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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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提高公司总部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患病后的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的精神,结合公司总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总部员工及退休人员。

二、提取标准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公司总部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列入成本。

三、支付范围(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1.在职员工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互助资金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含起付线),公司在限额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

4.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

5.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线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四、管理部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资产财务部应设置专门会计帐目,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每年度1月份,员工提供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单据,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标准经组织人事部、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报销上一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公司的承受能力,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及管理关系隶属于公司的退休人员。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企业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并单独建账,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三)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

第七条员工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考虑到武汉院区所在地区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武汉院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南京院区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1. 报销起付线:0元2. 报销比例:95%(三)医疗费中属于部分自付的项目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购买的保险产品,用于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缴费以及财政补助等。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设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评估合规并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明确的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并定期按时缴纳。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应当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有依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益。

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额外的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理赔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在合理范围内享受保险赔付。

第十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选择合理的医疗服务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鼓励和支持参保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和预防保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和措施,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合理确定费用支付范围和额度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防止过度医疗和滥用医疗资源。

第十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主要用于保障公民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分担医疗费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障效益,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行补充。

首先,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医疗保险运行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其次,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协同发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应明确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关系,促使各级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同时降低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险的保障效益。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医生和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加强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创新。

当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主要为按病种付费和按项目付费,这种支付方式容易导致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应该鼓励发展按照人均预算付费和按照疾病诊疗方案付费等新的支付方式,以逐步改变目前的就医行为,降低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加强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应明确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医保卡、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医疗机构、社保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加强医疗保险诈骗的打击力度。

医疗保险诈骗行为严重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需要加大对医疗保险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建立医保大数据分析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和智能识别技术,及时发现和预防医疗保险诈骗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补充应该从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促进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协同发展、创新支付方式、信息化建设以及打击医疗保险诈骗等方面入手,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和保障效益,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2.退休人员;三、建立方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员工的医疗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保障内容企业将为员工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期限员工入职后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与员工在职期间相同。

第二章缴费和福利待遇第五条缴费方式1.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2.企业按照员工人数和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福利待遇1.员工在享受省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获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

2.对于特殊疾病,如罕见病、高发病等,企业将提供额外的补充保障,报销比例可提高至100%。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第七条员工申报及报销1.员工发生医疗费用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负责审核员工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企业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保险公司合作及监督1.企业将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2.企业定期对保险合作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进行合作调整或终止。

3.保险合作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保密和保管企业应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内容为企业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医疗权益,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应遵循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参保登记、费用收取、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三章参保对象与参保方式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可选择自愿参保,通过管理机构规定的渠道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费的收取与使用第八条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风险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管理和运营费用,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程序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保人员和社会公众披露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监督机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笫二节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笫三条《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1.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二(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X70%?12X (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2.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项目。

3.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8.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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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4〕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7号)、《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92号)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三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员工的原则。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员工医疗负担,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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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协商和公平的原则。

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后,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适时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的在册员工;
(二)新招聘员工,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三)系统外调入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

(四)内部退养和退休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一)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从调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执行之日起。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当年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次年按比例
进行提取累计使用,总帐户余额上限额为300万元。

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员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八条成立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为加强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及兑付,明确责任部门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1、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根据我行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具体实施:
3、编制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计表;
4、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5、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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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统计部职责:
1、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及建立明细台账;
2、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兑付。

(三)纪检监察室:
1、负责组织审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计提及使用情况。

第四章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及报销程序
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门(急)诊(含社区医院、民营医院)以及药铺购药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退休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二)45岁以上(含45岁)的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500元。

(三)45岁以下员工,每人每年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第十一条员工住院期间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工龄1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35%;
(二)工龄11—20年的,个人负担30%;
(三)工龄21—30年的,个人负担25%;

(四)工龄31—40年的,个人负担20%;
(五)工龄41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5%;
(六)退休员工个人负担比例根据退休时核定的工龄参照以上在职职工工龄段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住院期间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65%报销;
(二)产前检查费等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五条支付范围以外的部分,最高报销标准500元。

(三)参保员工妻子无工作单位的,在《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标准500元。

第十三条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十四条因公出国期间,在境外患急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商业保险赔偿后,凭出国团(组)负责人和随行人员2人以上签字证明,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报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一)经医保部门批准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3条规定执行;
(二)驻外员工和异地定居的退休员工,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4条规定执行;
(三)国内出差、探亲等,患急病在当地住院的医疗费
用,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01〕92号第35条规定执行;
(四)患特殊病种和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按照《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筑劳通〔2001〕8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退休员工在住院期间经本人申请,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凭医院陪护或特护中心的发票,可报销50%住院陪护费或特护费。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二)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
(三)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四)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或药品等费用以及矫形、健美器具使用的一切费用;
(五)各种磁疗用品费用;
(六)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七)因私出国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自行疗养、康复、休养等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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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自行使用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药品和检查项目的;
(十)经医保部门批准异地治疗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十一)《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十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费用;
(十二)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程序
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医院发票、病历手册(需有病因、诊断、治疗方案)、出院小结、药品费须出具处方和明细清单、化验及检查报告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经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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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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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
我分理处对《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和《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学习和讨论,分理处全体员工无意见!
燕楼分理处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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