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法94条

劳动合同法94条

劳动合同法94条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

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

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

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

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业务范围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损害原单位的利益。

在讨论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意味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然而,法律同时也对竞业限制进行了限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且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务合同的性质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协议,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务合同中,是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如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

反之,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3. 避免竞业限制的途径如果劳动者希望避免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表示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在合同中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3)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如果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总之,劳务合同能否避免竞业限制,关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结果。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通过协商争取不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建立劳动合同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六个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六个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 用人单位的名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企业类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用人单位的住所:用人单位的住所应当标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标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1. 劳动者的姓名:劳动者应当使用全名。

2. 劳动者的住址:劳动者的住址应当标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3. 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1. 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称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1年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

2. 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工作地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旗、镇、乡、街道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周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3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应该与⽤⼈单位签署,那么在我国⾥⾯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内容是不是由⽤⼈单位⾃⼰定的,还是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9、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号码10、⼯作地点;11、⼯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2、社会保险;1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备条款:1、法定可备条款:(1)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试⽤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2)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通过上述店铺⼩编的阐述和编辑,我相信⼤家对于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都有⼀定的了解吧,希望⼤家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根据店铺⼩编所提供的相关内容来对照⾃⼰的劳动合同是否全⾯,每年我国因为劳动合同⽽产⽣的纠纷案例有很多,若⼤家有这⽅⾯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店铺的在线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二、劳动合同的主体1. 劳动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等条件。

2. 用人单位: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1.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等。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

4.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5.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

6.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7.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管理。

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等。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条款
写作时间:2011年4月7日
作者:古晶律师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为主,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意思自治的约定一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约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内容不详述了,可以从网上或本站收集,这里仅写出种类。

1、试用期录用条件条款。

2、不胜任工作条款,即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

3、约定薪资随工作岗位调整而调整。

4、承诺与保证条款,约定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5、送达条款: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手机号码。

6、离职交接条款。

7、严重经济损失具体数字的明确约定。

8、竞业限制条款。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辞职提前申请及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10、岗位竞聘条款。

11、劳动报酬的结构、组成。

员工福利条款。

12、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条款。

1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款。

14、员工手册签收条款。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做出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有了这条约定,在劳动者逾期未予答复时,即可视为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