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典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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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

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

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

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构造平房(房权地字xx00002号)作抵押。

担保人:杨丙借款人:杨乙xx年2月6日”。

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屡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

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

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

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

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当黄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典当黄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黄金作为贵金属,自古以来就因其独特的价值和稳定性而被人们所珍视。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黄金典当业务逐渐兴起,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黄金典当涉及多方利益,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典当黄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黄金典当的定义与特点黄金典当,是指当户将黄金作为抵押物,向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当金,典当行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业务。

黄金典当具有以下特点:1. 抵押物特定性:黄金典当的抵押物必须是黄金,包括金条、金块、金币、金首饰等。

2. 价值稳定性:黄金作为贵金属,具有较好的保值功能,其价值相对稳定。

3. 融资便捷性:黄金典当业务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二、黄金典当的法律规定1.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规,对黄金典当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黄金典当的主要内容:(1)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黄金典当业务,但需取得相关许可证。

(2)抵押物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金条、金块、金币、金首饰等作为抵押物。

(3)当金比例:典当行对黄金典当的当金比例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4)当期期限:典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续当: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续当,但需支付续当费用。

(6)赎当: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赎当,典当行应退还当金及利息。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黄金典当业务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是《物权法》中关于黄金典当的主要内容:(1)抵押权:当户将黄金作为抵押物,典当行取得抵押权。

(2)抵押物的保管:典当行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防止遗失、损毁。

(3)抵押物的处分:典当行在当户违约时,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黄金典当合同具有约束力。

浅谈我国典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典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化 不 仅 仅 是 机 构 改 革 的 需 要 . 际 上 反 映 了 政 府 管 理 实
层 对 典 当业 的 性 质 认 定 至 今 尚 未 达 成 共 识 。 此 , 于 因 对
如 何 立 法 便 无 法 统 一 法 学 界 . 于 典 当 业 的 立 法 形 在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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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 条条 文 , 当行 实际上 存在名 不 符实 的现 象 : 方 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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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典当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某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9年6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向某典当行申请典当。

双方签订了《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为1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每月2%。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典当费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20年1月,王某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某典当行遂将涉案车辆收回。

然而,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双方因车辆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是否归王某所有?2. 某典当行是否有权收回涉案车辆?3. 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抵押典当合同》时,已向某典当行提供了涉案车辆的产权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王某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

因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

2. 关于某典当行是否有权收回涉案车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要求抵押人返还抵押物。

本案中,王某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某典当行有权收回涉案车辆。

3. 关于案件的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典当人,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违反了《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

某典当行有权收回涉案车辆,但应在收回过程中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某典当行应将收回的涉案车辆妥善保管,并尽快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王某的典当本金及利息。

(2)在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中,某典当行应优先考虑王某的债权,如有剩余款项,应退还王某。

(3)王某应承担因未按期偿还典当本金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和某典当行因处理涉案车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 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

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卖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财产交易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是指典权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典权人支付典价,在典期届满时,典权人可以选择回赎或者放弃回赎。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典卖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规范。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典卖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典卖制度的法律概念1. 典权典权是指典权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处分典物。

2. 典物典物是指典权人转移给典权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典价典价是指典权人支付给典权人的费用,用以补偿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典物的损失。

4. 典期典期是指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典物的期限。

三、典卖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典卖制度的基本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典权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典权人支付典价的,为典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典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典物的权利,但不得处分典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典卖合同进行了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典卖合同是典权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典权人支付典价的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典卖进行了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典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典卖进行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典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典卖制度的程序1. 签订典卖合同典权人和典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典卖合同,明确典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典价、典期等内容。

2. 办理登记手续典卖合同签订后,典权人和典权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典当预扣利息的法律后果(3篇)

典当预扣利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历史悠久,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将物品交付给典当行,以获取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典当过程中,部分典当行可能会采取预扣利息的做法,即在借款人借款时即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部分利息。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探讨典当预扣利息的法律后果。

一、典当预扣利息的法律性质1. 预扣利息的定义预扣利息,是指典当行在借款人借款时,从借款本金中提前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息。

这种做法在典当行业中较为常见。

2. 预扣利息的法律性质关于预扣利息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预扣利息属于借款合同中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预扣利息是典当行业的一种惯例,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典当预扣利息的法律后果1. 预扣利息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若典当合同中约定预扣利息,该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若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借款本金: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

(2)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3)实际还款金额:借款本金加上利息。

3. 典当合同的解除若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解除典当合同。

典当行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典当行的责任若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采取预扣利息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借款人有权要求典当行承担以下责任:(1)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赔偿因预扣利息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

(3)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将其价值10万元的黄金首饰典当给某典当行,典当行约定预扣利息2万元。

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某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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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典当的法律效力
典当是一种在我国古代就有的物权制度,其法律效力在新时代的民法中依然存在,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和保障效果。

本文将就民法中典当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典当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典当是指债务人因急需资金而将动产或者易变现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借用货物的价值获得借款的一种民事行为。

典当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典当合同是一种借贷合同,适用借贷合同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典当的要件包括:出质人的行为、价物的交付和借款的合法来源。

典当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出质人在典当合同成立后对质物享有保护权,典当权人相应地享有权益。

二、典当的法律效力
1. 典当合同的成立和约束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典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合同,一旦达成合意并符合典当要件,即视为成立。

典当合同属于民法中的自由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典当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典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也为第三人提供了相应的权益。

2. 典当权人的权益保障
典当权人作为出质人的债权人,在出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
债务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出质人
的不履行义务令债务人担保物处置的风险加大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典当权人还享有质物优先占有的权益,即在其他债权人中优先取得
偿还债务的权力。

典当权人在质物被追索、扣押或者查封的情况下,
有权请求扣押保管质物或者履行追索、扣押或者查封的债务。

3. 典当权的设立和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典当权的设立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未经书
面形式的设立是无效的。

典当权的转让也应按照民法总则的要求进行
书面形式。

典当权的设立和转让经过正规的书面程序后,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典当权作为债权一种特殊形式,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设立和转让有效
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典当的法律效果和效力限制
1. 典当权的法律效果
典当权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
可以通过实物抵偿债权。

典当权的实现可以通过追索、扣押保管或者
拍卖等方式进行。

2. 典当的效力限制
尽管典当在民法中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典当权人的权益仍受
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典当权人对质物的处分仍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
规定,不能随意侵害出质人的权益。

此外,典当权人在追求自己权益的同时,仍需考虑保障出质人的权利。

典当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保管和返还质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或
滥用质物。

四、典当在日常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典当作为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在中国广泛应用的制度,在日常经济
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典当
方式快速筹集所需资金,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

同时,典当行作为典当业务的专业机构,为出质人和借款人提供了
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平台。

典当行的监管和规范,对于维护债
权人和出质人的权益,保障典当交易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结:
典当作为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物权制度,其在我国民法中拥有一定
的法律效力。

典当合同的成立和具备的约束力,以及典当权人的权益
保障和质物优先占有权,都为债权人和出质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典当权利的设立和转让仍需遵循书面形式,典当权的实现也需要考虑出质人的权益保护。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典当的应用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快捷有效的资金筹集方式,对于维护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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