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徐州市中一评定细则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徐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二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师德考核及学生满意度测评在80%及以上。
二、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学教不一致的,若前学历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应通过自学考试取得2门任教学科专业课程的结业证书。
三、职称计算机要求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聘期内年均不少于48学时。
五、教育工作要求(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及中层干部、校级干部等专职管理岗位;或负责音乐、体育、美术、劳技、信息(电教)、综合实践活动(实验)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每年应有活动计划,有固定的活动组织、备课、总结、学校考核。
六、教学工作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或毕业班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

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徐政人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办法(试行)为适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价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示分申报前资格公示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
申报前资格公示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同时将公示结果与职称评审材料一并提交;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由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由省系列评审委员会负责),同时将公示结果与评审结果确认请示一并提交。
三、公示可采取网上公示、书面张贴公示等形式。
公示范围应面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
必要时可扩大公示范围。
四、申报中级职称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申报高级职称的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五、申报前资格公示时,应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任职条件和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任低一级职务年限、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考核结果和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破格晋升人员应公示其符合的破格条件。
评审结果公示时,应将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参评人数、评审方式以及评审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
六、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反映情况。
反映情况应实事求是,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查实。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9ba6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52.png)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17施行日期2007.09.17文号徐政办发[2007]16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徐人社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111号)各县(市)、区人保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市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现将《二〇一二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点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以加强统一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提高评审质量为核心,以规范评审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以创新评价机制为动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职称工作统一规范管理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在市职称办的指导安排下,认真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称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确保职称政策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严格执行申报条件、评审条件、评审时间、淘汰率等规定,坚持请示、审查、审批、告知公示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
二、完善服务方式,提高职称公共服务水平(一)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工作。
各系列职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企业的工作联系制度,积极采取网上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加强与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工作。
(二)加强职称网络平台建设。
网络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职称评审网上个人自主申报、政策宣传及咨询回复、评审结果公示、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管理、证书查询等功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徐人社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258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人事(组织)处,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各人事考试定点学校:近年来,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在着力强化安全规范组织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公平、公正、安全,打造“阳光考试”品牌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人事考试工作的目标要求更高,责任更大。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人事考试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人事考试工作的使命感人事考试是一项涉及人才选拔、人才评价和职业准入制度的公益性事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直接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敏感度高,确保人事考试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因此,要牢固树立“考生利益无小事、考试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在思想上不松弦、规章上不松动、管理上不松劲、处罚上不松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试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努力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全心全力,切实履行人事考试工作职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是我局负责全市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的职能机构,必须确保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范围内考试工作的“全覆盖”。
具体包括:公务员招录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水平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信息化素质考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竞争上岗选拔考试和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等的考务工作。
关于《2011年度我市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011年度我市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根据《徐州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实施办法》 (徐政人发…2008‟16号)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要求,现将2011年度我市研究生学历人员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定范围及对象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经考核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研究生(或硕士学位)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学位)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
中小学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3年。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
(二)参加脱产或半脱产继续教育平均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三、报送材料内容:1.申报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2.提交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以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证明材料。
各种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加盖公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4.个人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同单位的可统一汇总),表格见附件1。
5.评委会同时上报信息汇总表及其电子版。
四、材料上报时间及注意事项1、报送时间及地点凡申报2011年度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于2011年9月1日至20日报送至各系列中级评委会(各评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2)。
评委会审查同意后统一汇总,并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市人保局职称办审批。
徐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

2010年徐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意见[复制链接]斑马线发短消息加为好友斑马线当前离线最后登录2010-12-7 注册时间2007-10-12 阅读权限90 在线时间2493小时威望4637 点贡献15 点金钱4750 钟吾币积分26743 精华0 日志0 记录0 好友0 相册0 帖子274 分享0 主题8 UID9909论坛元老注册时间2007-10-12 在线时间2493小时积分26743 UID9909 楼主发表于2010-5-19 16:09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打印徐教职称〔2010〕8 号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社会事业)局,有关民办学校,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评审范围2009年底在职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评审原则(一)严格政策条件原则: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资格条件为依据(可登陆“徐州师资网”查询)。
(二)注重能绩原则:重点考核参评对象近3年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三)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群众测评、学生满意度测评、师德综合考核、教学能力测试、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教科研能力水平评价等。
(四)一票否决原则: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
1.2007年1月1日至今有无故旷工行为者。
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家教者。
3.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者。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者。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徐州市属高等学校(高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徐州市属高等学校(高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徐教职称[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徐州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徐州市属高等学校(高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徐教职称〔2010〕10号)市属有关高校(高职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在徐各分院、江苏教育学院在徐各分院: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0〕6号)和省、市有关职称评审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市属高等学校(高职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岗位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职数。
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1.想政治教育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等教育研究所的专职科研岗位人员,须申报教育学学科专职科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岗位人员可申报教育管理研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校学报编辑须申报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4.为教师身份且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
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关于同级转评1.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
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2.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晋升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申报,不需同级转评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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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徐职称[200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程序〉的通知》(苏职改字[199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符合国家或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主要是: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它方面的材料;7、免冠二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书用);8、《送评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核实人签字,并由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八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
在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业绩成果、考核结果三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接受送审材料并进行认真复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机构(单位),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后,应当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省有关部门评审;部、省属驻徐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可以向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组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
其职责是,接受相应的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专业(学科)组建。
徐州市所属地区或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权,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规定的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任期内须调整其成员,并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3一5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评审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
每个专业(学科)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要按照该专业(学科)人员分布情况而定,一般应在10人以上。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库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独立思考,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己获得本系列(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组成。
选择评审专家库成员时,要注意专业(学科)、部门和地区分布,不能过于集中。
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45岁以下的专家应占评审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审组织中任职。
第四章评审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活动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5月——8月进行。
第十八条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在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在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5名以上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
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评审活动要预先申报。
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有关材料须在评审委员会开会之前15天报在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预审,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报上述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凡是破格晋升的申报者、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分辨核实者以及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辨才能判定水平的,应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花名册、评审申报表、软盘等材料),应由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应在20天内上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评审结果批复后,颁发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获通过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职称工作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四条专业(学科)评议组与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执行委员、评议组成员的姓名、地址,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未公布的评审结果,不得泄露;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成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采取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各级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原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同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另发)附件二: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表(另发)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另发)附件四:评审专家库人选推荐表(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