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引言为满足火灾防控现实斗争需要,近年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社区普遍开展了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一些地方如广州微型消防站在处置初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市抽查、测试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微型消防站在日常防火巡查、初期火灾处置、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作用发挥和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不足。
为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微型消防站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满足日常火灾第一时间处置和应急救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微型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方面制定建设标准,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微型消防站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装备配置、人员配置。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unit of fire safety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标准

[全国]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组成。
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
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

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简介:微型消防站是城市消防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中起到了快速反应、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
为了提高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质量和消防安全水平,制定了2024标准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安全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过程和要求,确保微型消防站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一、微型消防站的选址1.微型消防站应选址在离城市主要道路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区域较近的位置,方便消防车辆快速抵达现场并避免火灾扩散。
2.微型消防站选址时应考虑院内通道宽度、出入口通道的宽度、周边建筑物和设备的安全距离等因素,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的畅通和安全。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筑设计1.微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满足消防车辆和装备的存放需求,同时需要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器材储存间、消防训练室等功能区域。
2.微型消防站的建筑结构应选择耐火、耐候性好的材料,保证消防站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抵御火势,并提供足够的逃生通道。
三、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设备与器材1.微型消防站应配置满足消防车辆和装备存放、火灾扑救等功能的设备和器材。
2.消防水系统包括供水管网、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服装、呼吸器等,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四、微型消防站的应急通信与联动系统1.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应急通信系统,包括固定电话、对讲机、移动通信设备等,以保障消防指挥和调度的顺畅进行。
2.微型消防站与城市主管部门的消防联动控制中心应建立通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和火灾快速响应。
五、微型消防站的安全管理与维护1.微型消防站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车辆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急演练等工作。
2.微型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消防相关培训应定期开展,提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城市消防站的场地条件
1. 消防站站址至少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尽可能居于消防安全防护区域内,远离易燃重点危险源;
(2)地处容易到达火灾现场的区域;
(3)应尽量占地面积,具有适当的交通条件;
(4)有足够的水源和消防设备电源供应。
2. 场地平整,避免坡度太大,不宜地势太高,可视性好;
3. 场地地形要求,场地外形不宜过于棘手,方便消防车辆行驶;
4. 避免接近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拥挤场所;
5. 避免接近明火场所、居民小区等易受火灾污染场所;
6. 场地内容如无其他限制,应包括至少1个消防室和1个备用消防室、指挥室、消防员宿舍、救护室、值班室、供热设备室、供热水池室、办公室、消防器材室和消防车辆库。
二、城市消防站的建筑设施条件
1. 建筑物在设计、施工时,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质量要求;
2. 建筑应有足够的 used space,窗户面积比例应不小于3%,顶棚向内形成一定的天花曲线,方便水量投射;
3. 中部一层或二层地下室应有足够的浴室、厨房和储物空间;
4. 消防站内应设有新风系统,洁净用电室内要有防雷保护措施。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三) 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造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的设计,提高消防站用房、设施和场地规划布局及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消防站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设计。
1.3消防站的没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同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消防站fire station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专职或其他类型消防队的驻在基地,主要包括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
2.2普通消防站normal mission fire station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
2.3特勤消防站special mission fire station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
2.4消防员备勤室fire fighter dormitory供消防员执勤备战时睡眠、休息或学习的房间。
2.5出警通道fire engine path从消防车库门口至消防站主出入口或城市道路之间的消防车道。
2.6执勤楼fire station building容纳相关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便于消防员值班和备战的建筑场所。
2.7训练塔training tower供消防员进行身体素质、登高技巧和高楼灭火救生等训练的塔式构筑物。
2.8滑杆fire station sliding pole供消防员从高处直接滑降到指定部位方便快速出动的圆柱形杆状物。
3 造址和总平面设计3.1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应小于50m。
3.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城市消防站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设施,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火灾防控能力和救援效率。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站的建设达到标准,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标准。
城市消防站选址应考虑到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区域、火灾风险区域等因素,距离消防站的应急救援范围内不超过15分钟车程。
二、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能够承受一定强度的地震和风险。
三、设施设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车辆、消防器材、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消防指挥员、消防车辆驾驶员、消防员等,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消防救援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五、管理运行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演练、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消防站的正常运行和救援效率。
六、应急救援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信息化建设标准。
消防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消防站内部管理、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互联等,提高消防救援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救援效率。
八、安全监测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消防站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消防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环境保护标准。
消防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做到消防站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共处。
十、应急救援能力评估标准。
消防站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总之,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消防站的功能完备、设施完善,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gov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gov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一、建设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建设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社区、学校、医院、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型消防站建设。
