货运代理无任何法律关系,故拒付运费。

通过多次交涉无果,货运代理诉至法院。

问:该托运人是否应支付运费?分析:货运代理一旦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便与提单中注明的托运人构成承托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有权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因而,托运人不能免除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尚欠运费的义务。

至于其委托某先生安排的运输,并已将运费交给了某先生,而张先生又实际未向承运人交付运费,这一情况则可依据某先生之间的代理合同,另行追究其责任,无本案无关。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服装在发货前投保。

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

此情况出口商亦知晓。

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

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货运代理为此承担出口商的损失。

分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

尽管出口商明知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尽之义务的责任。

所以,货运代理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 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

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

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

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

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

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

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

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分析:1. 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2. 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4. 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5. 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

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

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

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

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00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货运车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货运代理负责。

分析: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并且无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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