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规范5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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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谈应急照明设计规范

中国建筑电气网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网作者:杜磊贾周顶邹凡天

核心提示:在建筑电气设计工作当中,对于规范的了解、学习和掌握是必须的。关于应急照明部分,由于各个相关规范对于应急照明要求的重点和出发点不同,条文中表述内容和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应急照明设计,文章对主要的几部规范中关于

应急照明的部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摘要在建筑电气设计工作当中,对于规范的了解、学习和掌握是必须的。关于应急照明部分,由于各个相关规范对于应急照明要求的重点和出发点不同,条文中表述内容和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应急照明设计,文章对主要的几部规范中关于应急照明的部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规范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1 前言

应急照明的设计是建筑电气设计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涉及照明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两大内容,在电气设计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本文是笔者对于几部常用规范相关部分的归纳。

2 应急照明概述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发生火灾、地震、防空等紧急情况下或是正常照明因故障、检修、紧急事情或人为断电而熄灭后,提供使用的照明称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是保障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的重要安全措施,对人员的疏散、消防救援工作、重要生产的继续进行或必要的操作和处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国内的建筑电气设计工作当中关于应急照明的内容,经常使用的几个规范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民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照标》)。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对应急照明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现行国际通用标准是CIE第49号技术文件《建筑物内部的应急照明指南》等。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采用“事故照明”这个名词。为了和国际照明委员会和英美等国通用的“emergencylighting”对应,并考虑到更为确切、更符合实际,20世纪90年代起颁布的国家标准都使用了“应急照明”。名词变化的同时伴随着内

容、技术要求也相应变化。比如原来将事故照明分为两类,即疏散用和继续工作用事故照明;而新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3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疏散照明还可细分为:疏散通道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通道指示标志。(这里的“通道”包括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避难层(间)。

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大多数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民规》中将备用照明、疏散照明两项内容包含在“火灾应急照明”中;《建规》中的“消防应急照明”一词,笔者认为和“火灾应急照明”意思区别不大。

4应急照明的设置

4.1安全照明的设置

(1)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4.2备用照明的设置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具体要求如下: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公共建筑的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5)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4.3疏散照明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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