三、建设规模微型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在场所的面积、高度、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一般以能够满足初期火灾扑救需要为原则。
四、建设标准1.选址要求: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操作和设备停放的位置,并避免设置在地下或高层建筑中。
2.建筑要求:微型消防站的建筑应满足防火、防雨、防潮等要求,并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
3.设备要求: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并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有效期。
4.人员要求: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5.值班要求:微型消防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值班人员的通讯畅通。
五、建设经费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经费应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自行承担,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六、建设管理1.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2.微型消防站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微型消防站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微型消防站的建筑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七、建设验收1.微型消防站建设完成后,应由当地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内容包括建筑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等方面。
3.验收不合格的微型消防站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城市消防 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通常受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城市消防站建设的标准和指南:
1. 《城市建设规划标准》:这是基础的城市建设规划标准,其中可能包含了消防站的选址、建筑面积、周边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一规范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制定,包含了建筑防火的相关要求,涉及建筑结构、材料选择、消防设备等方面。
3. 《城市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这类规范通常由当地消防部门发布,包含了关于城市消防站建设管理的具体规定,如设计审批流程、设备要求、人员配置等。
4. 《城市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如果城市消防站被定义为城市公共建筑,那么这一规范会包括一些建筑设计的通用要求,包括消防站的设计。
5. 《建筑工程防火验收规程》:防火验收是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规程涉及到建筑工程的防火验收流程、标准和要求。
6. 《城市地下建筑工程防火技术规定》:如果城市消防站有地下部分,这一规范可能包含了地下建筑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
7. 《城市建筑设计规范》:一般包含了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设备等。
8. 《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该规范一般由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发布,包含了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
请注意,以上提到的标准和规范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
体情况有所不同。
在进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时,建议咨询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新《城市消防队站建设规范标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等。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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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消防站建设的一般要求、规划选址、建设要求、装备要求及人员配备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小型消防站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30734 消防员照明灯具
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 5040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A 621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型消防站 small fire station
在规定时间内公安消防队无法到达的火灾风险性较大区域建立的,承担初期火灾扑救及相关任务的小型化、规范化的消防站。
4 一般要求
4.1 小型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保障功能、安全实用、方便生活、利于执勤战备等原则。
4.2 小型消防站不应替代拟规划建设的普通城市消防站。
4.3 小型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管理模式,实行军事化管理,并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突出差异化和人性化特点。
5 规划选址
5.1小型消防站选址应根据城市消防站警情规律及特点,设在城市消防站到场相对不利地区,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辖区面积不宜超过 2km²。
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应设小型消防站:
——应设置城市消防站,但受土地资源限制或其他因素暂无法建设的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城市消防站或小型消防站 5min 内无法到场的区域:
1) 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
2) 人口超过 2 万的街道、大型社区;
3)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且警情高发的地段;
4) 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6 建设要求
6.1 小型消防站的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按照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相关要求执行。
6.2 小型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储藏室)等所需用房;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在满足执勤备防及各项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各库室可合并使用。
6.3 小型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按照 GB 51054-2014 中第 4 章要求,不应低于二级。
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应设有必要的防火分隔设施,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隔开。
6.4 小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于 800m²。
6.5小型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 0.65 计算。
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见附录 A 中表
A.1。
6.6小型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不少于 2 个,车库高 4.5m,轴距 12m×12m,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6.7附属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小型消防站应保证车库、执勤器材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的正常使用,并满足执勤战备和队员基本生活要求。
6.8 小型消防站的外观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主体颜色采用 GB/T 3181 规定的 B01 深灰;
——消防车库门颜色采用 R03 消防红色;
——小型消防站主体建筑一层或车库上方20cm 处设立腰线,宽80cm,底色采用R03 消防红色,腰线外边框采用白色,宽 5cm。
腰线与建筑中轴线交汇处挂中国消防徽标,徽标左侧为英文“FIRE SERVICES”字样,右侧为中文“消防站”字样,分别位于徽标两侧腰线居中位置。
徽标及文字采用挂墙立体字形式,字体采用宋体,颜色为白色,文字与徽标高 65cm,腰线、徽标及文字大小可根据小型消防站主体建筑实际,适当调整数值,确保大方、美观;
——建筑顶端裙线采用消防红色,宽度为腰线的 1/2,外边框采用白色,外框宽 2cm(平房可不设顶端裙线)。
7 装备要求
7.1小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并按附录 A 中表 A.2 选配特种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
7.2 小型消防站应至少配备 2 部消防车,灭火药剂总量不少于 6 吨。
随车器材装备配备种类及数量不应低于附录 A 中表 A.3 的规定。
7.3小型消防站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7.4 小型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数量不应低于附录 A 中表 A.4 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5小型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不低于附录 A 中表 A.5 的规定,并符合 GB 50313 和 GB 50401 的相关要求。
8 人员配备
小型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人员配备总数应不少于20人。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小型消防站的相关指标A.1 表A.1规定了小型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A.1 小型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单位为平方米
14 合计≥540
A.2 表A.2 规定了小型消防站特种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种类及数量。
表A.2 特种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种类及数量
A.3 表A.3 规定了消防车车载装备必要种类及最低数量。
表A.3 消防车车载装备配备种类及数量
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1 多功能水枪65mm 多功能支 3
A.4 表A.4 规定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必要种类及最低数量。
表A.4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种类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