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4〕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7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92号)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三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员工的原则。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员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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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后,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适时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的在册员工;
(二)新招聘员工,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三)系统外调入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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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退养和退休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次年按比例
进行提取累计使用,总帐户余额上限额为300万元。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员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八条成立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及兑付,明确责任部门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1、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根据我行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具体实施:
3、编制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计表;
4、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5、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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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统计部职责:
1、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及建立明细台账;
2、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兑付。
(三)纪检监察室:
1、负责组织审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计提及使用情况。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及报销程序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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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门(急)诊(含社区医院、民营医院)以及药铺购药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退休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二)45岁以上(含45岁)的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
(三)45岁以下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一条员工住院期间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工龄1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5%;
(二)工龄11—20年的,个人负担30%;
(三)工龄21—30年的,个人负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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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龄31—40年的,个人负担20%;
(五)工龄4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5%;
(六)退休员工个人负担比例根据退休时核定的工龄参照以上在职职工工龄段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住院期间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65%报销;
(二)产前检查费等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五条支付范围以外的部分,最高报销标准500元。
(三)参保员工妻子无工作单位的,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标准500元。
第十三条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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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因公出国期间,在境外患急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商业保险赔偿后,凭出国团(组)负责人和随行人员2人以上签字证明,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报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经医保部门批准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3条规定执行;
(二)驻外员工和异地定居的退休员工,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4条规定执行;
(三)国内出差、探亲等,患急病在当地住院的医疗费
用,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5条规定执行;
(四)患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按照《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退休员工在住院期间经本人申请,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凭医院陪护或特护中心的发票,可报销50%住院陪护费或特护费。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二)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
(三)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四)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或药品等费用以及矫形、健美器具使用的一切费用;
(五)各种磁疗用品费用;
(六)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七)因私出国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等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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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自行使用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药品和检查项目的;
(十)经医保部门批准异地治疗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十一)《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费用;
(十二)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程序
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医院发票、病历手册(需有病因、诊断、治疗方案)、出院小结、药品费须出具处方和明细清单、化验及检查报告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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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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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我分理处对《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和《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分理处全体员工无意见!
燕楼分理处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