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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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4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山市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为加强我市公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属公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实行范围为被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市属公有企业以及公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成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层级责任的办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出资者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接受出资者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一)已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与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签订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履行资产运营的责任。

(二)已进行授权经营的企业,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书,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可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合同书。

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资产经营合同书,均须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资产经营合同书,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二)经营责任制的期限定为3年,但对一些新组建没有基础数据的企业,可暂定为1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粤国资综合〔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属企业参照《指引》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我委综合法规处,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日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163-(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

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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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XX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X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一)修改公司章程;(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五)公司因XX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XX;(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考核指标:1、量化指标: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X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即合并报表X围企业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

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X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

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

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奖惩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

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

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责任书甲方:XX省财政厅XX省经贸委乙方:——————公司第一条根据《XX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甲方代表XX省人民政府授权乙方董事会经营的国有资产为万元(其中国家资本金万元),以此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第三条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解决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甲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乙方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乙方在授权经营X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甲方未依法依规履行对乙方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乙方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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