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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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73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

内容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

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

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

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

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

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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